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在蔣這些案件改編為房地產糾紛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紛爭,以下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們聯繫,我們將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原告與被告於2019年6月26日籤訂的《協議書》及附屬《借款合同》;2、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8880480元及車位費500000元,共計9380480元;3、被告支付原告利息。
事實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關係。2019年5月30日,二原告在今日頭條中看到了某項目的售樓廣告,於是到售樓處了解房屋信息,並於當日添加了被告公司銷售人員王某的微信。王某稱被告最後一塊新開盤的樓房可以售賣,因銷售火爆需要先行付款,只有這樣才能享受九五折的優惠力度。二原告在現場了解預購房屋的客觀情況下,於2019年6月6日籤署《某項目事宜申請單》,上載「購買房屋位於某項目X號房,建築面積為X平方米,總價11674189元,客戶為二套80%付款,申請95折優惠,優惠完總價為11090480元,80%為8880480元,今日交納100萬元訂金,6.13交400萬元,6.26付清3880480元,剩餘221萬元做銀行貸款。」二原告於當日支付訂金100萬元。為了享受優惠折扣,二原告此後於2019年6月14日、6月20日、6月26日先後支付被告購房款及車位費累計9380480元。但是,二原告支付購房款後被告一直未與二原告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也不給予任何收據。
在二原告再三追問下,被告於2019年6月26日與二原告籤訂《協議書》及《借款合同》,約定二原告購買的房屋位於A市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暫定建築面積為X平方米,建築面積單價為每平方米79900元,房屋總價款暫定為11090480元。至此,二原告才了解到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銷售許可資質,被告在二原告擬購房時存在故意隱瞞涉案房屋沒有取得相關銷售許可資質等客觀情況。二原告當即表示質疑,但是被告銷售人員也無法給予合理解釋,但是二原告此時已經支付大部分購房款,被告銷售人員安撫擔保房屋沒有任何問題。直至2019年11月初,二原告發現被告存在欠薪、裁員、資金鍊緊張等問題,勢必影響二原告購房目的無法實現。二原告多次聯繫被告銷售人員王某,並向被告郵寄《退款通知》,要求被告返還已付房款。被告收到《退款通知》後同意退款,但以公司資金緊張為由不予退還。經多次催要無果,故二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主張繼續履行雙方籤訂的《協議書》及《借款合同》,無需退還二原告已經繳納的費用。雙方籤訂的《借款合同》中約定,被告使用上述借款不需要支付利息。被告認為雙方是借款合同糾紛,不是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另外,二原告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籤訂的《協議書》涉及金額巨大,且根據聊天記錄,二原告明知涉案房屋沒有銷售手續,才以借款的手段來實現。二原告在購買房屋時取得95折優惠,在正規市場營銷過程中算是很大的優惠。《協議書》及《借款合同》的籤署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不存在欺騙情形。
本院查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相關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6月6日,二原告籤署《某項目事宜申請單》,申請主題為「認購」。
2019年6月26日,被告作為甲方與二原告作為乙方籤訂《借款合同》,約定乙方自願向甲方提供借款用於經營,乙方向甲方提供借款本金8880480元,應將全部借款本金於2019年6月26日前全部匯入甲方指定帳戶,乙方分三筆將借款本金匯入甲方帳戶。合同第三條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免息借款本金,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利息。合同第四條約定,乙方要求一次性收回借款本金的(乙方不得分筆提前收回本金),甲方應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給付乙方全部借款本金。
2019年6月26日,被告作為甲方與二原告作為乙方籤訂《協議書》,約定鑑於甲乙雙方於2019年6月26日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借款之相關事宜籤訂了《借款合同》,為此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內容,以資共同信守。協議第一條約定,乙方看好甲方位於A市一號房屋房屋,未來有意向購買,該房屋暫定建築面積X平方米,建築面積單價每平方米79900元,房屋總價款暫定11090480元。協議第二條約定,意向房屋所在樓棟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即具備現房銷售手續後,在乙方《借款合同》項下本金足額持續提供至甲方取得該樓棟《不動產權證書》之日及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實際有效借款達11090480元的,乙方有權選擇按第一條約定的價格購買房屋。