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迎來巨變!
8月20日,最高法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保護上限為LPR的4倍。
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
司法保護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徵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決定:
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以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不得放貸營利
在前期調研和徵求意見的過程中,社會各界對以「民間借貸」為名、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而面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意見較大,此類行為容易與「套路貸」「校園貸」交織在一起,嚴重影響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生活安寧。
最高人民法院經認真研究後吸收了這一意見,在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了一種,即第十四條第三項: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嚴格限制高利轉貸行為
在與民營企業家和個體工商戶座談時,多數代表建議要嚴格限制高利轉貸行為,即有的企業從銀行貸款後再高利轉貸。
基於此,最高法對原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合同無效情形,修改為《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進一步強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務實體的鮮明態度。
還有這些變化也很重大
在這次司法解釋修改的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民法典關於「禁止高利放貸」的原則精神,並對相關條款作出對應調整。
一是繼續執行更加嚴格的本息保護政策。
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即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為限。
三是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即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律師:可能會影響網絡購物消費貸
在電商平臺,客戶在網站上下單時可提供「某唄」等消費類貸款。那麼,此次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變更是否影響消費貸?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肖颯分析稱,有可能。若電商的消費貸放款主體是網絡小貸公司、傳統小貸公司,則受到本次利率上限調整的影響,利潤空間大幅壓縮,甚至有些商業模式基本跑不通,面臨巨大挑戰。
若提供資金的是消費金融公司,則基本沒有類似問題,因為消費金融公司是銀保監會批准的持牌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放貸早在幾年前就放開了利率限制,形成了利率市場化。
專家:對眾多民間借貸機構
產生較大衝擊
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黃大智認為,民間借貸利率的保護上限一旦設為LPR的4倍,會對眾多民間借貸機構產生較大衝擊。在現行的情況下,大多數民間借貸的利率都是在24%~36%之間,一旦該政策實施,可能會有大批民間借貸機構退出行業。
在黃大智看來,該項政策也會對金融機構產生較大的衝擊。對於金融機構來說,貸款利率是由風險成本、資金成本、獲客成本決定。在風險成本和獲客成本居高不下的情況下,只能儘量控制資金成本,但資金成本又由貨幣政策等因素決定,短期內下跌的空間很小。因此,該政策一旦實施,消費金融公司其盈利情況和經營情況可能會受到較大衝擊。
不過,黃大智也預測,監管將會給這些機構留有緩衝期,而利率在24%~36%之間的新增產品則可能會停發。
專業人士表示,長期來看,未來金融行業放棄部分高風險用戶是大概率事件,發掘優質客戶人群將成為各家爭奪的重中之重。科技實力強的金融機構、擁有優質客戶的頭部助貸平臺將獲得更大發展空間。
編輯:李兆穎
審稿:張慧娟
監製:劉志軍
素材來源:每日經濟新聞、中國基金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