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2016年暑假的一天,男青年劉某在培訓中心做老師,在做老師期間遇到其他機構偶爾過來蹭課的學生李某,兩人加了微信,偶爾有聯繫。後有一天上午,男青年開車送女青年回家,在路上,男青年跟女青年表白,想讓女青年李某做她的女朋友,同時強行親和摸女青年李某,但是遭到女青年的拒絕。
第二天,男青年繼續開車送她回家,在路上,男青年表示想和女青年發生性關係,女青年表示拒絕,說「不要」!男青年強行脫女青年的衣服,強行和她發生性關係,在整個過程中,女青年都說「不要」!但是,女青年認為自己反抗不了老師,於是沒有強烈的動作反抗,只是一直說「不要」!
事後,女青年報警,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將男青年抓獲歸案。
二、焦點問題
在此類案件中,女青年僅說「不要」,沒有傷痕,沒有肢體反抗,男青年硬上,強行和女生發生性關係,能否認定為強姦罪?
三、女青年身體檢查
公安機關帶女青年到醫院進行身體檢查,經過醫院診斷,被害女生的處女膜稍微破裂,裂口約0.1釐米。現場提取的精液經過鑑定顯示,是男青年的精液。由此可見,兩人發生性關係的事實比較清楚。
四、男青年的辯解
男青年認為,女生是學體育的,兩人在車內發生性關係的過程中,沒有抓、踢、踹、推等打鬥的痕跡,女生身體比較強壯,有相當的體力、臂力,只要稍微不配合,側轉自己的身體,性關係就無法完成。因此,男青年認為雙方是自願發生性關係的,不是強姦。
五、女生嘴上只說「不要」,沒反抗,男生硬上,是強姦罪?
法院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明,被害女青年從始至終都不同意與被告人男青年發生性關係。雖然在被告人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時,被害人使用嚴詞拒絕並作出較輕的肢體反抗,沒有強力反抗,但這符合被害人的年齡、社會閱歷,被告人的身體優勢和案發時的環境、情勢等因素。
綜上,法院判決男青年劉某強姦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