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檢察院2020年3月28日發布案件信息,被告人謝某某涉嫌組織賣淫罪起訴書!
被告人謝某某,女,1964年生,漢族,高中文化,案發前任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酒店副總經理。湖北省黃石市人,戶籍地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號,案發前住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鎮*園*座*房。因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18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某某涉嫌組織賣淫罪移送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於2019年1月10日將案件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被告人,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二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2年4月18日,黃某甲(另案處理)以每年35萬元的價格承租了陳某甲位於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七層樓房及附樓4000平方經營旅業。2012年5月,被告人謝某某持黃某甲的堂哥黃某乙(另案處理)的身份證登記註冊成立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酒店,法定代表人為黃某乙。自2012年6月至2015年11月,謝某某等人組織了100多名賣淫女技師,並根據賣淫女技師容貌、身材等分為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四個等級的價格在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酒店二、三、四樓客房為嫖客提供「一條龍」性服務的方式進行賣淫。
**酒店聘請李某某(在逃)擔任總經理,謝某某、龐某某(另案處理)擔任副總經理,並制定各項規章制度進行管理。其中謝某某分管該酒店賣淫嫖娼場所的財務部和管理部(也稱技師房),龐某某分管該賣淫嫖娼場所的樓面部及營銷部。同時還僱傭二十多人在該酒店的賣淫場所負責樓面部、營銷部、管理部和財務部等工作。樓面部下設有樓面經理、主管、部長、服務員、諮客、鍾房員等職務,其中徐某某(已判決)擔任樓面經理、石某某(已判決)擔任樓面主管,彭某甲、陳某乙、彭某乙(均已判決)等人擔任樓面部長,汪某某(已判決)擔任諮客。營銷部下設有營銷經理、營銷副經理及營銷主任等職務,其中張某甲(已判決)擔任銷售部經理,袁某某、馬某某(均已判決)擔任營銷副經理,張某乙、張某丙、黃某丙、蔣某甲(均已判決)等人擔任營銷主任。管理部下設技師主管、技師部長及監督員等職務,其中薛某某(已判決)擔任技師主管,林某某、尤某某(均已判決)擔任部長、監督員。財務部下設有收銀主管、收銀員等職務,其中餘某某(已判決)擔任收銀主管,戴某某、陳某丙(均另案處理)擔任收銀員。
該賣淫嫖娼場所為了逃避公安機關的打擊而實行封閉式管理,嫖客到該賣淫嫖娼場所消費前要通過電話聯繫營銷部的營銷經理、副經理或營銷主任等人,營銷工作人員將嫖客手機號碼的四位尾數報給諮客和鍾房崗位預定好房間。當嫖客到達該酒店的一樓大廳後,大廳的樓面部就會接待前來消費的嫖客並通過對講機向諮客核對嫖客手機號碼的後四位數字,核對正確後才會打開鎖著的大門讓嫖客上到二樓,反之就會否認該酒店有「一條龍」性服務。嫖客上到酒店二樓後,諮客將其帶到預定好的房間由營銷人員或者部長接待,並且通知管理部安排五、六位賣淫女技師到嫖客指定的房間供嫖客挑選,挑選成功後當場收取嫖資交到收銀臺入帳。次日,謝某某會將當天收取的現金取走。如果嫖客刷卡付嫖資,則劃款進陳某丁(另案處理)的帳戶。
該賣淫嫖娼場所提供的性服務是「一條龍」性服務,包括賣淫女技師幫嫖客洗澡、口交、按摩、及發生性關係等行為共約120分鐘的服務。謝某某負責招聘賣淫女技師,對招聘到的技師由蔣某乙(另案處理)等人進行禮儀、性服務技巧等方面進行培訓,培訓完畢後就安排其上崗。
該賣淫嫖娼場所每天中午14時至次日凌晨2時營業,每天均有四、五十名賣淫女技師上班,每天接待約160名嫖客,每天非法營利約人民幣10萬元。自2015年3月至11月,共有20681人次的嫖客到該酒店接受「一條龍」性服務,其中在2015年10月,該酒店的賣淫女技師上鍾賣淫達5203人次。謝某某負責賣淫嫖娼場所全面管理工作並直接分管管理部和財務部,負責招聘賣淫女技師、對賣淫女技師進行檔次分類、管理賣淫女技師的上班表現、考勤、嫖資收取、賣淫場所資金運營及賣淫場所工作人員的工資發放。至案發時,謝某某共獲取非法所得人民幣632047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以牟利為目的,設置賣淫場所並招募他人在該場所長期從事賣淫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