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軍路君
最近,軍路連續收到兩條幾乎相同的求助信息,說的都是同一件事情——軍人職業年金給付問題。
轉業士官老A,安置後進了國企。
他諮詢:單位沒有職業年金的話,部隊的職業年金能發個人手裡嗎?現在我們部隊說是對公不對私人,轉業的國企也開了證明,沒有國企先發我個人手裡,等以後有了再補交,現在單位不給我,我該怎麼辦?
另一位轉業士官老Z,同樣遇到這樣的問題。
老Z轉業進企業單位工作了,他說:服役期間的保險職業年金部隊要接收單位的證明才給結轉,但是接收單位不給開證明,像這種情況怎麼辦?
類似情況的軍人職業年金,能不能發放給個人?規定到底是咋明確的呢?
依據人社部、財政部、原總參謀部、原總政治部、原總後勤部頒布的後財[2015]1727號文件內容所規範的,安排工作至企業的由政府安排工作士兵,其軍人職業年金應當發放給個人的。
上述文件第7條明確:
計劃分配到企業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和軍隊復員幹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到企業工作和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依據軍人退役命令、安置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的報到通知,開具《軍人職業年金繳費憑證》,將軍人職業年金補助資金交給本人。
軍人退出現役後,用人單位建立企業年金的,本人應將《軍人職業年金繳費憑證》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資金交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相關轉移接續手續。
由此可見,上述的情況,軍人職業年金是發放給個人的。
對於安排至企業的安排工作士兵,如果部隊需要開具證明的,在實際工作中,證明也無需單獨開具,可以在安排上崗後向部隊提交安置單位的社會保險帳戶時,在單位提供的帳號文件中備註一句:
「本單位尚未建立職業年金帳戶,請依據(後財[2015]1727號)文件規定,將職業年金補助資金交給本人,待地方建立帳戶後,由個人繳納。」
PS:備註內容可以根據實際作修改,目的就是讓部隊原單位知道本人是轉業至企業單位,單位目前沒有職業年金,這種情況下,根據現行的規定,是要將軍人職業年金的資金給付給個人的。
如此,單位應當根據規定,及時給付軍人職業年金資金。最後,為了便於大家了解軍人職業年金的政策,軍路將相關要點作了梳理,可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