乙方選擇購買房屋的,乙方應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內前往甲方處籤訂《買賣合同》,逾期未籤訂的,視為乙方放棄購買房屋的權利,甲方可立即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而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乙方意向房屋所在樓棟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後,乙方放棄購買房屋的,甲方即可提前向乙方償還《借款合同》項下本金,《借款合同》提前終止且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庭審中,二原告提交《退款通知》及郵件詳情單,欲證明二原告於2019年11月2日向被告提出返還購房款及車位費,被告已經收到了二原告郵寄的《退款通知》;提交與名稱顯示為「王某(某項目)」的微信聊天記錄,欲證明原告與被告工作人員之間關於購房的記錄,被告已經收到了原告郵寄的《退款通知》,被告經營情況惡化。對上述證據,被告表示沒有收到上述《退款通知》,由於微信是個人之間的聊天,真實性無法確認。經詢,被告稱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確認王某是被告的銷售人員,但是對於微信聊天內容不認可。
庭審中,二原告提交樓書彩頁及公司官方網站售樓廣告,欲證明被告方出售涉案房屋;提交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查詢信息,欲證明被告涉訴達443起,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公司法人李四因多起執行案件被限制高消費。被告主張上述證據與本案無關,被告處於正常經營狀態,不影響雙方合同的正常履行。
裁判結果
一、解除原告與被告於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籤訂的《借款合同》及《協議書》;
二、被告M公司於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張三借款本金八百八十八萬零四百八十元、車位租金費用五十萬元;
三、被告M公司於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三利息(以八百八十八萬零四百八十元借款本金為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0年2月24日支付至實際退還全部借款之日止);
四、駁回原告張三其他訴訟請求。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認為: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根據二原告與被告於2019年6月26日籤訂的《借款合同》,借款本金為8880480元,二原告要求一次性收回借款本金的,被告應當在收到原告通知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給付二原告全部借款本金。根據二原告提交的《退款通知》、郵寄詳情單與被告工作人員王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法院確認被告已於2019年12月25日收到了二原告郵寄的退款通知,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在2020年2月23日前一次性退還二原告借款本金8880480元,故對於二原告要求解除《借款合同》並退還8880480元款項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協議書》第二條約定「意向房屋所在樓棟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即具備現房銷售手續後,在乙方《借款合同》項下本金足額持續提供至甲方取得該樓棟《不動產權證書》之日及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實際有效借款達11090480元的,乙方有權選擇按第一條約定的價格購買房屋」,由此可知,《協議書》的籤訂與《借款合同》存在緊密的聯繫,可以說《協議書》是在《借款合同》存續的基礎上進行的約定。二原告籤訂《協議書》的目的在於通過向被告提供借款而獲得按照協議第一條約定的優惠價格購買涉案房屋,被告籤訂《協議書》的目的在於通過許諾二原告協議第一條約定的優惠價格而獲得二原告的借款本金。在《借款合同》解除、借款本金返還後,《協議書》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雙方的合同目的均無法實現,此種情形下,二原告要求解除《協議書》並返還車位費500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亦予以支持。
關於利息,因《借款合同》第三條約定二原告向被告提供免息借款本金8880480元,故對於二原告要求從《借款合同》籤訂之日即2019年6月26日起計算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本應在2020年2月23日前退還二原告借款本金,故法院認定利息起算點為2020年2月24日。關於利息計算基數,法院根據《借款合同》以借款本金8880480元為基數計算,對於車位費500000元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本案案由,結合《協議書》內容可知,二原告與被告籤訂《借款合同》,約定二原告無息向被告提供借款,是為了享受被告提供的購買涉案房屋的優惠條件,借貸的發生亦由購房引起,本案非單純的借貸關係,故對於被告抗辯本案系借款合同糾紛的主張,法院不予採信。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