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公正監管,明晰有關監管規則,對輕微違法行為實施包容審慎監管,依法減輕或不予處罰,對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社會危害性較大的,依法從重處罰,深圳市市場監管局草擬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清單及從重處罰情形清單(徵求意見稿)》。
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提高文件草擬質量,現就《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清單及從重處罰情形清單(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19年11月25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kuangph@mail.amr.sz.gov.cn
輕微違法行為清單
1
廣告主發布的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處理意見:不予處罰
適用條件:
1. 廣告主在其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擁有合法使用權的網際網路媒介、宣傳單等發布
2. 屬於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3.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4. 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2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未表明出處
處理意見:不予處罰
適用條件:
1. 廣告引證內容真實、準確
2. 屬於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3.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4. 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3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處理意見:不予處罰
適用條件:
1. 已取得專利權且不存在終止、撤銷、無效等情形
2. 屬於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3.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4. 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4
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標明「廣告」字樣
處理意見:不予處罰
適用條件:
1. 屬於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 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5
發布藥品廣告未標明藥品廣告批准文號
處理意見:不予處罰
適用條件:
1. 已取得藥品廣告批准文號
2. 屬於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3.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4. 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6
發布醫療器械廣告未標明醫療器械廣告批准文號
處理意見:不予處罰
適用條件:
1. 已取得醫療器械廣告批准文號
2. 屬於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3.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4. 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7
發布農藥廣告未將廣告批准文號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處理意見:不予處罰
適用條件:
1. 已取得農藥廣告批准文號
2. 屬於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3.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4. 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8
發布獸藥廣告未將廣告批准文號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處理意見:不予處罰
適用條件:
1. 已取得獸藥廣告批准文號
2. 屬於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3.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4. 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9
發布房地產預售或者銷售廣告未載明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
處理意見:不予處罰
適用條件:
1. 已取得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
2. 屬於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3.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4. 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11
無照經營
處理意見:不予處罰
適用條件:
1. 屬於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 不屬於廢品收購站、保健市場、營利性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散亂汙」、「大棚房」、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粉塵涉爆、「三小」場所、鋰電池和電動自行車經營等重點行業(領域)及風險隱患較高的無照經營行為
3.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5個工作日)取得營業執照
4. 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12
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處理意見:不予處罰
適用條件:
1. 有獲得「馳名商標」認定或獲保護記錄
2. 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3.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4. 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13
參加傳銷
處理意見:不予處罰
適用條件:
1. 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 立即自行改正
3. 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14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未標明產品執行標準號
處理意見:不予處罰
適用條件:
1. 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 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15
計算機軟體侵權
處理意見:不予處罰
適用條件:
1. 立案前或立案後達成調解協議並履行完畢的
2. 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3.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4. 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16
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
處理意見:減輕處罰
處罰方式: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罰款額度為貨值金額10倍,最低500元。
適用條件:
1. 涉案過期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三百元的
2. 食品經營單位被投訴舉報後,辦案單位現場調查未發現銷售被投訴舉報的過期食品辦案單位現場調查發現銷售過期食品,食品經營單位主動清查整改,三個工作日後現場複查未發現銷售過期食品
3. 未造成消費者食物中毒或其他嚴重危害後果
17
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
處理意見:減輕處罰
處罰方式:經營面積≤50㎡罰款3000元;經營面積﹥50㎡,貨值金額不足5萬的,罰款1萬元;貨值金額5萬以上不足10萬的,罰款5萬元;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的,罰款10萬元。免除其它處罰。
適用條件:
1. 首次被發現實現此類違法行為
2. 經營的預包裝食品來源合法,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
3.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4. 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人身危害
18
未經許可兼營少量預包裝食品
處理意見:減輕處罰
處罰方式:罰款2000元,免除其它處罰。
適用條件:
1. 首次被發現實現此類違法行為
2. 經營的預包裝食品來源合法,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
3.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4. 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人身危害
19
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
處理意見:減輕處罰
處罰方式: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罰款2000元;貨值金額1萬以上,按貨值金額1倍處以罰款。
適用條件:
1. 首次被發現實施基於該產品的此類違法行為
2.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 不屬於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形(依125條第2款,責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方罰款2000元以下)
4. 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人身危害
20
未按照許可範圍從事食品生產
處理意見:減輕處罰
處罰方式:罰款5000元,免除其它處罰。
適用條件:
1. 食品生產單位超越範圍生產同一類別不同品種明細的食品(例如:食品生產單位持有品種明細為「普通掛麵(糧食加工產品 0103 掛麵)」,超範圍生產花色掛麵和手工面)
2. 食品生產單位主動停止生產和召回違法生產的食品
3. 案件調查終結前取得該食品品種明細的生產許可
4. 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人身危害
21
未按照許可範圍從事食品經營
處理意見:減輕處罰
處罰方式:罰款1000元,免除其它處罰。
適用條件:
