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錯把女子當成妻子發生性關係,卻不構成強姦罪?

2020-08-12 百達新聞

【案例】 孫某被單位派駐外地工作,妻子一人在家,無聊時就找閨蜜來家裡陪伴自己,並吃住在孫某家。一天,因單位有急事召孫某回單位開會,孫某沒有告訴妻子,當晚往家裡趕,回到家時已是深夜,孫某沒有驚動妻子,簡單洗漱,摸黑上床,與熟睡中的妻子閨蜜發生性關係,妻子閨蜜驚醒後,順手打開床頭燈,兩人相視都愣了一下,孫某本欲停止,妻子閨蜜示意孫某繼續。原來,孫某妻子與閨蜜睡下後,妻子突然接到母親電話,父親不舒服,便趕去父母家將父親送到醫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是指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使得被婦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進而與其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

  本案中,由於妻子臨時離開,閨蜜睡在自已的床上,根據當時具體情況判斷,孫某不能預料到睡在自已床上的不是妻子,或者因過失沒有預料到,那麼孫某對妻子閨蜜的性行為,為過失強姦或意外事件。

  根據刑法規定,過失犯罪,刑法有規定的才構成犯罪。我國刑法規定強姦罪為故意犯罪,因此,過失強姦不構成犯罪。

  

  當張某打開燈後,孫某與妻子閨蜜知道真相後,如果閨蜜阻止孫某繼續性行為,而孫某仍繼續進行的,則孫某涉嫌強姦罪。

  本案的實際情況是,當孫某發現與自已發生性關係的不是妻子時,本欲停止性行為,而張某卻沒有要停止的意思,卻示意孫某繼續進行,意味著孫某與其發生性關係,並不違背婦女的意志,按照張某的意思,其實我喜歡你很久了。

  因此,本案中,孫某不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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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法:女生嘴上拒絕,但沒有反抗,所以不是強姦罪?

  一、案情介紹

  2018年4月的一天,張某和幾名朋友在KTV喝酒聚餐,在期間認識了一名不滿18周歲的女生王某,兩人相互看對眼,張某主動上前添加女生的微信。兩人還走到8樓樓梯口的安全門走道上聊天,在聊天過程中,張某表達自己的愛意,並用手摸被害女生的胸部、臀部,摟住被害女生,強行親吻女生。

  在張某實施這些行為過程中,女生王某將張某推開,表示要離開回KTV包間,但是張某強行把王某按到牆角,繼續摟住被害女生的腰部,親吻、撫摸她,表示不讓女生王某離開。張某在接吻過程中,將女生王某的褲子脫掉,然後把從背後插入,和女生發生了性關係,後在體外射精。

  完事後,女生王某打了張某一巴掌,哭著跑回房間,將事情告訴朋友,然後報警,公安機關將張某抓獲歸案、刑事拘留,張某被指控涉嫌強姦罪。

  女生王某向公安民警表示,她對張某是有好感,摟抱、親吻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不想發生性關係,當時張某沒有採用毆打、辱罵、恐嚇的行為,當時她有拒絕過,但沒有明顯反抗,沒有呼救,沒有逃跑。

  二、爭議問題

  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在於:事發在一個幾乎開放、公共的場所,被害女生具備逃跑、呼救的條件,雖然表示拒絕,但沒有明顯反抗,而且事後還表示可以接受摟抱、撫摸、親吻,只是不想發生性關係。在這種情況下,男青年張某強行和女青年發生性關係,是強姦罪嗎?

  三、辯護觀點

  張某認為,自己沒有強姦被害女性,兩人互有好感,然後張某提出要發生性關係,被害女性沒有反抗,還有點迎合的意思,在女生的半推半就情況下,兩人發生了性關係,不屬於強姦。

  其一,事發地點比較特殊。事情發生在KTV的樓梯口安全門處,是開放的、未封閉的場所,偶爾有人經過,兩人在這個地方發生性關係的過程中,被害女生沒有呼救,沒有企圖逃跑,沒有衝出樓道求助。

  其二,兩人在這個地方待了將近30分鐘,相談甚歡。事情發生之後,雖然女生報警稱被強姦,但也明確表示可以摟抱、撫摸、親吻,只是不想發生性關係。

  其三,兩人發生性關係過程中,被害女生的扣子掉下來,張某還幫助她撿起紐扣,放到被害女生的口袋裡,而且被害女生也沒有試圖離開。

  其四,被害女生也表示張某沒有採用暴力、脅迫等方式對她實施強制。

  總之,張某認為,他們兩個人其實發生的是一夜情,不是強姦行為。

  

  四、法律分析:女生有拒絕但沒有明顯反抗,所以不是強姦罪?

