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5 17:4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以下文章來源於女子學堂 ,作者盧彥民
女子學堂
女子學堂是由天津市婦聯主辦,委託天津市祥和家庭文化有限公司協辦,面向婦女兒童提供法律、心理、修養知識普及和服務的平臺。女子學堂會定期開展講座培訓、公益沙龍、法律諮詢、心理疏導等特色活動,關注女性權益需求,促進女性自我成長。
關於遺囑的問題要分情況討論,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民法典》中關於遺囑的法律規定較現行的《繼承法》中關於遺囑的規定做了較大改動。
現行《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也就是說在現行《繼承法》中,公證遺囑被確認為效力最高的遺囑形式,其餘形式的遺囑不得對公證遺囑進行撤銷、變更。然而,《民法典》對這一規定進行了較大修改,第1142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因此,《民法典》中遺囑效力確定的基本依據是遺囑意願表示時間的先後,而非是經公證與否。
也就是說,在《民法典》實施前即2021年1月1日之前,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於其他形式的遺囑,而在明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後,公證遺囑的效力不再優先,而是以立遺囑人最後一份遺囑為準。因此,如果老人在《民法典》實施前想修改自己的公證遺囑,老人需要再去立一份公證遺囑才可以變更前一份公證遺囑。如果在明年《民法典》實施後老人立下的自書遺囑則可以變更先前的公證遺囑。
此次《民法典》修改更大程度地尊重了普通人的遺囑自由,可以防止一些程序性規定對立遺囑人修改遺囑的限制。取消公證遺囑效力優先並不代表公證沒用。經過公證或登記的遺囑,證據效力依然比沒有公證或登記的更強。
此外,《民法典》中新增了列印遺囑、錄像遺囑,使得遺囑的法定形式得以豐富。民法典頒行後,立遺囑將變得更加便捷,這也是順應了時代發展和民眾對遺囑形式靈活多樣的需要。立遺囑人還可以「行勝於言」,用實施法律行為的方式處分自己的財產,如果其行為與所立遺囑內容相反,以其實施的行為為準。
綜上所述,老人立完公證遺囑後悔,再立自書遺囑的,要分情況討論,《民法典》實施前自書遺囑不能變更公證遺囑的效力,《民法典》實施後以立遺囑人符合法定要件的最後一份遺囑為準,即老人的自書遺囑可以變更之前的公證遺囑。
本期嘉賓
盧彥民
三級律師
天津相臣律師事務所主任
天津市律師協會理事
河北區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
圖文及視頻來源:天津市婦聯權益部
原標題:《老人立完公證遺囑後悔,再立自書遺囑管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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