1. 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不超過五千元
2. 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並及時改正
3.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4. 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人身危害
22
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檢出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處理意見:減輕處罰
處罰方式: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罰款額度為: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千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
適用條件:
1. 首次被發現實現此類違法行為
2. 索取了相關的票據,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明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3. 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配合執法人員追蹤溯源
4. 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人身危害
23
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檢出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
處理意見:減輕處罰
處罰方式:一年內(日曆年)首次抽檢不合格,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免除罰款的處罰;第二次抽檢不合格,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用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
適用條件:
1. 索取了相關的票據,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明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2. 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配合執法人員追蹤溯源
3. 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人身危害
從重處罰情形清單
1. 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2. 1年內發生3次或者3次以上相同違法行為的
3. 違法行為已造成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較惡劣的社會影響等嚴重後果的
4. 嚴重違反藥品、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或餐飲環節食品的生產工藝規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5. 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經處理後重犯的
6. 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為主要對象的違法行為
7. 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8. 對舉報人、投訴人、證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9. 經責令限期改正,超過規定改正期限30日仍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
10. 拒不採取改正、應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導致後果擴大的
11. 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期實施違法行為的
12.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清單及從重處罰情形清單(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出臺清單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過罰相當原則的需要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就減輕處罰的情形作了列舉,對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及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就不予處罰的情形做了原則性規定,即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是行政處罰領域的基本法律,在適用單行法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也要遵循《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考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符合減輕和不予處罰條件的,依法予以減輕和不予處罰,做到過罰相當。
(二)是統一執法尺度的需要
在執法實際中,對於依據上述規定減輕或不予處罰的情形,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間,對違法情節基本相近的情形,不同執法單位對是否可以減輕或不予處罰、減輕的幅度應為多少等有時理解不一致,導致處理結果不同。梳理執法中常見的減輕和不予處罰的情形,統一標準並予發布,有利於統一執法尺度。
(三)是推動公正監管的需要
區分違法情形實施分類監管,並明晰有關監管規則,可規範行政權力的運行,推動公正監管。對輕微違法行為實施包容審慎監管,通過批評教育、責令改正、行政指導等措施,使經營者認識錯誤,及時糾正違法行為,並對其不再處罰或減輕處罰,既符合《行政處罰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也有助於進一步提升營商環境,實現執法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相統一。
而對於一些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較大的違法情形,則依法應從重處罰,通過施加較重的法律責任,對違法行為實施者加以懲戒,使其承擔應有的法律後果。
二、主要內容
目前,已有一些省市制定了免罰清單。比較典型的有湖北省、上海市和浙江省。三地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湖北。2019年3月,省市場監管局印發首次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單,清單覆蓋36項輕微違法:商標2項,商事主體登記16項,傳銷1項,計量16項,食品標籤瑕疵1項。
(二)上海。2019年3月,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應急管理局聯合發布上海市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清單覆蓋34項輕微違法,為全國首份省級跨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清單有26項屬於「免罰」:廣告違法9項,消費者權益保護3項,商品交易市場2項,無照經營1項,食品相關產品1項,食品安全4項,消防6項。屬於市場監管領域的為19項。
(三)浙江。2019年8月,浙江省印發通知,在全省市場監管領域實施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對市場主體首次、輕微且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初步認定並告知當事人存在輕微違法行為,當事人自願籤署承諾書承諾及時糾正或在約定時間內糾正,則市場監管部門不再予以查處。清單共67項,其中廣告14項,商事主體登記18項,標準4項,食品安全15項,質量2項,認證2項,計量1項,價格1項,商標2項,商品交易市場5項,電子商務3項。
在參考借鑑其他省市做法的基礎上,我局擬出臺的清單主要包括:
(一)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共計15項
1.廣告違法9項:包括「最高級」用語1項,在廣告中有關內容的引用或標註8項;
2.無照經營違法1項,主要針對風險程度較低行業,並及時取得營業執照的情形;
3.明碼標價違法1項,即不明碼標價或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4.「馳名商標」標註違法1項,即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5.傳銷違法1項,針對傳銷的參加者;
6.產品標準標註違法1項,為未標註產品執行標準號;
7.計算機軟體侵權1項,侵權人與被侵權人達成調解協議並履行完畢為條件之一。
(二)輕微違法行為減輕處罰清單共計8項
1.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1項,針對貨值低,及時糾正,沒有造成人身危害等後果的;
2.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1項;
3.未經許可兼營少量預包裝食品1項;
4.食品標籤違法1項;
5.未按許可範圍生產、經營2項;
6.食用農產品不符合格2項,《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故對符合該條規定情形,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人身危害的,免除或減輕罰款。
(三)從重處罰情形清單12項
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的後果,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1年內發生3次或者3次以上相同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已造成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較惡劣的社會影響等嚴重後果的;嚴重違反藥品、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或者餐飲環節食品的生產工藝規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經處理後重犯的;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為主要對象的違法行為的;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對舉報人、投訴人、證人實施打擊報復的;經責令限期改正,超過規定改正期限30日仍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拒不採取改正、應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導致後果擴大的;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期實施違法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與原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的規定一致。
特此說明。
來源: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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