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都市現場綜合央視新聞、中國新聞網、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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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曾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百香果女孩被害案」要再審了。2020年11月11日,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發布消息稱,最高人民法院調卷審查的原審被告人楊光毅強姦一案,其間被害人母親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指令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
2018年10月4日12時許,時年29歲的廣西男子楊某遇到了外出售賣百香果的10歲姑娘小燕,產生姦淫念頭。楊某守在小燕回家路途中的一處竹叢,當小燕經過時將其抱走,並強行脫下小燕的褲子,小燕反抗過程中被楊某掐住頸部直至昏迷,隨後被裝入蛇皮口袋帶入附近某山嶺。
小燕甦醒後企圖爬出口袋,但再一次被楊某掐住頸部,楊某用刀刺傷了小燕的雙眼及頸部,並對其進行姦淫,拿走其32元錢。而後,楊某再次將小燕裝入蛇皮袋,通過滾、搬等方式帶下山嶺,放進一水坑中浸泡,浸泡一段時間後,楊某將小燕拋棄在一處山坡後離開現場。
判決書表明,經鑑定,小燕被強暴傷害過程中胃內容物反流進入氣管和支氣管,另外,氣管被銳器刺破,氣管外周圍血管損傷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氣管、支氣管,導致小燕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2018年10月6日,案發兩天後,楊某到當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針對該案,一審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曾於2019年7月作出刑事判決,判決認定,被告人楊某姦淫幼女,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強姦罪。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大,依法應從嚴懲處。楊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根據楊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對其不予從輕處罰。2019年7月12日,法院判處楊某犯強姦罪,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責令退賠32元給小燕的母親陳禮言。
楊光毅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3月作出改判,根據楊光毅有自首情節等案件具體情況,撤銷一審法院關於楊光毅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改判其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對其限制減刑。
此事引發了各界關注。小燕家屬表示對於二審判決「堅決不服」。也有律師表示,自首屬於「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而非「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本案楊光毅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不適合改判減刑。
2020年5月10日,最高法經研究決定,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的楊光毅強姦一案調卷審查。
記者從遇害女童的母親陳禮言處了解到,11月11日,她已在最高人民法院送達回證上簽字,「我希望能判兇手死刑!」有律師表示,此前經過走訪當地發現,楊光毅曾有多次跟蹤、摟抱、騷擾其他同村多名幼女的行為,騷擾幼女的地方有的還和姦殺案在同一地點。
有律師認為,按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的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法律規定的是「可以」,不是「必須」。從以往司法審判的案例來看,也有一些案件情節確實惡劣,雖自首不足以輕判、雖自首不足以免死。如果從以上的觀點來看,本案就屬於那種」手段太殘忍,案情太惡劣,自首不足以免死「的情況。
根據《刑事訴訟法》,最高法對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即最高法有權對各級法院的裁判進行監督和糾錯,以避免發生錯案或嚴重背離公平正義的極端個案。
回到這類爭議性案件上,公眾對司法裁判及個案的高度關注,體現出了社會內嵌的公平正義訴求。而依法審判與尊重民意,絕非對立衝突。在此背景下,司法機關不能辜負民眾信任,而應讓司法與人心在正義處共振。
地獄空蕩蕩
惡魔在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