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解釋:確保政府踐信守諾、違約侵權擔責

2020-12-16 工人日報

工人日報客戶端12月10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的司法解釋。最高法行政審判庭庭長黃永維表示,司法解釋確保行政機關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嚴格兌現政策承諾,推動建立完善政府踐信守諾機制。

通俗地說,行政協議,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如管理社會秩序)或者公共服務(如供氣供暖等)目標,政府與老百姓協商一致籤訂的合同。

「司法解釋確保行政機關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籤訂的各類合同;確保因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確保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對企業和投資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黃永維說。

司法解釋明確了行政協議的範圍。具體包括: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徵用補償協議;礦業權出讓協議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協議;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議等等。

「通過對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協議的審理,將有效解決過去一段時間,國有自然資源領域政府不履約、不監管、權力尋租等亂象,確保國有資產等國家利益得到有力保護。」黃永維說。

黃永維還介紹,通過對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將有力保障城市低收入群體的「房子是用來住的」合法權益;通過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議的審理,將有利於保障社會資本方參與公私合作的積極性和安全感,有利於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有利於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基於行政協議訴訟「民告官」的定位,司法解釋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而政府就該協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法院在審理行政協議案件時,即便原告沒有提起相應的請求,法院仍然應當對政府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包括政府有沒有法定職權、是否存在濫用職權、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是否履行相應法定職責等。

此外,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法院可以依法判決其繼續履行,並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司法解釋還明確了行政協議違約責任。行政機關違約的,應當充分賠償當事人的實際損失。對於政府合法的行政行為造成當事人損害的,政府應當依法補償;如果政府存在違法情形,應當進行賠償。(記者盧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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