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後,找個好律師,減輕處罰能直接減兩檔嗎?

2020-10-15 北京觀妙律師事務所

《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本法規定減輕情節的犯罪分子,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的量刑範圍有若干的,處以該法律的下一個量刑範圍,判處刑罰。


關於正確理解和適用《刑法》第六十三條的情況:第一,有兩個以上的減輕處罰情形或免除情形,是否可以突破法定刑罰範圍的下一個量刑範圍,即法定刑以下兩個量刑幅度判處刑罰;第二個問題是這種情況是否必須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本所律師認為,可以。

當被告人的刑罰在法定刑罰的下一個刑罰範圍內仍然太重,但免除處罰太輕時,人民法院可以在合法刑罰的下兩個量刑幅度判刑,但不得超過初審法院職權範圍,無需逐級提交最高法院批准。


一、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刑法》第五條規定的,責任和刑罰相統一的原則是刑法的重要原則之一。該原則對法官正確理解和運用刑法規定的量刑情況,準確確定刑罰,防止機械理解和適用法律規定免受不公正的犯罪和處罰,並實現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調節和指導作用。

二、符合舉重明輕的基本原理

根據法律規定,具有法定減輕或免責條件的罪犯,法官有權將其判決免於處罰。為什麼不允許法官在接下來的兩個量刑範圍內減少判決,並加重刑罰?這種觀點顯然與舉重明輕原理並不一致,當然這是不公正的。


而且,在這種情況下,據信各級地方法院都有權在法定刑罰範圍的下一個刑罰範圍內免除懲罰或處以刑罰,而無需逐級舉報以進行核實,也不必在法定刑罰範圍內處以刑罰。法定量刑幅度的下兩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必須逐級報告。這種做法不符合程序合法性和必要性的要求,嚴重影響了司法效率並浪費了司法資源。


三、符合我國刑法立法的基本宗旨


《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本法規定減輕情節的犯罪分子,應判處法定刑以下的刑罰;本法規定的量刑範圍有若干的,處以該法律的下一個量刑範圍,判處刑罰。

四、與我國刑法理論相一致的一般觀點

如果只有一個減輕處罰情節,只能下一格處罰。但是,如果是「減輕或減免處罰」的情況,或者被告有兩個以上的減輕處罰情節,則不需要此限制。


此外,我國《刑法》規定,雖然罪犯沒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他們可以也將被判低於法定刑。本條款是對沒有法定緩解情況的特殊情況的特殊授權,以實現相應的犯罪,責任和懲罰原則。同時,為了維護法定犯罪和懲罰的原則並防止濫用職權,它規定了逐步報告程序。本款明確規定,特殊情況下適用低於法定刑罰的刑罰並適用逐步核查程序的適用條件是,罪犯沒有法定減輕情節,包括沒有任何法定減輕情節並且不具有在法定刑以下多檔判處刑罰的法定情節兩種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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