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人諮詢被起訴了,接到傳票後不去有什麼後果
案例
朋友是一個工地的項目經理,2017年時候借給某個包工頭10000元,2018年這個包工頭以支付寶轉帳形式還了。後來這個包工頭結算下來發現虧了,找他要求提高結算金額,被拒絕後今年拿著支付寶轉帳把朋友告了,朋友覺得只有一個轉帳記錄,就沒去開庭,法院缺席審理了。
昨天接到判決書,判朋友還款一萬元,原因是這個包工頭在支付寶轉帳那添加了備註:「在開封買房孩子上學借」,就因為這個,法院判決借款事實成立。
實際上,朋友那邊收的帳單上沒有任何備註,問題在哪呢?原來支付寶帳單的備註是隨時可以自己修改的,作為提醒自己的記錄。而法官也沒有認真審核,誤以為與銀行轉帳的備註一樣只能在轉帳時備註了。
如果朋友去開庭,很容易發現這個問題,結果因為沒去,導致喪失質證機會。目前只能上訴寄希望於二審了。而二審是有很大機率維持原判的。
法律分析
世界上主要存在兩大法律體系,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主要在英國、美國,原英國殖民地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英美法系的審判模式成為當事人主義,他們認為政府是服務者而不是管理者,法官在審判中只起居中裁判的作用,證據事實全由雙方自己證明和辯論,法官不去主動查明事實。大陸法系國家包含德國、日本等國,他們的法官在審判中不但要裁判,還要查明事實,這種模式被稱為職權主義。
我國長期以來法院審理的模式都是職權主義,法官有義務查明真相,做出判決。我國民眾的思維也都是即使不去法官也應該查明事實,這個想法是錯誤的。
被告如果不去,法院可以缺席審理,因為沒有明確規定缺席審理怎麼審,所以法官有可能採取兩種方式處理,一是全盤接受原告的事實和證據,基本不做調查或者草草調查,就做出判決,基本會全部支持原告請求。二是法官按職權主義模式,仔細去審核證據,但是也只能從形式上或社會常理去分析,法官不可能知道這個案件中有什麼內情,所以判決結果通常也會對被告不利。
實際上,從法官的角度出發,被告不去會被認為放棄答辯質證權利,這是在送達傳票時附帶的權利義務告知書裡明確載明的。被告缺席,法官可能會認為被告沒什麼要答辯的,既然被告自己都放棄了,法官也不會太認真。
不管怎麼說,接到傳票不去開庭,對被告是十分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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