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意思: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
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後,往往為解除同居關係,有配偶者與他人籤訂補償協議,該協議可能因此在借款協議或者欠款協議之下,但實際上皆為補償協議。
對於該協議要分為兩個部分來看。
1、履行後。
有配偶者不得要回,該債務雖然基於基於不法原因給與的自然之債,但法院仍然承認,他人享有受理給付的權利。
但有配偶者的配偶可以進行索要,該債務,對於雙方來說有履行的協議,但是對於有配偶者的配偶來說,嚴重侵犯了其婚姻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可以進行訴訟要求返還。
2、未履行。
他人進行索要,進行民事訴訟,請求履行該協議,法院不予支持。因該債務屬於不法原因履行之債,不得進行強制執行的個人債務。
舉例來說:
張三和李麗麗是夫妻關係,張三和王笑笑存在婚外同居關係,張三怕被妻子發現,與王笑笑解除了婚外同居關係,籤訂了補償協議。
若該協議已履行,張三不得要回支付了補償金。但李麗麗可以。
若未履行,王笑笑訴訟要求履行協議,給付補償金,法院將不予支持。
在實務之中,有配偶一方,要盡到忠實義務,不要發生該種關係,保護婚姻、珍惜婚姻。
若夫妻一方發現,對方有該種情形,為保護自身財產利益,可進行訴訟要求返還。
且也可以在離婚時,要求對方給予賠償,若有忠誠協議,也可以要求對方履行涉及財產的忠誠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