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指令再審「百香果女孩」案,案件的走向如何及原因分析

2021-02-18 慕公法治論壇

廣受關注的「百香果」女孩被同村29歲男子楊光毅強姦致死案又有新進展,最高法院日前在官網發出公告稱,最高法院調卷審查的原審被告人楊光毅強姦一案,其間被害人母親提出申訴。最高法院審查決定,指令廣西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

 

根據法律規定,最高法只有在發現原生效裁判「確有錯誤」時,才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再審雖也有維持原判的,但一般會改判。本案未來的走向如何呢?我們先簡要梳理一下案情,再根據事實和法律作點預判。

 

該案可謂一波三折。去年7月欽州中院一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為:2018年10月4日中午12時許,楊某某賣完百香果後回家,走到竹叢時,被楊光毅攔住並抱到瘦沙嶺,途中脫下其褲子,楊某某反抗並大聲哭喊,楊光毅採取掐脖、刺破眼球、割破喉嚨的方式,待楊某某沒有反應後實施姦淫,後浸入一水坑,再搬到一山坡拋棄。法醫鑑定的意見為,死者是由於被他人強暴傷害過程中,胃內容返流進入氣管、支氣管,造成氣管、支氣管填塞導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兩天後,楊光毅在父親的陪同下自首。

 

一審認為,被告人楊光毅以暴力行為姦淫幼女致其死亡,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雖有自首情節但其罪行極其嚴重,不予從輕處罰。據此以強姦罪一審判決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今年4月,廣西高院作出二審改判,特別提出「且楊光毅的自首行為對案件偵破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遂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限制減刑。

 

本來高級法院判處死緩的案件,判決一宣告立即生效,無須報最高法院核准。但本案二審改判的結果在網絡公開後,引起輿論爆炸,直指二審對這麼惡劣的命案改判死緩不當,並引起最高法院關注。最高法院於今年5月決定對該案調卷審查,日前作出指令再審決定,即是該審查的結果。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的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可以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案件疑難、複雜、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審法院審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審。上級法院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一般應當指令原審法院以外的下級法院審理;由原審法院審理更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糾正裁判錯誤的,可以指令原審法院審理。

 

有評論據此認為,最高法院若認為本案事實認定沒有問題,只是適用法律錯誤,即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判處死緩不當,就該指令廣西高院以外的其他省級高院再審,或者自己提審而直接改判,而不會交廣西高院自己再審,該評論篤定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有錯誤,而這樣的指令再審不一定改判。這個說法雖有些道理,但也有「過於死摳法條」之嫌。

 

理論上講,最高法院對各級法院的生效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的案件,都可以提審,但建國以來直接提審改判的案件只有兩件,一是遼寧瀋陽的劉湧涉黑案,一審判處死刑、二審改判死緩,因改判後的民憤太大,最高法院提審改判死刑立即執行;另一起就是河北高院以強姦罪二審判處聶樹斌死刑案,委託山東高院複查認為原判有錯後自己提審,改判無罪。也就是說,最高法院一般不行使提審改判權。同理,最高法院往往是在當事人及其家屬的申訴被原審法院駁回才指令異地法院再審,否則一般指令原審法院再審,給其一次自我糾錯的機會,畢竟法律也規定,「原審法院審理更有利於糾正裁判錯誤的,可以指令原審法院審理」。

 

根據報導,最高法院今年5月10日決定調卷審查本案後,「百香果女孩」的母親也於次日向廣西高院提出申訴,所以日前最高院的通報中稱「其間被害人母親提出申訴」。也就是說,最高法院這次作出指令廣西高院再審,主要是自己認為本案生效裁判確有錯誤而主動為之,雖然也考慮了被害人強烈要求判處死刑的申訴因素。在我印象中,最高法院這種不基於申訴而因為輿論強烈反映,主動行使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判監督權,而決定啟動再審的案件只有兩起,一起是內蒙古農民王力軍收購玉米被判刑案,另一起就是本案。

 

民意在很多情形下是常識的反映,而常識在多數情形下同法律的規定又是一致的。最高法院關於自首的司法解釋就明確規定,「雖然具有自首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可以不從寬處罰。」民意認為本案被告人罪大惡極,而法律也規定自首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從寬。

 

或許楊光毅在父親的陪同下投案,對本案的破案確實起到了很大作用,有人說「不僅節省了司法資源,還可能沒有自首就難以破案」,可能武斷了點,因為楊作案後兩天即自首了,難以作出這樣的判斷。但站在廣西高院的立場上來看,二審考慮自首的作用很大,改判死緩還限制減刑(幾乎等於終身監禁),其實可以理解。但我們更應看到,在治安形勢越來越嚴峻的狀況下,國家順應民意,對十分兇殘的暴力犯罪,用重典予以嚴懲的態度更加堅決,更強調適用「雖有自首也不足以從寬」的刑事政策,廣西高院還按往常情形出牌,就不合時宜了。

 

再看看這兩年國家對待類似惡性案件的懲處態度,就更加明朗化了。上海黃一川殺害無辜的小學生造成2死2傷案,即使被鑑定為作案時為精神病發作,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也判處了死刑立即執行(以往最多判死緩),也只能用重典刑事政策來解釋;陝西張扣扣為母復仇殺死王家3人,受害人一方過錯明顯,但兩級法院連司法精神病鑑定申請也不支持,直接判死刑了,同樣只能從重典刑事政策中得到解釋。

 

值得特別指出的是,在我國現今司法環境下,司法與輿論的良性互動有著積極意義,這不是幹預司法和輿論審判,而是避免冤假錯案的重要方式。我認為,最高法院指令廣西高院再審本案,正是司法機關積極回應輿論關切,努力讓公眾包括被害方在重大惡性案件中感到法律的公平正義的表現,而不必想得過多。因此,再審的結果很明朗,定是將二審的死緩改回一審時的極刑,沒有多少懸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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