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丨如何正確適用減輕處罰

2020-12-16 煒衡刑辯圈

文丨範冬明 最高人民法院;魏海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刑法第六十三條的正確理解適用問題:一是具有兩個以上減輕處罰情節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能否突破法定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即法定刑以下兩個量刑幅度判處刑罰;二是該種情形是否必須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條款明確規定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第二種觀點認為,關於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理解與適用,如果對被告人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仍顯過重,而免除處罰則顯過輕時,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兩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並不超出審理法院的職權範圍,無須逐級報請最高法院核准。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刑法第五條規定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刑法的重要原則之一。該原則對於法官正確理解和適用刑法規定的量刑情節,準確裁量刑罰,防止機械理解和套用法律條文導致罪刑失衡,實現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規制、指引作用。

當然解釋的法理基礎是公平正義,是重要的刑法解釋方法,其中舉重以明輕就是一項重要原則。減輕處罰與免除處罰相比較,免除處罰比減輕處罰的力度更大,授予法官的裁判權更重、更大,減輕處罰與免除處罰之間存在著邏輯上的遞進關係。對具有法定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具有數個量刑幅度的,認為要麼在法定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要麼免除處罰,只能在兩者中作出選擇,不能在兩者之間即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兩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顯然不合情理,在邏輯上也不能自圓其說。

換個角度,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依據法律規定,法官有權對其裁判免除處罰,為何又不允許法官對其裁判減輕在下兩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法呢》這種觀點顯然不符合舉重以明輕的當然解釋原理,不具有正義性。

而且在此情況下,認為地方各級法院有權免除處罰或在法定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無須逐級報核,而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兩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則必須逐級報核,這種做法也不符合程序正當性和必要性的要求,嚴重影響司法效率,浪費司法資源。

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該條明確了減輕處罰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其立法目的在於統一適用標準,規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實現量刑公正、均衡。根據體系解釋和文理解釋原理,該條款是對我國刑法關於單個減輕處罰情節的釋義,並非對具有數個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情節,亦或同時具有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情節如何量刑作出的規定。故認為無論有多少個法定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減輕處罰均不得突破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超出了本條的文義範圍,也與本條的立法目的不符。

通說認為,如果只有一個減輕處罰情節,只能下一格處罰。但是如果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或者被告人有兩個以上減輕處罰情節,則可以不在此限。

另外,我國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該條款是針對個別沒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特殊案件,為了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而作出的特別授權,同時為了維護罪刑法定原則,防止權力濫用,規定了逐級報核程序。該款明確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並適用逐級報核程序的適用條件是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包括不具有任何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和不具有在法定刑以下多檔判處刑罰的法定情節兩種情節。

綜上,筆者總結的裁判要旨如下:

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是對減輕處罰的釋義,應適用於一個減輕處罰情節。根據罪行相適應原則,對被告人具有法定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或者具有兩個以上減輕處處罰情節的,可不受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的限制,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兩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該條第二款特殊減輕處罰適用於沒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情況,對於依法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多檔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無須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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