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小魏委託莘某公司協助其辦理留學事宜,並支付服務費2.8萬元。之後,因小魏的畢業證書《公證書》公證年齡存在錯誤,申請籤證被拒,他未能入讀馬來西亞某大學。
於是,小魏一紙訴狀將莘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還2.8萬元服務費。近日,廣州白雲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委託辦理 籤證遭拒
記者了解到,2017年7月13日,小魏與莘某公司籤訂《海外人才留學計劃會員服務協議書》,約定由莘某公司以協助辦理或者委託的形式為小魏辦理留學馬來西亞某大學事宜。
《協議書》明確小魏所享受的服務包括:學校申請、與校方溝通、入學前的材料準備(不包括籤證、公證等費用)、法律援助服務、就業推薦機會等。
此後,小魏按照莘某公司的指引辦理畢業證書公證手續,用於籤證及入學申請。
但是,因《公證書》公證年齡存在錯誤,馬來西亞移民局以小魏《公證書》系偽造為由,拒絕了小魏的籤證申請,小魏因此未能入讀馬來西亞某大學。
小魏認為,根據《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的規定,莘某公司在沒有資質的前提下,開展辦理留學業務,屬違法行為,雙方籤訂的服務協議書應屬於無效合同,莘某公司應退還留學服務費。
莘某公司則提交證據,證實《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已於2015年11月10日被廢止,且早在2017年1月12日,國務院已取消對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
他們同時主張,小魏未能入讀,是因他提交的《公證書》存疑、籤證被拒,過錯在小魏,而莘某公司並沒有審查《公證書》內容是否真實合法的合同義務,也已按照《協議書》約定為小魏提供了留學服務,故無需退回2.8萬元服務費。
法院:合同有效,無需退還費用
廣州白雲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魏和莘某公司籤訂的《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而教育部頒布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已於雙方籤訂合同前被廢止。小魏認為莘某公司不具備從事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質,主張合同無效,並不成立。
法院認定,小魏未能入讀馬來西亞某大學,原因在於其提交的公證資料存在錯誤,籤證被馬來西來移民局拒絕。根據《協議書》約定,莘某公司並沒有協助小魏辦理籤證的義務。
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小魏的訴訟請求。
【見習記者】羅冰倩
【記者】陳伊純
【通訊員】雲法宣@南方PLUS編輯
【作者】 羅冰倩;陳伊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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