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網訊 隨著錄取通知書的陸續發放,2020年高考已塵埃落定,各地高校開學時間亦逐漸明確。
出於各種原因,把孩子送出國外留學已經成為不少家庭的選擇,但是留學手續繁多、複雜,多數家庭都會委託專門的機構去辦理。如果遭遇拒籤了,該追究誰的責任呢?
廣州一名學生委託某公司代為辦理其入讀馬來西亞某大學的事宜,不料,該學生籤證申請卻被馬來西亞移民局拒絕。眼看留學無望,該學生要求退回2.8萬元服務費,因為交涉未果,只好將委託的公司告上法院。記者今日獲悉,本案經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審理後,最終判決駁回涉案學生的訴訟請求。
委託辦理入學,不料籤證被拒
年輕的時候總喜歡去國外看看,小魏也不例外,他準備申請入讀心儀的馬來西亞某大學,於是選擇了莘某公司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2017年7月3日,小魏與莘某公司籤訂《海外人才留學計劃會員服務協議書》,約定莘某公司以協助辦理或者委託的形式為小魏辦理留學馬來西亞某大學事宜,小魏所享受的服務包括:學校申請、與校方溝通、入學前的材料準備(不包括籤證、公證等費用)、法律援助服務、就業推薦機會等。為此,小魏向莘某公司支付服務費2.8萬元。
此後,小魏按照莘某公司指引辦理畢業證書公證手續,用於籤證及入學申請。《公證書》中記載小魏出生時間為二000年三月二十日(18歲),由於《公證書》公證年齡存在錯誤,小魏申請留學籤證被拒。後小魏重新向公證機關申請畢業證書公證,該公證處再次出具《公證書》,公證內容除將年齡更正為17歲外,其他內容未變。
馬來西亞移民局以小魏《公證書》系偽造為由,再次拒絕小魏的籤證申請,小魏因此未能入讀馬來西亞某大學。小魏認為根據《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的規定,莘某公司在沒有資質的前提下開展辦理留學業務的行為屬違法行為,因此,籤訂的服務協議書應屬於無效合同,莘某公司應退還留學服務費。小魏多次與莘某公司交涉均無果,故訴至白雲法院,要求莘某公司退回2.8萬元服務費。
莘某公司提交證據證實《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已被廢止,且國務院於2017年1月12日已取消對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莘某公司為小魏辦理出國留學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按《協議書》約定為小魏提供了留學服務,小魏未能入讀是因其提交的公證書存疑、籤證被拒,其過錯在小魏,莘某公司無審查公證書內容真實合法性的合同義務,故無需退回2.8萬元服務費。
法院:合同有效,無需退還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魏和莘某公司籤訂的《服務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教育部頒布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已於2017年被廢止,小魏以莘某公司不具備從事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質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法院不予採納。
小魏未能入讀馬來西亞某大學的原因在於其提交的公證資料存在錯誤,籤證被馬來西來移民局拒絕。根據雙方合同約定,辦理籤證不屬於莘某公司的合同義務,並且公證資料是小魏通過公證機關作出的,不是莘某可通過審查而作出判斷或更改,故小魏未能出國留學的責任不在莘某公司,現小魏主張莘某公司沒有對公證材料的錯誤作出審查,屬於未能履行合同義務,法院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駁回小魏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不能因為委託辦理留學事宜便「坐等」入學
經辦法官提醒,出國留學涉及個人切身利益,作為申請人不能以為已經委託服務機構辦理留學事宜,即可「坐等」入學通知書。
對服務合同中約定的部分事項,服務機構只能提供指引服務,具體辦理事項仍需申請人親力親為,申請人需盡謹慎審查注意義務,避免造成無法挽回的錯誤。
本案中,小魏委託莘某公司辦理留學事宜,雙方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各自的權利義務,辦理籤證屬小魏負責事項,畢業書公證書關係籤證辦理及入學申請,小魏應盡審慎注意,否則就有可能產生嚴重的失誤,導致無法挽回的後果,損失服務費事小,影響學業、個人發展事大。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章程 通訊員雲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