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起內幕信息交易案裁判文書,一對雖離婚對外仍以夫妻名義活動的男女,利用國網節能公司借殼上市的信息,交易涪陵電力股票,結果不僅虧損9萬餘元,還被罰款15萬元,這對男女亦雙雙獲刑五年。
該案中,被告人王芳時任國網節能財務資產部主任。被告人李耀雖曾與王芳登記離婚,但二人還以夫妻名義參加同事聚會,共同探親、出行旅遊,二人在經濟、生活上仍保持密切聯繫,李耀屬於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王芳關係密切的人員。
借內幕信息炒股
11月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王芳、李耀內幕交易二審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顯示,2014年底,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簡稱國家電網)下屬公司國網節能服務有限公司(簡稱國網節能)的總經理郭某為實現公司資產證券化,安排時任國網節能財務資產部主任的被告人王芳聯繫券商提供諮詢,王芳通過被告人李耀介紹了中信證券工作人員季某。
2015年3月至9月,季某及其下屬劉某向國網節能提供了多種上市方案,推薦借殼上市,篩選出國家電網旗下多家上市公司殼資源。國網節能其後選定重慶涪陵電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借殼上市的對象。其間,王芳多次參與商談借殼涪陵電力事宜。
2016年2月25日,涪陵電力發布與國網節能重組的公告。經證監會認定,該公告事項屬於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2月25日,王芳系內幕信息知情人。
法院審理查明,在敏感期內的2015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王芳、李耀以夫妻名義與國網節能辦公室主任樊某聚餐;11月12日,李耀向其借用的焦某證券帳戶轉入人民幣200萬元,後於當日9時34分至38分全倉買入涪陵電力股票7.42萬股,成交金額199.79萬餘元;12月29日8時21分王芳撥打李耀電話,8時40分李耀給王芳回電話,9時31分李耀將其通過焦某證券帳戶持有的建研集團股票虧本清倉,9時34分至37分買入涪陵電力股票6.91萬股,成交金額212.61萬餘元。
法院認定,李耀在內幕信息敏感期買入涪陵電力股票成交金額共計412.4萬餘元。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芳、李耀被抓獲歸案。
虧損9萬餘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2017年8月24日,重慶證監局已對李耀的內幕交易行為處以行政處罰。
諷刺的是,即便有內幕信息,但李耀在操作涪陵電力股票的交易中虧損了。重慶證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核算,扣除交易稅費,李耀借用的焦某證券帳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間交易「涪陵電力」股票虧損9.29萬元。
重慶證監局認為,李耀借用的焦某證券帳戶於2015年9月11日開立,之後無任何交易,但在李耀和王芳、樊某聚餐後的第二天即2015年11月12日一早,突擊轉入200萬元資金,並在當天早上股市開市後10分鐘內全倉買入「涪陵電力」股票,交易心態非常急迫和堅決,交易時點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見面時點高度吻合。2015年12月29日李耀和王芳有聯絡接觸,隨後「焦某」證券帳戶在早上股市開市後10分鐘內清空其他股票(虧損賣出全部建研集團股票),全倉買入「涪陵電力」股票,交易時點與李耀和王芳之間當天早上8點21分和8點40分的通話聯繫高度匹配。
據上,重慶證監局認為,焦某證券帳戶上述兩次買入「涪陵電力」股票的意願堅決,交易時點與內幕信息形成及公開過程高度吻合,和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接觸時點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李耀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重慶證監局對李耀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重慶證監局決定對李耀處以15萬元罰款。
雖登記離婚,對外仍以夫妻名義活動
一審判決書顯示,在這起內幕交易案後,還有一段頗為「狗血」的婚姻關係。
證人李某(李耀弟弟)、楊某的證言證明:李某與楊某婚後育有一女。2014年底,楊某再次懷孕。因李耀一直沒有孩子,李某問李耀想不想要這個孩子,李耀說想要。為解決孩子戶口及身份問題,李耀和李某商量,李某和楊某、李耀和王芳分別辦理離婚,李耀和楊某登記結婚。2015年7月,孩子出生後被李耀帶回北京撫養。
北京二中院一審查明,雖然李耀和王芳商議後登記離婚,但王芳在李耀交易涪陵電力股票前後,多次為李耀歸還信用卡,二人還以夫妻名義參加同事聚會,共同探親、出行旅遊,王芳以母親身份幫忙照顧孩子。綜上事實,北京二中院認為,李耀與王芳雖登記離婚,但在經濟、生活上仍保持密切聯繫,李耀屬於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王芳關係密切的人員。
北京二中院認為,李耀利用非法獲取的內幕信息,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入相關股票,成交金額共計412.4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內幕交易罪。王芳知曉李耀炒股並從事與資本市場相關的工作,仍向李耀洩漏內幕信息,能夠預見其行為將導致李耀內幕交易的危害後果。二人雖登記離婚,但在經濟、生活上保持密切聯繫,不再是截然分明洩漏內幕信息、內幕交易上遊犯罪和下遊犯罪的關係,而是形成共同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合意,對王芳也應按照內幕交易罪定罪懲處。
2019年12月23日,北京二中院一審判決王芳、李耀犯內幕交易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各處罰金一萬元。
一審宣判後,王芳、李耀均提起上訴。其中,李耀辯護律師稱,李耀已受行政處罰又受刑事處罰,違反「一事不兩罰」原則等。
但北京高院審理後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李耀、王芳實施的內幕交易行為被證監會決定處以15萬元的罰款且已執行,一審判決已依法折抵二人所判罰金刑,並未違反「一事不兩罰」原則。
2020年10月30日,北京高院裁定駁回了王芳、李耀的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