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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殘疾人朋友中,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矛盾心態。
一方面,有殘友認為自己是弱勢群體,自卑怯懦,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忍氣吞聲。
一方面,有殘友認為殘疾人有「特權」,依仗自身的殘疾囂張跋扈,時常挑戰法律紅線,認為「殘疾人犯罪可以免於處罰或從輕處罰」。
今天,我們來看看,刑法對殘疾人犯罪是怎樣規定的,殘疾人犯罪是不是真的可以從輕處罰。
《刑法》第十八條規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十九規定: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由此看來,只有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精神殘疾人、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才可以從輕處理。
但是即使這樣,國家對殘疾人的特殊關照,不應該成為這幾類殘疾朋友觸犯法律的擋箭牌,我們身殘心不能殘,心裡要有桿秤,天網恢恢,倫理昭昭,惡意觸犯法律,定會受到應有懲罰。
雖然,我們不應該惡意觸犯法律紅線,但如果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也應該勇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
那麼,國家是如何保護殘疾人參與訴訟的權益的呢?
據最高法網站消息,近日,為切實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方便殘疾人參加訴訟活動,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意見》。
據悉,中國有8500多萬殘疾人,涉及2.6億家庭人口,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事關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
起草《意見》的基本出發點就是要在涉殘疾人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中,通過制度完善和有效舉措,充分發揮國家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的功能作用,使殘疾人享受到門檻更低、內容更多、範圍更廣的法律服務,切實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訴訟活動。
《意見》的起草,主要遵循了以下幾個原則:
一是堅持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訴訟活動的原則。《意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堅決貫徹「兩便」原則,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參與訴訟活動,真正關心、關愛、扶助殘疾人在具體舉措上, 《意見》規定健全方便殘疾人立案新機制,建立涉殘案件特辦機制,加快審理流程等內容,都是以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便利涉殘疾人訴訟為出發點。
二是堅持依法規範的原則。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維護,既要加強保護,又要依法進行,這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正因如此,《意見》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總結近年來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過程中保障殘疾人權益一些好的做法,依法平等保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意見》切實解決殘疾人在參與訴訟過程中面臨的立案難、訴訟難等一系列問題,從立案到執行,從訴訟引導到無障礙訴訟,提出了方便殘疾人訴訟各種利民措施,為殘疾人提供全方面人性化訴訟服務。
四是充分吸收各地經驗做法。《意見》的起草十分注重地方經驗的總結提煉。例如,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立案階段設立涉殘案件綠色通道,實行立案、審判、執行一體化服務模式;一些法院建立標準化「殘疾人專用審判法庭」,配套建設殘疾人無障礙通道、盲人通道和無障礙指引標識,《意見》對這些先進經驗做法予以了充分考慮和吸收。
《意見》共22條,大致分為四部分內容:
——完善訴訟機制,切實保障殘疾人參加各項訴訟活動的規定
該部分規定了人民法院從受理涉殘疾人案件開始,在立案、審理、審結方式以及調查取證、擔保等環節上,給涉殘疾人案件蓋上了「綠色印章」,方便殘疾當事人進行各項訴訟活動。《意見》要求,對交通不便涉殘疾人案件,可由人民法庭直接立案;積極採用網上立案、上門立案、電話立案等綠色通道快速立案。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當事人的訴訟引導,指導殘疾人積極舉證,依法放寬職權調查取證的條件。《意見》要求採用相對靈活的審判工作機制,推廣車載法庭、就地審理、上門調解等巡迴審判模式,促進當庭結案,就地化解矛盾。《意見》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利用小額訴訟、督促程序、先予執行程序等多種訴訟程序幫助殘疾人儘快實現其合法權益,加快審理流程,提高審判效率。《意見》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加大執行力度,及時實現殘疾人合法權益。對於殘疾當事人勝訴案件,可以直接已送執行,加快執行進度。
——運用各項措施,切實加強對涉訴殘疾人的援助和救助
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是切實保障殘疾當事人的訴權,讓經濟困難的殘疾當事人打得起官司的有力手段。《意見》規定,刑事案件中殘疾被告人、殘疾被害人以及殘疾自訴人,民事、行政案件中殘疾當事人在經濟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或者向當地殘疾人聯合會申請法律救助。《意見》要求人民法院及時為殘疾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明確被告人是未成年殘疾人,盲、聾、啞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成年殘疾人,或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殘疾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意見》要求加強司法救助,對於經濟確有困難的殘疾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為其緩、減、免訴訟費用,及時作出司法救助決定。
——堅持寬嚴相濟政策,依法審理涉殘疾人刑事犯罪案件
在刑事審判工作中,要嚴厲打擊侵犯殘疾人人身自由的罪行,對刑事案件的殘疾被告人要依法充分保障其辯護權。《意見》要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嚴厲懲處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殘疾人勞動、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乞討、組織未成年殘疾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犯罪,切實保護殘疾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意見》要求依法對殘疾被告人從寬量刑。人民法院對於刑事案件中的殘疾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
——加強組織協調,不斷健全維護殘疾當事人權益的長效機制
全社會應當共同關注和關心殘疾人。人民法院辦理涉殘疾人案件,也應加強同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殘疾人所在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的溝通協作,共同推動解決殘疾當事人的實際困難,合理做好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工作。《意見》要求人民法院應當積極開展訴前調解、委派調解、多元調解,藉助人民調解委員會、基層司法所、公安交通、勞動保障等組織的力量,合力化解糾紛。《意見》要求要發揮好司法建議作用,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工作中發現存在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向有關職能部門通報或提出司法建議。
此外,《意見》還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殘疾人聯合會依法履責。殘疾人聯合會也應當主動擔負起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職責、支持民事權益受損害的殘疾人、殘疾人組織、殘疾人服務機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職責,同時,殘疾人聯合會還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聯繫、聘請輔助人員為殘疾當事人提供手語、盲文等訴訟輔助服務,方便殘疾人參加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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