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政治紀律
與中央保持一致決不能含糊
部分條款
第四十六條 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二)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三)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衊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
典型案例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中央紀委對周永康、令計劃、趙少麟等人開除黨籍的通報中,均出現了「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字眼。一些通報還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情形進行了具體描述,如周本順「在重大問題上發表違背中央精神的言論,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幹擾、妨礙組織審查」,楊棟梁「進行非組織政治活動,幹擾、妨礙組織審查」,潘逸陽「進行非組織政治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餘遠輝「公開發表與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相違背的言論」等。
分析點評
有人錯誤地認為,政治紀律是個抽象概念,只有「公開反黨」等極端行為才是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但黨的十八大以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實踐表明,搞任人唯親、排斥異己,自行其是、陽奉陰違,對錯誤思想和行為聽之任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等違反政治紀律的具體表現,在一些人身上存在,有的還十分嚴重。
黨的紀律中,政治紀律排在首位,是打頭的、管總的,是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的紀律,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是遵守黨的全部紀律的重要基礎。事實證明,不管違反哪方面紀律,任其發展,最終都會侵蝕黨的執政基礎,也都是破壞黨的政治紀律。為此,新《條例》把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放在首要位置,以政治紀律為綱,帶動其他紀律的執行,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
《條例》有關修訂情況
《條例》增加了「妄議中央大政方針」「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組織或者參加迷信活動」「搞無原則一團和氣」等「負面清單」,具有極強的現實針對性。如「拉幫結派」條款直指巡視和紀律審查發現的「小圈子」「小團夥」等「山頭主義」,意在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營造良好的政治生態;對「搞無原則一團和氣」的領導幹部進行處分,為那些不擔當、不作為的「老好人」「太平官」敲響了警鐘,督促黨員領導幹部尤其是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履行好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另外,新《條例》專門增加了違反政治規矩的處分條款,概括為「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可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強調,我們黨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經過實踐檢驗,約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全黨長期堅持並自覺遵循。此次將政治規矩寫入紀律處分條例,是對這一要求的制度化,有利於強化黨員幹部的規矩意識。
把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提出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要求和實踐成果轉化為紀律條文,進行細化、具體化,是《條例》修訂的一個突出特點,這將為紀律檢查機關抓早抓小、嚴格執紀提供依據和戒尺。
之二:組織紀律
不請示報告不是小事
部分條款
第六十六條 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典型案例
2015年10月9日,中央紀委監察部駐科技部紀檢組監察局發布了對科技日報社原副社長、機關黨委書記湯東寧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的消息。經查,湯東寧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其本人未經批准獲取英國永久居留權,一直未向組織報告;其配偶子女獲取英國永久居留權,未在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如實填報;未經組織批准、未履行請假手續多次因私出國,事後隱瞞不報;長期違規持有個人因私護照,不按規定及時交由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管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經科技部黨組研究並報中央國家機關工委批准,決定給予湯東寧開除黨籍處分;科技部決定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撤銷其科技日報社副社長職務,由三級職員降為六級職員。
分析點評
湯東寧的這些問題看似「小問題」,但對於一個共產黨員來說卻是心無組織觀念、目無組織紀律的大問題。
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作為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在涉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時按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這是必須遵守的規矩,也是檢驗一名幹部合格不合格的試金石。但是一段時期以來,有的黨員幹部該請示報告的不請示報告,或者不如實請示報告;有的我行我素,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嚴重,不履行請假手續就到處亂跑甚至跑去國外;有的將個人有關事項當作「個人隱私」,跟黨藏著掖著。這些「不拿組織當回事」的行為,根子就在於黨章黨規黨紀意識不強、組織觀念淡漠,缺乏黨員應有的對黨忠誠老實。
看似小節,實則可能隱藏著大問題。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黨組織加大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抽查核實力度。如中央第八巡視組在巡視江西時發現,時任副省長姚木根有12套房產卻只申報2套;同時,其妻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長期炒股,本金數額巨大,與收入明顯不符,卻未申報。跟姚木根一樣,這些年來一些幹部出事就出在這個上面,「裸官」、檔案造假等問題亟待治理。
對於黨員來說,入了黨,就是黨的人,對黨忠誠老實和堅持「四個服從」是應有的覺悟,必須嚴格組織觀念、組織程序、組織紀律。向黨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要求並不嚴苛,因為黨員既然加入了這個政黨組織,就要受到黨組織的約束。《條例》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規定,意味著對黨忠誠老實和堅持「四個服從」是明確具體的,也不再僅僅靠黨員的個人覺悟,更有了紀律懲戒的剛性約束,那些跟黨不交心、不交底以及違反「四個服從」要求的黨員將難逃黨紀的處理。
《條例》有關修訂情況
我們黨是按照馬克思主義建黨原則建立起來的政黨,以民主集中制為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組織嚴密是黨的光榮傳統和獨特優勢。黨章規定的「四個服從」,既是黨最基本的組織原則,也是最基本的組織紀律。
新修訂的《條例》在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中,將黨章要求具體化,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違背「四個服從」要求的違紀行為作出處分規定,新增6條,完善9條。其中,將非組織活動、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等納入違紀條款,成為修訂中的一大亮點。
《條例》對組織紀律的規定,體現了黨組織對黨員教育管理和監督過程中抓早抓小、對黨員嚴管厚愛、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的要求,避免出現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