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量刑情節之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

2021-02-15 一隻猹的法律便利貼

引言:2020年7月17日浙江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官網公布了一則處分決定,本校學生努某某因強姦罪被杭州西湖區人民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根據學校違紀處理辦法,給予努某某一年的留校察看的處分。該消息一經公布就引起社會熱議,部分網友質疑學校處分太輕,也有部分網友對法院的判決產生質疑,因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強姦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強姦罪的最低刑罰是三年,然努某某隻判了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且適用了緩刑。究其原因是我國刑法規定如犯罪分子存在法定情節,應當或者可以減輕、從輕處罰。目前雖無法掌握確切的本案判決書內容,但可以肯定的是,努某某必定符合法定減輕、從輕情節。由於法條分布比較散亂,對查找帶來不便。現筆者將我國刑法規定的法定減輕、從輕情節歸類整理如下:

【預備犯】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未遂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止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脅從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但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避險過當】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未成年人犯罪】(已滿十四歲未滿十八周歲)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老年人犯罪】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盲聾啞人犯罪】又聾又壓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貪汙罪】犯貪汙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貪汙數額巨大、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可以從輕處罰。 14.犯行賄罪,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介紹賄賂罪】犯介紹賄賂罪,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關於「從輕」、「減輕」的區分

《刑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規定從輕處罰情節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兩者本質區別為是否在法定刑的範圍內判處刑罰,例如上述案中,努某某犯強姦罪刑法規定的最低刑期為三年,而努某某符合法定的減輕情節的話,法院在判決時將刑期減少到三年以下也是符合刑法規定的。


相關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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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首從輕還是減輕都有可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三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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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參考丨如何正確適用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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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的正確適用
    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對被告人具有法定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或者具有兩個以上減輕處罰情節的,可不受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的限制,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兩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該條第二款特殊減輕處罰適用於沒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特殊情況,對於依法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多檔減輕處罰的案件,無須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減輕處罰也應適用於附加刑
    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能否適用於附加刑,實踐中有較大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刑法並未明確規定減輕處罰適用於附加刑,如對附加刑也適用減輕處罰,既無法律依據,也有違罪刑法定原則;另一種觀點認為,減輕處罰應當同時適用於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和附加刑的量刑均能體現罪行輕重,在主刑減輕處罰時說明其罪行相對較輕,附加刑也應當隨之減輕,與主刑的幅度相匹配,體現量刑的一致性。
  • 量刑中引入被害人過錯情節的根據和功用
    但是,在一個法治國家,我們講求罪刑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理論上的可行性和法律條文規定的具體現實性相結合,被害人過錯作為量刑情節才具有可操作性。由此,我們不僅要討論被害人過錯作為量刑情節的理論根據,也要討論被害人過錯作為量刑情節的法律根據。以我國的刑法規定為視角,就總則和分則中和被害人過錯相關的體現刑罰意義的諸種規定略加陳述。
  • 認罪認罰從寬與提出從寬處罰建議如何有效銜接?
    上一級監察機關要在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基礎上,綜合評估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認罪悔罪態度及表現,做出批准與否的決定,確保決策程序公開公正。從寬處罰的建議,包括從輕和減輕處罰。據了解,監察機關的從寬處罰建議在移送審查起訴時與《起訴建議書》及相關證據材料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 符合什麼條件才算自首,自首會減輕刑事處罰嗎?
    自首能夠減輕刑事處罰要看具體案情而定。只要不是罪大惡極的極端犯罪行為,都會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符合條件的,可以免除處罰。《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犯罪後,找個好律師,減輕處罰能直接減兩檔嗎?
    《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本法規定減輕情節的犯罪分子,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的量刑範圍有若干的,處以該法律的下一個量刑範圍,判處刑罰。 關於正確理解和適用《刑法》第六十三條的情況:第一,有兩個以上的減輕處罰情形或免除情形,是否可以突破法定刑罰範圍的下一個量刑範圍,即法定刑以下兩個量刑幅度判處刑罰;第二個問題是這種情況是否必須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這些行為將不予處罰!從輕處罰
    指導意見提出,在全市市場監管領域推廣《洛陽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處罰清單》《洛陽市市場監管領域從輕處罰清單》《洛陽市市場監管領域減輕處罰清單》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三張清單」,明確在特定條件下,對32項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對9項違法行為從輕處罰,對9項違法行為減輕處罰,體現了包容審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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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詐騙罪既遂與未遂的處罰規則--案例說法我們討論合同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目的是在合同詐騙罪案件的辯護過程中,在部分案件確實無法打掉罪名的情況下,追求未遂的認定,實現對當事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結果。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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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2019年「兩高三部」發布的《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再次明確「可以從寬」的含義,將其解釋為可以從寬不是一律從寬,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同理,賠償諒解也僅是一個量刑情節,其對量刑的影響也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賠償諒解對量刑的影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