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合法有效的聲明、體檢報告書、批註、附貼批單及其他有關書面文件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投保人:凡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或對被保險人具 有保險利益的人(投保時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均可作為投保人投保本保險。
被保險人:凡0至60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學習的人,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意外傷害身故保障:
1、被保險人16周歲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前,因意外傷害身故,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的25%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2、被保險人16周歲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至70周歲的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前,因意外傷害身故,或被保險人70周歲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及以後因交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意外傷害殘疾保障:
1、被保險人在16周歲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前因意外傷害所致殘疾,保險人按《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規定的殘疾保險金的25%給付保險金。
2、被保險人在16周歲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至70周歲的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前因意外傷害所致殘疾,或被保險人70周歲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及以後因交通意外傷害所致殘疾,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按《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規定給付殘疾保險金。
3、如被保險人意外傷害殘疾後,治療未結束,按意外傷害發生起第180日時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並據此給付保險金。
4、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兩項及以上身體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保險人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5、被保險人不論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傷害所致殘疾,保險人均分別給付保險金,但每一保單年度內累計給付金額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為限。
以上身故給付和殘疾給付互不衝減,但如果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致殘疾後,180天內又同一原因身故,則意外傷害身故給付中必須扣減已支付的本次意外傷害殘疾給付。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人同意承保並收到首期保險費的次日零時開始(出生90天內投保的,保險責任自其出生90天後次日零時開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終止性保險事故發生時止。保險人籤發保險單作為保險憑證。
第五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保險按份計算,年領保險金額每份1000元。
二、本保險的保險費繳費標準視被保險人的性別、投保時的年齡、所選定的繳費方式以及養老金領取年齡而定。
三、本保險設躉繳,限期繳費(10年、20年繳清)和年繳至領取年齡等繳費方式,年繳至領取年齡的,最後一次繳費日為養老金領取起始日前一個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
第六條 如實告知
本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且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投保人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本合同終止。
第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但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的,須經其監護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養老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
第八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
第九條 減額繳清
投保人繳足2年保險費且保單生效滿2年後,投保人可將本合同現金價值作為躉繳的淨保險費(辦理減額繳清時被保險人的年齡所對應躉繳保險費的95%),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各項保險金額(不得少於0.5份),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申領各項保險金須憑保險合同及最後一次繳費憑證、申請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並提供以下證明、資料:
(一)養老金的申領: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憑保險人核發的養老金領取證領取。
(二)身故保險金、固定年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公安部門、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縣、區級以上公立醫院,下同)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及有關文件;
如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二、如被保險人、受益人委託他人申領保險金,還須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
三、保險人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在確定屬於保險責任且與申請人達成給付保險金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 保單質押貸款
投保人繳付保險費兩足年以上,且保單生效已滿兩足年的,投保人可憑保險單向保險人申請質押貸款。貸款金額不超過貸款時保險單現金價值的80%,貸款期間最長為6個月,貸款利息在貸款到期時一併歸還。逾期不還,貸款本息達到保險單現金價值時,本合同終止。
貸款利率按貸款時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執行。逾期還款,逾期期間的利率按原貸款利率上浮一個百分點執行。
養老金領取起始日期後不辦理保單質押貸款。
保單質押貸款須填寫保單借款申請書,並憑保險合同、最後一次繳費憑證及投保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辦理。
第十二條 分期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繳付保險費者應按保險單所列明的方法及日期繳付保險費。如逾期繳付,應補繳利息。自繳費日次日起60天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繳付保險費且未選擇保險費墊繳方式,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
第十三條 保險費墊繳
投保時選擇保險費墊繳方式的,分期繳付的保險費若超過寬限期仍未繳付,且此時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足以墊繳保險費及利息,保險人將以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自動墊繳應繳付的保險費及利息,本合同繼續有效;當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不足以墊繳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合同中止。在保險費墊繳期間,如發生退保或保險金給付,保險人在給付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保險金中扣除墊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四條 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按保險人要求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保險人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保險人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繳保險費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2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五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在投保單上填明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如投保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被保險人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被保險人申報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繳保險費少於應繳保險費,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繳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繳保險費和應繳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被保險人申報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繳保險費多於應繳保險費,保險人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六條 欠繳保費及未還款項的扣除
保險人在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時,若投保人欠繳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的,保險人應先扣除上述款項及利息後,再辦理給付或退保、退費手續。
第十七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保險人將按本合同註明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時應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九條 合同的轉換
投保人可於合同生效滿2年後申請將本合同轉換成其他保險合同。經保險人審核同意後,投保人可將本合同現金價值作為躉繳的淨保險費(辦理轉換時被保險人年齡所對應新合同的躉繳保險費的95%)轉換為新合同,轉換後的保險合同不得少於0.5份。養老金領取後或被保險人50周歲以後不再接受合同轉換的申請。
第二十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於本合同成立後,可以書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於籤收保險單後10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險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時起,本合同終止。保險人扣除保單工本費10元後退還已收保險費。由保險人安排體檢的,另須扣除體檢費。
二、投保人於籤收保險單10日後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險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時起,本合同終止。保險人於收齊所需資料後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未繳足2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三、養老金領取起始日期後不辦理退保。
四、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憑保險合同,最後一次繳費憑證及投保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辦理。
第二十一條 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達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管轄法院為保險單籤發地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條 釋義
一、保險人:指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
二、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標準計算的年齡(不足一年不計)。
三、利息:本合同所涉及的利息按「計息期間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最高值」+1.0%計算,但保單質押貸款涉及的利息除外。
四、保險單現金價值:見保險單相應欄目。
五、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分期繳付保險費方式的手續費為所繳保險費的50%;躉繳保險費方式的手續費為保險費的10%。
六、合同生效對應日:是指保險人籤發本保險單時所列明的生效日期每年的對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