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辦案實現有效監督?最高檢:事前審查、事中監控、案後評查

2020-12-20 正義網

  正義網北京3月2日電(記者於瀟)檢察機關如何實現對案件辦理的有效監督?3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主任董桂文在做客「新時代四大檢察」網絡訪談時表示,在案件統一管理的目標基本實現後,如何實現對案件辦理的有效科學監督已經成為案管工作面臨的突出課題。

  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推進案件管理機制改革開始於2011年底,初衷是對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7年多來,各地積極履行案管職能,較好地實現了這一目標。「接下來的工作安排部署,涉及到新形勢下案管部門的職能定位,關係到案管工作全局和發展方向。」董桂文說。

  據介紹,在司法責任制改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疊加新形勢下,各地案管部門作為落實檢察長和檢委會宏觀業務領導和管理的樞紐部門,被稱作檢察機關「業務工作的辦公廳」。

  「新時期,在統一管理的目標基本實現後,如何實現對案件辦理的有效科學監督已經成為案管工作面臨的突出課題。」他說,特別是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全面落實,檢察權運行發生重大變化,在突出檢察官辦案獨立性、減少內部監督管理層級的情況下,業務監管中公共事務更加集約,更加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樞紐,在業務貫通上下功夫,有效聯繫各方,發揮好業務協調運轉、專門監督、統籌督促、決策參謀等作用,使檢察長和檢委會對檢察業務的宏觀管理得到具體落實。

  董桂文分析,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專司檢察機關業務監管職責的綜合業務部門,案管部門自然成為落實檢察長和檢委會宏觀業務領導與管理的樞紐機構,形象地說也就是檢察業務工作的「辦公廳」。

  他特別指出,案管部門的業務監管與之前的「三級審批」存在本質的不同。「三級審批」總體上是一種行政監管,檢察長和部門負責人介入檢察官的辦案活動,決定檢察官的辦案結果,容易產生職責不清等問題,與司法規律存在不相符合的地方。而案管部門的監管總體上是一種業務監管,不介入檢察官的實體辦案過程,不直接決定和改變檢察官的辦案結果。

  董桂文表示,這種監管具體是包括:通過事前嚴把受理審查關;事中實時動態監控辦案流程,及時糾正司法不規範行為;案後組織質量評查,對檢察官辦案質效進行綜合評價,為促進規範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為檢察業務工作全面協調充分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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