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錯把女子當妻子發生性關係,為何不構成強姦罪?

2020-09-05 每日悅讀吧

【案例】李某在一家私企上班,李某工作上有一個項目需要出差外地,時長大概是兩年,隨後李某被公司派駐到了外地出差。李某的妻子一個人在家,因為李某的妻子在自己一個人在家感到無聊或害怕,所以就找自己的好朋友來自己家陪她去住。

有一天,因為公司有緊急任務需要召回李某回單位開會,但李某沒有告訴自己的媳婦,當天召回的,當天晚上就急忙的趕回家裡,回到家中已經是凌晨1:00了,李某由於不想驚動自己的妻子,也懶得洗漱了,就直接摸著黑也沒開燈直接上了床,與李某的好朋友發生了性關係,等到李某妻子的好朋友被驚醒的時候,把床邊的燈打開之後發現了是李某回來了,但李某的妻子的好朋友並沒有制止李某的性行為,還表示繼續願意和他發生關係。為什麼李某的妻子沒有在家,原來是李某的妻子突然接到她媽媽打來的電話,說爸爸生病去了醫院,所以需要李某的妻子進行陪護。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是指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使得被婦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進而與其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

在上述案件當中,由於李某的媳婦因為陪護她的爸爸離開,李某媳婦的好朋友睡在了李某的床上,根據當時的情況判斷,李某不能夠預料到睡在自己床上的不是自己媳婦,或者因其他原因沒有預料到李某會從外地出差臨時趕回,那麼李某對妻子的好朋友發生了性行為,為過失強姦或意外事件。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過失犯罪刑法有規定的才能構成犯罪。我國刑法明確地規定了強姦罪為故意犯罪,因此李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上床和李某妻子的好朋友發生性關係,因此過失強姦不構成犯罪。

還有一個重要的環節就是李某回到家中上床與其妻子的好朋友發生關係時,她的好朋友打開燈後知道了是李某時願意繼續進行性行為,這就不是強盜強姦罪。如果李某妻子的好朋友在知道了是李某的同時阻止李某進行性行為時,如果李某仍然不聽勸阻,執意的去性行為的話,那李某涉嫌強姦罪。

所以在本案情當李某發現上床和自己發生性行為的李某本有停止的舉動,李某妻子的朋友示意李某繼續和自己發生性關係,表示願意的意思,這就意味著李某和其妻子的好朋友發生性關係並不違背婦女的意志。

因此,本案中,孫某不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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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一個人在家。無聊的時候,妻子會找最好的朋友張某陪他。當孫某不在家時,張某在孫某家吃住。2019年8月的一天,孫某因為急事被召回單位開會。孫某沒有告訴妻子。當他到家時,已經是深夜了。孫某沒有打擾妻子,只是簡單地洗了個澡,然後在黑暗中與張某發生了性關係。張某醒來後兩人俱是一懵。孫某想停下來,張某卻示意孫某繼續。那錯把女子當成妻子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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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來,孫某妻子與閨蜜睡下後,妻子突然接到母親電話,父親不舒服,便趕去父母家將父親送到醫院。強姦罪是指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姦行為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其中行為人所採取的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與違背婦女意志為表裡關係,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使得被婦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進而與其性行為,本來就違背了婦女的意。相反,在違背婦女意志的情況下,行為一定採取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
  • 男子錯把妻子閨蜜當成妻子,發生關係,為何不構成強姦罪?
    強姦罪,它是指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迫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其中,行為人所採取的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與違背婦女意志為表裡關係。這一天,因為單位有急事j便打電話讓李某回單位開會,因為比較趕,李某也沒有告訴妻子。但是當晚就往家裡趕,而回到家時已是深夜了,李某便沒有吵醒妻子,自己刷牙洗臉之後,也沒有開燈就摸黑上了床,並且和熟睡中的劉某發生了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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