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介紹】
徐憲傑,男,北京市公衡律師事務所骨幹律師。
已執業:12年
服務領域:房產、重大民上訴
行業口碑:踏實穩重,責任心強,善於對問題細節的研判。
北京房產律師徐憲傑:如今,在房產糾紛領域中,存在著各種緣由引起的糾紛,其中,二手房解除合同糾紛會因為房價變動等原因無法進行有效協商,從而啟動司法程序進行裁判的。
房產作為大宗標的物,通常老百姓會用多年的積蓄才能夠選擇一套心儀的住房,但是,由於購房環節中如果已經籤訂了正規購房合同而終止交易,通常會按照合同條款的約定細則進行處理。
通常,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因終止合同引起的糾紛案件較少,但雙方無法協調時會進行司法訴訟。
據徐憲傑律師介紹,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約定解除條件成就之後,合同並不自動解除。無論哪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都必須向對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達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
因為解除權的行使應當以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權條款為前提。合同訂立後,一方當事人根據雙方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導致合同關係消滅的行為,屬於解除權的行使。
當然,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約定;可以約定一方享有解除權,也可以約定雙方均享有解除權,還可以約定解除權行使的期限。當解除條件成就時,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便可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是合同當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
不過,按合同法第九十六條對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程序規定,當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成就,一方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不必與對方協商,也無須經對方同意,只要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便告終止。
為了防止當事人濫用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解除權人解除合同的行為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所以,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作為當事人,對約定解除的條件一定要有可操作性,相關的合同文書要完整保存,特別是違約方明示不再繼續履行合同的書面證據或音相材料等。只有這樣,才能在糾紛發生時,有效行使合同解除權或有效防止對方濫用解除權,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北京房產律師徐憲傑溫馨提示,在購買房產不動產為避免產生糾紛,應籤訂正規合同看清相關條款,如出現違約行為不能夠進行調節,應到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