  在該案中,公安機關認為,被害女生未滿十八周歲,性防衛能力比較差、性認識能力也比較差,因此沒有強烈反抗不能被害女生同意發生性關係。對此,法院認為,被害女生雖然未滿十八周歲,但是被害女生已經交過男朋友,並且有過性經歷,認定被害人性認知比較差的依據不足。

  法院認為,綜合事發地點、時間、體位因素等,可以證明張某並沒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讓被害女生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因此,指控張某犯強姦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判決張某無罪!飄灑的雪絨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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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錯把女子當成妻子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犯罪嗎
    妻子一個人在家。無聊的時候,妻子會找最好的朋友張某陪他。當孫某不在家時,張某在孫某家吃住。2019年8月的一天,孫某因為急事被召回單位開會。孫某沒有告訴妻子。當他到家時,已經是深夜了。孫某沒有打擾妻子,只是簡單地洗了個澡,然後在黑暗中與張某發生了性關係。張某醒來後兩人俱是一懵。孫某想停下來,張某卻示意孫某繼續。那錯把女子當成妻子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犯罪嗎?
  • 以案說法:男子錯把女子當成妻子發生性關係,不構成強姦罪,為什麼?
    原來,孫某妻子與閨蜜睡下後,妻子突然接到母親電話,父親不舒服,便趕去父母家將父親送到醫院。強姦罪是指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姦行為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其中行為人所採取的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與違背婦女意志為表裡關係,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使得被婦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進而與其性行為,本來就違背了婦女的意。相反,在違背婦女意志的情況下,行為一定採取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
  • 一男子錯把女子當妻子發生性關係,為何不構成強姦罪?
    為什麼李某的妻子沒有在家,原來是李某的妻子突然接到她媽媽打來的電話,說爸爸生病去了醫院,所以需要李某的妻子進行陪護。《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姦罪是指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 男子錯把妻子閨蜜當成妻子,發生關係,為何不構成強姦罪?
    強姦罪,它是指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迫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其中,行為人所採取的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與違背婦女意志為表裡關係。這一天,因為單位有急事j便打電話讓李某回單位開會,因為比較趕,李某也沒有告訴妻子。但是當晚就往家裡趕,而回到家時已是深夜了,李某便沒有吵醒妻子,自己刷牙洗臉之後,也沒有開燈就摸黑上了床,並且和熟睡中的劉某發生了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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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男女相互認錯發生關係,知道真相後女子告強姦,男子構成強姦罪?
    一是李某酒後去找「漂亮姑娘」,基於漂亮姑娘同意與其發生性關係的承諾;二是那個漂亮姑娘沒有承諾與劉某發生性關係。以下筆者基本這兩點,來討論劉某是否構成強姦罪。漂亮姑娘承諾與劉某發生性關係從案情描述來看,劉某在與李某發生性關係時,錯把李某當成了那個漂亮姑娘,劉某一直認為在與漂亮姑娘發生性關係,又因為劉某在與漂亮姑娘聊天過程中,漂亮姑娘同意與其發生性關係,那麼劉某針對李某的行為,可能為意外事件
  • 男子騙女方來籤離婚協議,趁機強行與其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嗎?
    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並沒有把妻子排除在外,妻子也是婦女,而本條沒有例規定。因此,強行與婚內女子發生性關係的,從條文規定來看,構成強姦罪。第一,在婚姻關係正常持續期間,丈夫強行與妻子性交的,不應認定為強姦罪。首先,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已婚婦女的性自主權的最核心內容是不與丈夫以外的男子性交和不公開性交,.......沒有侵害妻子的性自主權的核心內容。在此基礎上考慮到雙方的婚姻關係,丈夫行為的違法性就明顯降低,不應對丈夫以強姦罪論處。
  • 婚內強姦:婚姻期間,違背妻子意志強行發生性關係,涉嫌強姦罪
    並且妻子已經起訴離婚,只是法院沒有判決雙方離婚。但在法院不判離的情況下,妻子堅決不同意繼續跟丈夫共同生活。在二人分居期間,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第三種情形是:妻子在生理屬性上,就屬於性冷淡的一類人。對性行為非常牴觸,沒有任何興趣。丈夫不顧妻子反對,強行發生性關係。第四種情形是:妻子不喜歡丈夫,可能腦子裡只有初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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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女子遭遇性侵時無力反抗,只能任歹徒肆意蹂躪,而之前一名女子(李某)在被男子(周某)強姦時不僅奮力反抗,還怒將對方男性器官給捏碎,致使男子當場疼暈過去。據了解,周某晚上在路邊吃燒烤,發現從旁經過的女子李某,見其身材豐滿,長相俊美,便心生歹意尾隨其後,在經過一處破舊平房時撲過去捂住李某的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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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則要把手機拍的王某的鹹豬手視頻遞交公安,王某無奈與兩人分別發生了性關係,只是沒把自己噁心死。(1) 男子與男子強行發生不正當關係構成強制猥褻罪;(2) 男子與女子強行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3) 女子強行與男子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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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該名女性同意和該名男性發性行為的時候,但該名女性讓這個男性使用保險套,該名男子不不接受女性的請求而強制的與該名女子發生性行為,這也屬於涉嫌強姦。,但該名女性提出了一個要求,比如說去開房這名男子不願意開房而強行帶一些公眾場所、KTV、酒吧所發生性行為的時候也涉嫌到強姦。
  • 結婚兩年拒絕同房,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法院判了
    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在登記結婚之後,女方卻堅決不讓男方碰自己的身體。兩人之間發生性冷淡,關係逐漸惡化,隨後二人分居長達一年,在婚姻的存續期間,丈夫多次酒後施暴,強迫妻子「盡義務」。次日,妻子「不堪受辱」報了警,丈夫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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