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醉酒發生關係後,還一起聊到天亮,能定強姦嗎?

2020-09-24 賴建東律師

一、案情介紹

2017年3月的某一天早上,男青年王某約網上認識的女青年李某當天晚上一起在家裡做飯喝酒,談人生、談理想。當天晚上,女青年經過一番精心裝扮之後準時赴約。

兩人在家中喝了一瓶白酒,還喝了一瓶自釀的葡萄酒,兌到一起摻著喝,邊喝邊聊,然後開始行酒令、玩遊戲、論輸贏,誰輸誰喝酒。就這樣,兩人喝到11點多,這時候兩人都已經暈暈乎乎了,女青年李某還吐了酒,吐完之後就躺在沙發上睡覺了。

醉醺醺的男青年王某也性情大起,很順其自然的與其發生了關係。在發生關係的整個過程中,女青年都閉著眼睛沒有說話,也沒有任何其他動作。發生完關係之後,女青年稍微清醒了一些,於是兩人開始聊天,一直聊到凌晨2點多,然後一起睡覺到天亮。

早上7點多,女青年完全清醒了,酒意也消退的差不多了,但這時候她發現自己竟然體無遮攔,心想肯定是男青年對她做了一些事情,顯然是遭到強姦了,於是向公安機關報案。

二、爭議問題

本案爭議問題是,男女青年酒後發生關係,然後兩人還一起睡覺、聊天,表現出來是男女朋友關係、情人關係,第二天完全清醒之後,女青年認為自己遭到強姦,那麼,強姦罪該如何認定呢?這是強姦還是自願的呢?

三、辯護觀點

男青年認為,他主觀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暴力、脅迫或者其他行為,不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女青年和男青年發生關係,完全是出於自願的,兩人發生關係後還聊了很多,之後還一起睡覺到天亮,第二天女青年提出想要四萬元,不然就要報警。男青年給不出這些錢,女青年才報警的。綜合來說,男青年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

另外,男青年認為,假如合議庭認為男青年構成犯罪,就請法庭考慮其具有自首情節。案發後,男青年在出租屋內等候警察到來,被帶到派出所後也如實交代自己的全部行為,如果認定為犯罪,應當具有自首情節,其對自己行為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認定。

四、法律分析

法院認為,被告男青年雖然沒有採用暴力手段。但是,在被害女青年醉酒後,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狀態下,沒有得到被害女青年明確的同意的情況下,與其發生關係,就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

在案發後,女青年與男青年協商賠償問題,並不影響強姦罪的定性。考慮到男青年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沒有拒捕行為,如實供認全部的案件事實。因此,法院認為,男青年的行為構成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五、結論

醉酒發生關係後,還一起聊到天亮,能定強姦嗎?答案是,能!這是大家需要特別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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