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天大案!券商員工聯手銀行副行長賣「假理財」,詐騙1100多萬,竟拿700萬炒股,結果血虧僅剩15萬……

2020-08-30 每日經濟新聞

每經編輯:畢陸名

又曝銀行驚天大案!

知名券商夥同國有銀行副行長以兜售券商「內部員工高年化率理財產品」為幌子,詐騙多名投資者1100多萬元。同時,兩位被告人為了獲得更高的回報,經不住「行情很好可以賺很多錢」的誘惑,將多數騙來的錢款投入股市後巨虧,最終雙雙獲刑……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對胡某兵和姚某合同詐騙罪的二審刑事判決書,揭開了這起大案的來龍去脈。

兩人詐騙三名投資者1100多萬

據刑事裁定書顯示,被告人胡吉兵,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原系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營業廳客戶經理。被告人胡吉兵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於2017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被逮捕。此外,被告人胡吉兵於2011年10月12日入職,2014年12月31日離職,

被告人姚方,男,1970年4月4日出生,原系中國農業銀行南京堯化支行副行長。被告人姚方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於2017年11月離職。於2017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被逮捕。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審理南京市玄武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吉兵、姚方犯合同詐騙罪一案,於2019年4月3日作出(2018)蘇0102刑初652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胡吉兵、姚方均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意見,並移交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據刑事裁定書顯示,原審法院認定,2013年9月至2017年11月間,被告人胡吉兵、姚方以購買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員工理財產品為由,以籤訂委託投資理財協議書、個人投資理財協議書,承諾保本保息,每月向被害人支付利息的方式,騙取被害人羅某甲、羅某乙、周某向被告人胡吉兵、姚方的個人帳戶匯款。

二被告人使用個人帳戶炒股、支付利息等,最終虧空無力還款。

被害人羅某甲、羅某乙、周某分別先後向被告人胡吉兵的個人帳戶匯款共計人民幣540萬元、100萬元、400萬元,被害人羅某甲向被告人姚方的個人帳戶匯款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胡吉兵、姚方分別向被害人羅某甲支付利息人民幣160萬元左右、向被害人羅某乙支付利息人民幣24萬元左右、向被害人周某支付利息人民幣111.28萬元左右。

被告人胡吉兵按照被害人匯至其帳戶的金額每月向被告人姚方支付4‰的費用。2017年8月31日至2017年11月9日間,被告人姚方向被害人羅某甲歸還人民幣100萬元。

兜售券商內部員工理財產品,號稱年化18%

據刑事裁定書顯示,上述三名投資者中羅某甲金額最多達640萬,其中的作案手法大同小異。那麼,羅某甲被詐騙的過程基本上能夠還原該案原委。

據被告人姚方供述稱:其於2001年認識羅某甲,他是我的客戶。胡吉兵是長江證券公司的員工。2012年的時候胡吉兵問我是否有客戶介紹到長江證券買理財產品,我就介紹羅某甲到胡吉兵上班的長江證券中央路營業廳去了解一下,羅某甲買了200萬元,保本收益年利率百分之六,但到期後拿到收益超過百分之六。2013年上半年,胡吉兵說有一款面向內部員工的理財產品,年利率18%,他問能否找羅某甲出錢買理財,跟羅某甲說是年利率12%。並從中拿出4.8%年利息給我做報酬。我就跟羅某甲說長江證券公司有一款面向內部員工認購的投資理財產品,保本保息,年收益12%,只能把錢給胡吉兵,讓他以內部員工身份操作。

當時羅某甲有些懷疑,問我為什麼自己不投,我說我錢不夠,最多拿出5萬元。最後就商量我和胡吉兵一人投5萬元,羅某甲投90萬元。據胡吉兵供述稱,「當時為了讓羅某甲相信我們,就跟羅某甲說我和姚方一人投了5萬元,其實就是搞個流水給羅某甲看,姚方當著羅某甲的面向我的帳戶轉帳5萬元,過了一段時間我又分批轉回姚方。」

同時,胡吉兵建議我作為他和羅某甲協議的擔保人,這樣我們三人籤了第一份委託投資理財協議書。後至2017年我們總共籤訂了6份投資協議書。

胡吉兵稱,其和羅某甲、周某、羅某乙籤的合同主要內容是我作為受委託人,羅某甲、周某、羅某乙作為委託人。姚方作為擔保人,約定我拿委託人資金代為投資,1年期限內給委託人利息,在協議到期後歸還委託人全部本金。協議約定投資資金只能由證券公司管理做權益產品抵押融資項目投資,不得將資金挪作他用或從事違法活動,以確保資金使用安全。由證券公司管理做權益產品抵押融資項目投資就是投資一些風險比較低的項目,比如基金、銀行票據、抵押等。協議上沒有與委託人約定拿資金去炒股。

據刑事裁定書顯示,該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為「由證券公司管理做權益產品抵押融資項目投資」或「甲方對乙方的投資資金進行投資,不得將資金挪作他用或從事違法活動」。2015年5月27日收款人為姚方的合同約定為「在操作過程中所進行的操作必須在可控的範圍之內,主要以現金管理為投資方向。如果風險超出甲方所能承受的範圍或資金使用超出約定的範圍(投資股市),操作方必須在24小時內對所投方向進行調整」。

