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院公布全國法院系統2020年度優秀案例分析評選結果,酉陽縣人民法院員額法官王翔、張銳撰寫的案例《冉某某侮辱案——糾紛爭執過程中臨時起意以報複目的扯掉女性衣褲的行為認定》獲評優秀獎,該案例系市四中法院轄區基層法院唯一入選案例。
全國法院系統2020年度優秀案例分析評選活動由最高人民法院主辦、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承辦。為確保評審水平和質量,最高人民法院組織30餘位資深法官和法學教授組成10個專家評審工作組,制定嚴格的評審程序和評審標準。經初評、複評和終評,專家評審們從全國法院系統報送的2745篇優秀案例分析中選出獲獎案例477篇。
近年來,我院不斷強化「精品案例」意識,注重挖掘和撰寫典型案例,助推裁判尺度統一,積極向社會各界傳遞法治聲音。2020年,一篇執行案例入選市高法院2020年上半年有影響力的執行宣傳作品,一篇案例入選重慶法院民營經濟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第五批)。
案例分析:冉某某侮辱案——糾紛爭執過程中臨時起意以報複目的扯掉女性衣褲的行為認定
(編寫人:王翔、張銳)
【裁判要旨】
侮辱罪與強制侮辱罪的區分,應當主要從侵犯的對象是否特定、行為人的主觀上是否追求性刺激、有無公然性等方面予以審查。被告人與被害人發生衝突,繼而將被害人裙子、內褲扯掉,將被害人隱私部位裸露在眾人面前,被告人是基於洩憤、報復等動機,其行為針對特定的人,以貶損他人名譽為目的,有別於滿足變態的性慾、尋求精神刺激為目的的強制侮辱罪,其行為應當構成侮辱罪。侮辱罪屬於告訴才處理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公訴機關將其作為強制侮辱罪進行指控時,法院可直接改變罪名進行判決。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冉某某的丈夫張某某與被害人唐某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2018年7月某晚上,唐某某自稱到某供電所職工宿舍找張某某還錢,在張某某寢室遇到被告人冉某某,在唐某某意欲離開時,冉某某將唐某某拉住,雙方發生爭吵。冉某某強行將唐某某拉扯至供電所門口(在某鎮主幹道旁),使用暴力將唐某某的裙子、內褲扯掉,使唐某某的私處完全裸露,並對唐某某進行毆打、言語侮辱,導致眾人圍觀,並有人拍攝視頻在網絡上傳播,在當地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冉某某於第二天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其罪行,當日離開公安機關,後於7月底再次到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冉某某為洩憤,以暴力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冉某某在公共場所強行將被害人的隱私部位裸露,引來多人圍觀,在當地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危害社會秩序。酉陽縣檢察院指控的事實成立,但被告人冉某某因其丈夫與被害人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在被害人上門找冉某某丈夫情況下,與被害人發生衝突,繼而將被害人裙子、內褲扯掉,將被害人隱私部位裸露在眾人面前,被告人是基於洩憤、報復等動機,針對特定的人,以貶損他人名譽為目的,被告人的行為動機有別於滿足變態的性慾、尋求精神刺激動機為目的的強制侮辱罪,其行為應當構成侮辱罪,故指控的罪名有誤,法院依法予以糾正。被告人冉某某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裁判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以侮辱罪判處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案例註解】
第一,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矛盾糾紛,在爭執過程中,被告人臨時起意以報複目的扯掉女性衣褲的行為,構成侮辱罪
本案中,控辯審三方均對事實沒有異議,但對於被告人冉某某的行為能否認定為強制侮辱罪,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出於報復動機強行脫掉婦女的衣褲的行為,構成強制侮辱罪。另一種意見認為,行為人的主觀上是為了羞辱他人,意圖讓他人丟臉,造成人格尊嚴的受損,其強行脫掉他人衣褲的行為,構成侮辱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強制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侮辱婦女的行為。侮辱罪與強制侮辱罪有諸多相似之處,特別當侵犯對象為婦女時,因均可能有暴力行為、侮辱他人人格尊嚴的行為,導致在理論及司法實踐中在定性上常有爭議。區分侮辱罪與強制侮辱罪,應當主要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審查認定:
一是侵犯的對象是否特定。侮辱罪的侵害對象往往是特定的,一般是被害人與行為人有較大矛盾、過節,產生較深的積怨;而在強制侮辱罪中,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作為犯罪對象,行為人與被害人平時並無生活接觸,往往是行為人為了追求性刺激而隨機選擇的犯罪對象。本案中,被告人犯罪對象是特定的,並非是在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隨機選擇犯罪對象的。
二是審查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和目的。侮辱罪中對婦女進行侮辱,一般出於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而強制侮辱罪對婦女進行侮辱行為,一般是出於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滿足行為人的變態性慾。有種觀點認為,不論出於什麼動機和目的,不論在什麼場所,強行剝光婦女衣褲的行為,都構成強制侮辱罪,僅以侮辱罪論處容易導致評價不全面。該觀點有合理之處,強行脫掉女性衣褲的行為,客觀上侵犯了婦女的性自主權,但該觀點忽視了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只是以客觀行為進行入罪,忽視了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和動機,如一律以強制侮辱罪定罪處罰,對於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進行脫掉衣褲的行為,即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進行論處,屬於法定刑的升格,有可能違背罪刑法定原則,超出社會公眾的認知範圍,有違常理常識常情。同時,在婦女間發生糾紛時,雙方常有抓頭髮、扯衣褲的行為,都可能將衣褲拉扯掉。本案中,被告人冉某某出於婚姻關係受到被害人衝擊而產生的憤恨,與被害人發生爭執、拉扯,繼而將被害人的衣褲脫掉,目的是為了貶低他人的人格,破壞他人的名譽。
