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孫某被單位派駐外地工作,妻子一人在家,無聊時就找閨蜜來家裡陪伴自己,並吃住在孫某家。一天,因單位有急事召孫某回單位開會,孫某沒有告訴妻子,當晚往家裡趕,回到家時已是深夜,孫某沒有驚動妻子,簡單洗漱,摸黑上床,與熟睡中的妻子閨蜜發生性關係,妻子閨蜜驚醒後,順手打開床頭燈,兩人相視都愣了一下,孫某本欲停止,妻子閨蜜示意孫某繼續。原來,孫某妻子與閨蜜睡下後,妻子突然接到母親電話,父親不舒服,便趕去父母家將父親送到醫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是指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使得被婦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進而與其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
本案中,由於妻子臨時離開,閨蜜睡在自已的床上,根據當時具體情況判斷,孫某不能預料到睡在自已床上的不是妻子,或者因過失沒有預料到,那麼孫某對妻子閨蜜的性行為,為過失強姦或意外事件。
根據刑法規定,過失犯罪,刑法有規定的才構成犯罪。我國刑法規定強姦罪為故意犯罪,因此,過失強姦不構成犯罪。
當張某打開燈後,孫某與妻子閨蜜知道真相後,如果閨蜜阻止孫某繼續性行為,而孫某仍繼續進行的,則孫某涉嫌強姦罪。
本案的實際情況是,當孫某發現與自已發生性關係的不是妻子時,本欲停止性行為,而張某卻沒有要停止的意思,卻示意孫某繼續進行,意味著孫某與其發生性關係,並不違背婦女的意志,按照張某的意思,其實我喜歡你很久了。
因此,本案中,孫某不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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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女生嘴上拒絕,但沒有反抗,所以不是強姦罪?
一、案情介紹
2018年4月的一天,張某和幾名朋友在KTV喝酒聚餐,在期間認識了一名不滿18周歲的女生王某,兩人相互看對眼,張某主動上前添加女生的微信。兩人還走到8樓樓梯口的安全門走道上聊天,在聊天過程中,張某表達自己的愛意,並用手摸被害女生的胸部、臀部,摟住被害女生,強行親吻女生。
在張某實施這些行為過程中,女生王某將張某推開,表示要離開回KTV包間,但是張某強行把王某按到牆角,繼續摟住被害女生的腰部,親吻、撫摸她,表示不讓女生王某離開。張某在接吻過程中,將女生王某的褲子脫掉,然後把從背後插入,和女生發生了性關係,後在體外射精。
完事後,女生王某打了張某一巴掌,哭著跑回房間,將事情告訴朋友,然後報警,公安機關將張某抓獲歸案、刑事拘留,張某被指控涉嫌強姦罪。
女生王某向公安民警表示,她對張某是有好感,摟抱、親吻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不想發生性關係,當時張某沒有採用毆打、辱罵、恐嚇的行為,當時她有拒絕過,但沒有明顯反抗,沒有呼救,沒有逃跑。
二、爭議問題
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在於:事發在一個幾乎開放、公共的場所,被害女生具備逃跑、呼救的條件,雖然表示拒絕,但沒有明顯反抗,而且事後還表示可以接受摟抱、撫摸、親吻,只是不想發生性關係。在這種情況下,男青年張某強行和女青年發生性關係,是強姦罪嗎?
三、辯護觀點
張某認為,自己沒有強姦被害女性,兩人互有好感,然後張某提出要發生性關係,被害女性沒有反抗,還有點迎合的意思,在女生的半推半就情況下,兩人發生了性關係,不屬於強姦。
其一,事發地點比較特殊。事情發生在KTV的樓梯口安全門處,是開放的、未封閉的場所,偶爾有人經過,兩人在這個地方發生性關係的過程中,被害女生沒有呼救,沒有企圖逃跑,沒有衝出樓道求助。
其二,兩人在這個地方待了將近30分鐘,相談甚歡。事情發生之後,雖然女生報警稱被強姦,但也明確表示可以摟抱、撫摸、親吻,只是不想發生性關係。
其三,兩人發生性關係過程中,被害女生的扣子掉下來,張某還幫助她撿起紐扣,放到被害女生的口袋裡,而且被害女生也沒有試圖離開。
其四,被害女生也表示張某沒有採用暴力、脅迫等方式對她實施強制。
總之,張某認為,他們兩個人其實發生的是一夜情,不是強姦行為。
四、法律分析:女生有拒絕但沒有明顯反抗,所以不是強姦罪?
在該案中,公安機關認為,被害女生未滿十八周歲,性防衛能力比較差、性認識能力也比較差,因此沒有強烈反抗不能被害女生同意發生性關係。對此,法院認為,被害女生雖然未滿十八周歲,但是被害女生已經交過男朋友,並且有過性經歷,認定被害人性認知比較差的依據不足。
法院認為,綜合事發地點、時間、體位因素等,可以證明張某並沒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讓被害女生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因此,指控張某犯強姦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判決張某無罪!飄灑的雪絨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