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洪梅鎮生態環境分局接到一條信訪投訴,稱有人向該鎮梅沙村正尾地塊一魚塘內傾倒垃圾。
執法人員趕往現場調查,發現這裡表面是臨時停車場,但實際上是一種掩飾,一些殘留的紙渣垃圾暴露了真相。
通過對現場勘查、開挖,執法人員發現了大量廢紙渣、建築垃圾填埋在魚塘。經過對傾倒固體廢棄物數量的估算,洪梅鎮生態環境分局認為該行為已經涉嫌汙染環境罪,於是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調查後發現,陳某鋒是魚塘的實際經營管理者,2017年6至8月間,黃某梅、吳某強、黃某堅等人向其租用魚塘,並多次組織他人向該魚塘傾倒填埋固體廢棄物從中收費牟利。
為將汙染損害程度降到最低,市生態環境局對涉案地塊表層採取了應急處理措施。
經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鑑定評估,上述魚塘地塊被非法傾倒填埋的固體廢物涉及重金屬汙染物(鋅和砷),屬「有毒物質」。固體廢物總重量為4595.52噸,案涉環境汙染需要的修復費用和事務性費用共計4175124.8元。
2019年7月和12月,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和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後做出判決,陳某鋒等9名被告人均以汙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隨後,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起訴9名被告,要求他們共同承擔417萬餘元的修復費用和事務性費用。
經過公開開庭審理,2020年9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令被告黃某梅、陳某鋒等5人連帶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和事務性費用共4175124.8元。被告李某強等三人對上述判項中的109022.5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陳某對145363.3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楊浩
1、本案中最大的爭議點在於9名被告的責任劃分問題,在最後的判決中,魚塘實際經營者和承租人等5人並沒有劃定他們各自承擔責任的比例,但負責運輸垃圾的司機及介紹人明確判定了賠償金額,為什麼會這樣呢?
楊浩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在本案中,根據我們刑事判決查明的事實,魚塘三個承租人合夥租用案涉魚塘,組織他人向該魚塘非法傾倒固體廢物,傾倒了一共有4595.52噸,已構成共同侵權,應對全部的環境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魚塘實際經營者陳某鋒明知承租人租用魚塘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出租案涉魚塘且未實施制止行為,被告梁某濤明知承租人從事上述違法犯罪行為仍協助其現場記錄傾倒數量及處理相關事務,屬於協助實施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定,理應與實施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司機和介紹人所傾倒的垃圾經查明重量是120噸、160噸,僅佔全部傾倒垃圾總量的一小部分,所以司機和介紹人僅對其所傾倒的那部分垃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本案作為東莞第一宗生態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對今後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有怎樣的借鑑,對廣大市民又有怎樣的警示呢?
楊浩表示,雖然破壞生態環境早已入刑,但是對環境損害的賠償缺乏具體可操作的法規、制度、規範、機制、技術支撐。
這次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健全和完善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使違法企業承擔應有的環境修復賠償責任有法可依。廣東省人民政府也在2020年8月17日印發了《廣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辦法(試行)》,進一步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進行細化。
楊浩提醒,以後汙染環境,行為人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可能需要承擔生態環境修復等民事賠償責任,希望人人都能樹立良好的愛護環境意識,做環境的保護者,而不是環境的破壞者。
來源:《法庭內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