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上午,最高法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及典型案例舉行新聞發布會。
火車飛機上提供問題食品誰擔責?
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解釋》中明確了公共運輸運輸中的食品安全責任承擔主體:公共運輸運輸的承運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旅客有權主張承運人承擔作為食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賠償責任,並明確不論是免費提供還是有償提供,承運人均應保證所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費提供為由進行抗辯。
食品商家承諾賠償標準高於法定標準能執行嗎?
《解釋》明確,經營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但向消費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於法定賠償標準,消費者主張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通過提高經營者失信成本,強化經營者誠信意識,杜絕經營者亂承諾幹擾消費者消費選擇的情況發生。
不合格食品沒吃出毛病要懲罰性賠償嗎?
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解釋》中明確,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電商平臺標自營銷售問題食品怎麼辦?
《解釋》明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所銷售的食品或者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務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同時《解釋》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雖非實際開展自營業務,但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讓消費者相信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自營,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預包裝食品包裝不標生產日期如何處罰?
當前,不少預包裝食品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對於這一問題,9日,最高法發布的一則司法《解釋》明確,生產經營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規定,生產經營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標籤未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標明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不清晰,生產經營者都將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如何打擊製售食品「黑作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劉敏在發布會上表示,對打擊製售食品「黑作坊」方面,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外,對於明知從事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仍提供便利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消費者有權主張該單位或者個人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針對「黑作坊」不敢在其製售的食品包裝標籤上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以逃避法律責任的特點,《解釋》第11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條解釋的針對性很強,既打「黑作坊」食品的源頭,也打其生產經營鏈條。對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不僅生產者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經營者也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這樣經營者就不敢經營「黑作坊」食品,打斷了「黑作坊」食品的經營鏈條,也將打掉「黑作坊」食品的市場。
另外,實踐中,「黑窩點」「黑作坊」「黑市場」往往形成產供銷一條龍,生產者需要憑藉場地、設備、技術、原料、銷售渠道、運輸、儲存等便利條件,才能製售有毒有害食品。對於明知從事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仍提供便利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解釋》第5條明確,消費者有權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23條的規定主張該單位或者個人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通過強化為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者的責任,加大對製售違法食品的「黑作坊」「黑窩點」的打擊力度。
來源:中國新聞網、澎湃新聞
吉林日報全媒體 編輯:徐青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