三是審查是否具有公然性。侮辱罪具有公然性,即是有當著第三者甚至眾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性並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需要考慮場所、人數、平臺等因素;而強制侮辱罪的入罪並無公然性的要求,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進行強制侮辱行為,是法定刑的加重情節。
本案中,被告人冉某某因被害人唐某某插足被告人家庭而產生報復洩憤的動機,從而在衝突中扯掉被害人的衣褲,予以當眾羞辱,主觀目的是想讓被害人當眾出醜,使其名譽受損,並無尋求性刺激的動機;客觀上所侵犯的客體為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被告人所侵犯對象是特定的,是插足其家庭的唐某某,並非是在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隨機選擇的犯罪對象。被告人的動機、主觀目的以及所侵犯的客體、對象都有別於滿足變態的性慾、以尋求精神刺激為目的的強制侮辱罪,其行為符合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將其認定為侮辱罪,符合刑法的主客觀相統一原則。
第二,法院發現公訴的案件實系告訴才處理案件時,應當如何處理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屬於告訴才處理,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如此規定的主要原因是:侮辱行為大都發生在家庭成員、鄰居、同事等之間,一般情況下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數可以調處解決,而且被害人可能不願意讓更多的人知悉其受辱的事實,一般不宜違背被害人意志提起訴訟。本案中,冉某某在公眾場所侮辱他人,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雖然被害人與冉某某的丈夫的不正當男女關係違反公序良俗,應當受到道德的譴責,但冉某某侮辱他人的行為引發了網絡及社會廣泛傳播,嚴重危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可以按公訴案件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規定,應按照審理認定的侮辱罪作出有罪判決。
如果從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其侮辱行為已經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且從現有證據亦無法反映被害人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情形,應分法院審查期間、提起公訴後法院宣判前兩階段進行分析,並予以相應處理。
法院在七日審查期內發現公訴的案件實系告訴才處理案件,應當退回檢察機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後,發現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檢察機關,並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法院在審查時,發現案件系自訴案件,應當退回檢察機關處理,但如果超過了七日審查期限,法院是不能直接退回檢察機關。根據現有的法律,法院不能像民事訴訟那樣,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
在宣判前,法院發現公訴的案件實系告訴才處理案件,可建議檢察機關撤回起訴;檢察機關不予撤回起訴的,法院可裁定終止審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公訴機關在提起公訴後、判決宣告前發現起訴不當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訴,法院審查後可以依法裁定準許撤回起訴。故公訴機關可以要求撤回起訴,撤回起訴只是中止正在進行的審判程序,並非終止訴訟,被害人還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提起自訴,不影響被害人行使自訴權。如果檢察機關不撤回起訴,法院該如何處理,實務中存在較大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與檢察院指控的罪名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變罪名進行判決。對於檢察院將自訴案件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後又不願將案件退回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定罪並作出有罪判決。因此,他們認為可以改變人民檢察院提出公訴的罪名,以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裁判。
另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侮辱罪一般屬於告訴才處理(自訴)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若從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那麼只能屬於絕對的自訴,且從現有證據亦無法反映被害人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情形,檢察院作為公訴案件進行指控,屬於訴訟主體不適格。《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因此,在檢察機關不撤回起訴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終止審理,而且終止審理後,並不影響被害人在追訴期內行使自訴權。該觀點符合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在實務中應予以採納。
往期推薦
1
酉陽法院聘請市、縣人大代表委員擔任特邀監督員2
我院開展2020年度全國憲法宣傳周主題活動(二)3
我院邀請市、縣代表委員參加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專題新聞發布會4
一線目擊·法庭現場∣老房加蓋新屋起糾紛 調判結合釋前嫌
原標題:《我院案例獲「全國法院系統2020年度優秀案例分析」優秀獎》
閱讀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