一、案情
男青年張某和女青年於某是通過某個社交軟體認識的網友,兩個人經常閒來無事、寂寞時閒聊消遣,聊天聊的多了,兩個人關係也越來越近。後來,張某多次要求於某出來玩耍或一起吃飯、看電影,但是都被被害女生拒絕。在張某不懈努力之下,盛情難卻,女青年還是同意出來和男青年見面了,但是要求見面的地點是在公園,那裡人多,相對安全一點。於是,男青年帶女青年到本市超大的植物園裡散步。當他們走到植物園人跡稀少的深處時,男青年提出想要發生性關係的要求,如果不同意,就把她的衣服都撕爛,讓她無法回家。無奈之下,女青年只能同意,自己主動和男青年發生了性關係,事後各自回家。回到家之後,女青年就將此事告訴自己的媽媽,然後她媽媽就帶她去報警,第二天,男青年張某就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但是,歸案之後,男青年張某拒不認罪,認為兩個人自願發生性關係,沒有採用任何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女青年發生性關係,兩個人是網戀關係,後來相約見面,在公園深處發生了性關係,不是強姦。
那麼,張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姦罪呢?強姦罪該如何認定呢?以撕爛衣服相威脅,迫使同意發生性關係,是強姦嗎?
二、案例分析
1、張某認為,自己從來沒有使用任何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被害人女青年發生性關係。自己也沒有以撕壞被害女生的衣服相要挾。事發地點是在公園,這是公共場所,如果不是自願的,他不可能和女生發生性關係的,只要一喊,附近就會有人的。以撕壞衣服相要挾,強迫發生性關係,只是被害女生的單方面說辭,自己從來沒有這麼做,而且也從來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這一點,不應該採信,要求公安機關認定他無罪。
2、女青年則堅持認為,她和男青年張某並不熟悉,只是他多次不斷邀請自己出去玩,盛情難卻,才答應一起去的。而且微信上也跟對方說清楚了,要去公共場所,然後雙方才去了植物園。誰知道他在植物園越走越裡面,人越來越少,在到了一個沒有人的地方的時候,他就提出要和我發生那種關係,我不同意,他就說要殺我全家,要撕掉我的衣服,讓我無法見人、無法回家。我迫不得已,才在他的強迫下,和他發生了性關係,我內心是非常抗拒的、不願意的,這是我的第一次,我不可能在公園這種場所,和一個陌生人發生性關係的。我要求公安機關追究男青年強姦罪的刑事責任,判他坐牢。
3、是否構成強姦罪,關鍵在於性關係的發生是否違背女青年的意志,如果違背,則是強姦,如果沒有違背,則不是強姦。男青年張某和女青年並沒有發生性關係的感情基礎,而且雙方大白天在公園裡面發生性關係,張某辯解說是女青年自願、主動,與情理不符。
三、小結
因此,在該案中,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背婦婦意志,採取脅迫手段,強行與被害女生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