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孫某被派到外地工作。妻子一個人在家。無聊的時候,妻子會找最好的朋友張某陪他。當孫某不在家時,張某在孫某家吃住。2019年8月的一天,孫某因為急事被召回單位開會。孫某沒有告訴妻子。當他到家時,已經是深夜了。孫某沒有打擾妻子,只是簡單地洗了個澡,然後在黑暗中與張某發生了性關係。張某醒來後兩人俱是一懵。孫某想停下來,張某卻示意孫某繼續。那錯把女子當成妻子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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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孫某涉嫌強姦嗎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是一種侵犯婦女自主決定權的犯罪行為,也就是說,女性發生性關係的人、時間、地點和方式完全由女性決定。強姦罪是指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侵害婦女意志的行為。
客觀上是強姦行為,但是行為人沒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就不可能成立強姦罪。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妻子暫時離開,她最好的朋友睡在自己的床上。從當時的具體情況來看,孫某想不到睡在床上的不是自己的妻子,那孫某對張某的行為就是過失強姦或者是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不需要坐牢。
2.孫某和張某知道真相後,繼續發生性關係,該如何評價行為
當張某開燈時,在孫某和張某知道真相後,如果張某阻止孫某繼續性行為,而孫某繼續這樣做,孫某就涉嫌強姦罪。
本案的實際情況是,當孫某發現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人不是自己的妻子時,他想停止這種性行為,但張某並不是有意制止,而是示意孫某繼續,這就意味著孫某與她發生了性關係,這並不違背女性的意願。因此,在本案中,孫某不構成強姦罪。
強姦罪是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行為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會侵犯婦女的自主決策權,並仍然希望或者允許這種結果發生。在本案中,孫某誤認為張某是其妻子並發生性關係,屬於過失強姦,不構成強姦罪。當發現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人不是其妻子時,如果孫某仍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其與張某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本案的實際情況恰好相反。所以,在本案中,孫某不構成強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