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拋屍 家長拒不支付賠償金該如何處罰

2020-10-10 武漢離婚律師


近日的一則關於未成年人犯罪中,加害人父母拒絕支付受害人家屬賠償的案件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

2019年10月20日,大連13歲男孩蔡某某殺害10歲女孩王某,並拋屍灌木叢。因蔡某某未到14周歲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蔡某某被實施收容教養,期限為3年。隨後,遇害女孩家屬對蔡某某及其父母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最終判決男孩父母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遼寧省級平面媒體上向被害女孩父母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1286024元。

然而,讓人大跌眼鏡的是,判決生效兩個多月,男孩父母並未主動對受害者家屬進行賠償。

2020年10月10日,據媒體報導,男孩父母因未履行法院判決結果,被強制執行後仍拒絕配合法院,被法院採取司法措施拘留15天。

在這裡,我們就該案來了解一下對於這一類老賴,法律會如何對付他們。

1、對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可以司法拘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同時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單純從法律規定上來看,如果拘留完畢後,在後續執行程序中,仍然拒絕執行的,屬於拒執新案件,法院仍然可以以上述規定對其再次實施司法拘留。

比如拒絕執行撫養權的案件中,一方拒絕依照法院判決將孩子交給撫養方的,則會面臨拘留處罰。而拘留實施完畢後,仍然拒絕執行法院判決的,屬於新的拒執案件,仍然可以被處以司法拘留處罰。當然,更有可以能會被認為已經涉及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

2、對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即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財產類的執行中,如果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法院限制消費令等情形的,都屬於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都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如果被判處刑罰服刑完畢後,仍然繼續拒絕執行賠償的,還會再次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仍然要再次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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