不過,上述合同實則胡吉兵一手偽造的虛假理財產品。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理財產品大體分兩類,一類投資於貨幣市場,年化收益率約5%左右;另一類可投資於股票、期貨等市場,無固定收益。長江證券沒有發行銷售過年利率18%的理財產品,也沒有發行過針對內部員工的理財產品。長江證券於2011年9月發行《長江證券超越理財優享紅利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為無固定收益理財產品,被告人胡吉兵未在長江證券購買過包括上述理財產品在內的理財產品。

投資六、七百萬炒股血虧,最後僅剩十五萬

上述騙來的錢款多數用於股市投資,不過,結果是巨虧。據刑事裁定書顯示,為了讓投資者放心地將錢交給他們,胡吉兵稱「一開始協議上有關於股票投資的內容,但姚方看了後認為客戶看到不太好,就讓我把關於股票的內容刪掉,因為我們兩人私下講是拿這些客戶的錢去炒股,但跟客戶說是去買理財產品,所以給客戶看到後他們肯定不會把錢給我們了。我們拿的錢大部分用於投資股票。」他表示,其在銀河證券有一個以董秀琴名義開立的帳戶,帳戶實際上由西部證券的姚國華操作,聲稱不認識董秀琴。在長江證券以黃某和吳某的名義開了兩個帳戶,黃某帳戶是自己在操作,吳某帳戶是吳某在操作。

從2013年到2017年3月份,總共注入六、七百萬元,最後剩下十五萬元左右,被我取出來付給羅某甲、周某、羅某乙利息了。

據胡吉兵稱:其和姚方私下聊天,說現在股票行情很好,如果投資可以賺很多錢。當時跟他說自己沒有很多錢,還吹牛說我操作股票的技術還不錯。然而事與願違,「2012年至2014年我年收入8萬元-10萬元左右。騙取羅某甲第一筆錢款時,我和姚方考慮過股票市場會存在虧損,我們認為到時就算虧,虧到90萬元我們就不操作了,大不了我們一人虧5萬元。但後來騙到的錢越來越多時,我們就沒考慮到這個問題了。還有當時行情很好,也被衝昏了頭腦,覺得肯定沒有問題。2015年我有一套價值70萬元的房子可以用來還錢,2017年賣掉抵吳某的債了。」他表示。

姚方是從2015年開始知道股票虧損的,當時他的股票帳戶也虧本。直到2017年5月我這邊資金跟不上了,羅某甲又老打電話催錢,姚方也會問我,我就瞞不住了,才攤開跟他說虧了很多。

兩人被判合同詐騙罪,最高獲刑11年6個月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胡吉兵、姚方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籤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合同詐騙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吉兵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對其予以從輕處罰。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胡吉兵有期徒刑十一年,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姚方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責令被告人胡吉兵、姚方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不過,胡吉兵和姚方不服一審判決,均提出上訴。

上訴人胡吉兵及其辯護人提出:

1、胡吉兵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其取得被害人錢款後全部用於炒股,沒有揮霍也未用於非法活動。

2、胡吉兵虛構購買理財產品,實為用於股票投資,屬於民事欺詐行為;炒股失敗後其主動與被害人聯繫自願承擔違約責任,沒有逃避責任。

3.訂立合同時胡吉兵有履行能力,未能按約履行合同是因為股票大幅縮水,客觀上無法預料的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全面履行。被害人報案後胡吉兵也積極主動與被害人聯繫,願意變賣房產用於償還債務,其行為不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上訴人姚方提出:

1、其不知道胡吉兵虛構理財的事實,不知曉被害人的理財資金被胡吉兵用於投資股市並造成虧損。

2、羅某甲轉至其帳戶的100萬元為個人借款並向羅某甲明確表示用於投資股票,且其已經履行合同。

3、其不知道胡吉兵偽造長江證券有限公司印章及對帳單、理財產品至期贖回申請、理財產品到期通知等材料。

4、胡吉兵編造和姚方合謀共同詐騙被害人資金並影響各被害人,使被害人也作出部分與事實不符的證詞,誤導了司法機關的判斷。4.羅某甲匯給姚方的100萬元錢款,在立案前,姚方已經將該筆錢款還清,其不存在無力歸還的情形。

上訴人姚方的辯護人提出:

1、原審判決未採信姚方提供的錄音證據,導致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相關錄音證據(兩份錄音證據材料)能夠證據姚方對胡吉兵將投資人的錢款用於炒股不知情。

2、原審判決認定姚方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證據不足。姚方對胡吉兵虛構理財不知情,其僅是應胡吉兵請求介紹被害人找胡吉兵投資理財。

3、被害人將投資款匯給胡吉兵,所有錢款均被胡吉兵用於理財,胡吉兵沒有將投資款非法佔為已有,只是因為經營不善,造成巨額損失,不能認定其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胡吉兵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姚方更不應構成合同詐騙罪。

4、姚方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姚方介紹被害人投資理財的項目不是風險較大的股票投資,胡吉兵擅自將被害人的投資款用於炒股,姚方對此完全不知情,所以姚方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無犯罪故意,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5、即使認定姚方構成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僅起次要作用,量刑也應輕於胡吉兵。希望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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