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 明確公共運輸承運人提供過期食品需擔責

2020-12-11 封面新聞

封面新聞記者 代睿

12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封面新聞記者從發布會上了解到,根據司法解釋,公共運輸運輸承運人向旅客提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旅客有權主張承運人承擔作為食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12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封面新聞記者代睿攝影)

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在發布會上介紹,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注意貫徹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落實好民法典的具體制度,處理好民法典與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特別法之間的適用關係問題,確保司法解釋符合民法典以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記者注意到,司法解釋明確了責任承擔主體。《解釋》第1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訴請食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賠償損失,被訴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賠償責任應由生產經營中的另一方承擔為由主張免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鄭學林解釋,這條規定目的在於落實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1款規定的首負責任制,避免生產經營者之間的相互推諉,及時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此外,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還明確了電商平臺的責任承擔。《解釋》第3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讓電商平臺為消費者把好食品安全關。

鄭學林指出,近年來,網絡購物成為人民群眾生活中最常見的消費方式之一,尤其是今年遭遇新冠疫情以來,外賣餐飲等空前活躍。據統計,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新收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共計4.9萬件,其中,約三成糾紛涉及電商平臺責任承擔,而食品類糾紛在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中佔比接近半數,為45.65%。對於消費者而言,網絡食品潛藏著一定的風險,如果入網食品經營者資質、信譽不能保證,則容易引發食品安全問題。

「實踐中,電子商務平臺經營包括提供平臺服務和開展自營業務兩種模式,兩種經營模式存在根本的差別」。鄭學林介紹,《解釋》第2條對平臺自營相關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其中第1款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所銷售的食品或者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務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同時,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電商平臺所作的標識等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況,第2款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雖非實際開展自營業務,但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讓消費者相信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自營,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以加強對網購食品消費者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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