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政府違約必賠償!案例解析:政府違約導致民營企業家涉罪

2020-09-17 胖乎律師

招商引資政策好,遠赴千裡來創業。

項目辛苦終建成,政府一紙拆遷令。

協商賠償數千萬,衝帳過程出大事。

只想拿回損失款,不料被定詐騙罪

縣上的招商引資項目剛剛建成,政府部門即下通知要求搬遷。與相關部門協商好補償數額後,企業如期拆遷。在衝帳過程中,企業使用了偽造票據,法定代表人被指控犯詐騙罪一審判處10年……追繳搬遷補償款578.35萬元。


該案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黎某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中,將擇期宣判。

近年來從中央到最高司法機關,都在重視民營企業家平等保護問題,很多人問:企業家犯罪為何要「保護」,法律面前應當人人平等。

——其實此類案件就是對這個問題的最好回答。

我們說,創業難,經營好一家企業更是難上加難:難的不僅是經商盈利,難的也是必然要面臨的各種法律風險。

所以,還是那句話,保護民營企業家,不是特殊照顧,而是平等保護。

畢竟如果連最基本的平等保護都做不到,那麼今後誰還願意冒如此風險去創業經商呢?

這起事件,我們來討論兩個法律問題:

1、此類情況下,民營企業家構成詐騙罪嗎?——來看一個與該案類似情況的無罪案例。

2、招商引資中政府政策銜接問題,遭遇政府違約,如何維權?

1、此類情況下,民營企業家構成詐騙罪嗎?——來看一個與該案類似情況的無罪案例

詐騙罪屬於刑法分則規定的財產犯罪。

構成詐騙罪:

  • 一個是客觀方面的欺瞞行為
  • 再一個是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

那麼我們說此類案件中,民營企業家構成詐騙罪,也要基於以上兩點來進行分析。

在貴州這起黎某所辦企業與縣農業局之間,因為項目拆遷的賠償款引發的「涉嫌詐騙案件」中:

2017年2月17日,黎某與三都縣農工局籤訂搬遷賠償協議。協議書稱:經評估後……三都縣扶貧局與貴州某某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商談搬遷事宜,涉及廠房、設備搬遷損失、土地平整、場地硬化等費用共計967.55萬元。要求公司在規定的時間內搬遷完畢,經農工局確認後,967.55萬元搬遷補償費用由三都縣農工局支付給公司。

因為三都縣農工局堅持要拿固定資產的票據,而人力成本、貸款利息等支出不能用票據體現,黎某隻好把200萬的貸款利息、價值239萬元的待屠宰香豬、100萬元的項目管理人員工資等列入開支,湊齊了967.55萬元票據。

也正是因為這為了滿足和配合政府完善拆遷補償的帳務手續,而「湊齊」的票據,最終成了黎某虛高冒領國家補償資金的「有力證據」。

問題的關鍵是:為了獲取雙方協商好的賠償款,從而偽造合同票據等材料,構成詐騙罪嗎?

——這也是此類案件中的一個辯護難點:

  • 一方面,因為確實存在通過虛構合同上報,得到政府相應款項的事實。
  • 另一方面,企業卻沒有詐騙的主觀故意,政府也沒有因為「受騙」而支付賠償款(支付是基於此前的平等協商)。

【我們不妨來看一個類似案例,法院最終作出了無罪判決】

(案情非常複雜,在此我們只針對性的簡述分析)

王某是內蒙全區代表性的企業家。在一次政府徵地拆遷補償事宜,對於公司虛假編制的拆遷補償協議,被檢察機關指控涉嫌構成詐騙罪。

起訴書指控「王某作為某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開發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過程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組織、策劃公司工作人員採用虛列建設資金、偽造補償協議、重複核算拆遷費用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公共財產2648.2773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此案中,企業偽造補償協議的主觀意圖,與上述事件中黎某湊齊票據的目的相似,為的是要回政府違約拖欠的土地整理費和利息。

為了申報要回這本該屬於自己的利息,卻採用了違法的手段。

在案證據中,公司對於編制虛假10份拆遷補償協議,向政府申報土地整理費626萬元的事實做出的《說明》,其基本內容為:因受託土地整理事宜,公司與政府形成債權債務關係。政府違反協議約定和承諾,未將公司實際支出的土地整理費683.96萬元計入前期土地成本,未將公司投入的土地整理費所生利息5275萬元列入前期土地成本,已構成違約。在政府違約在先,始終拖欠本應支付給公司的土地整理費和巨額利息的情況下,公司不得已採取了偽造10份拆遷補償協議,向政府申報土地整理費626萬元。

我們說此案,和上述黎某案件,有著近乎一致的相似點:

  • 一個是為了滿足和配合政府完善拆遷補償的帳務手續,而偽造了票據;
  • 一個是因為政府的違約行為,於是編制虛假協議,以此向政府申報要回補償。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詐騙罪不成立。

但是我們說,本是地方性代表企業家,卻因此案捲入漫長的訴訟中,時隔四年拿到一紙無罪判決,期間企業停滯……員工失業……家族受到牽連……

對一家民營企業和企業家而言,都是重創。

2、招商引資中政府政策銜接問題,遭遇政府違約,如何維權?

政府不依法行政,政府失信導致行政公權力侵害企業和公民產權等問題,其實並不少見。

此前中央深改組在多次會議中,就明確對招商引資相關問題進行了有關規定:

——其中多次強調政府不得以換屆為由違約毀約!

同時今年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提到:

——因政府違約行為造成民企損失的要依法賠償。

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在此前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中:也有招商引資遭遇政府違約的案例情形。

但是不得不承認的是,此類案件案情通常非常複雜,屬於一些涉及刑民交叉問題的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比如上面我們談到的兩個案件。

如果簡單分析其中的法律問題,或許不難。但實踐中,難的是證據的整理分析,和證據關係的整理分析,可謂錯綜複雜。

比如上述內蒙企業家王某的案件:辯護律師團隊從接受委託到結案,整整兩年半的代理時間……飛行近百次,案件材料整理近千頁……

案件複雜程度可想而知。

近年來從中央到最高司法機關,都在重視民營企業家平等保護問題。很多人問:企業家犯罪為何要「保護」,法律面前應當人人平等。

其實此類案件就是對這個問題的最好回答。

我們說,創業難,經營好一家企業更是難上加難:難的不僅是經商盈利,難的也是必然要面臨的各種法律風險。

所以,還是那句話,保護民營企業家,不是特殊照顧,而是平等保護。

如果連最基本的平等保護都做不到,那麼今後誰還願意冒如此風險去創業經商呢?

——畢竟,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法治定然不能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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