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黑龍江省成品油噸折算升價格規則(暫行)》的通知
黑價格〔2016〕253號
各市(地)、縣(市)物價局,省墾區、森工物價局,中石油、中石化黑龍江銷售分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成品油價格管理,維護成品油市場價格秩序,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現將《黑龍江省成品油噸折算升價格規則(暫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市(地)實際情況,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附件:《黑龍江省成品油噸折算升價格規則(暫行)》
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31日
黑龍江省成品油噸折算升價格規則(暫行)
第一條 為規範成品油價格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石油價格管理辦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的成品油批發、零售等經營活動中的價格行為,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中所稱成品油指汽油、柴油。成品油價格根據流通環節和銷售方式,區分為供應價格、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
第四條 國家發改委制定汽、柴油噸升折算原則。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確定的折算原則,制定黑龍江省執行的汽、柴油噸折算成以升為單位計量的轉換係數(以下簡稱噸升折算係數)。
第五條 根據黑龍江省氣候、地理條件,將全省成品油銷售劃分為南、北兩個價區。南區為哈爾濱、牡丹江、大慶、雞西、七臺河、綏芬河;北區為齊齊哈爾、佳木斯、雙鴨山、伊春、黑河、鶴崗、綏化、大興安嶺、撫遠。成品油經銷企業市級分公司銷售範圍與行政區劃不一致的,以行政區劃為準確定價區。
第六條 根據我省各季節溫差大的特點,各價區每年度各劃分為兩個噸升折算係數調整周期。周期劃分安排為11月至次年4月(冬季),5月至10月(夏季)。
第七條 測算確定成品油噸升折算係數以省內主要成品油經銷企業的數據為依據。省內主要成品油經銷企業及其所屬單位應積極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做好相關檢測工作,按要求提供相關樣品和數據(包括原始數據和歷史數據)。
第八條 在全省噸升折算係數制定工作完成前,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暫按省內主要成品油經銷企業上年度省內成品油購、銷、存、密度檢測、盈虧等情況,測算確定全省南、北價區各周期各「標號」成品油噸升折算係數。
第九條 成品油噸升折算係數調整時間為每個周期的首日零時。省價格主管部門在每年10月底前和次年4月底前分別公布冬季和夏季全省南、北價區成品油噸升折算係數。
第十條 成品油經銷企業應當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在門戶網站上公布的我省成品油最高零售價格(噸價),對照全省南、北價區各周期噸升折算係數計算成品油各標號每升最高零售價格(精確到分,分後數字四捨五入)。各經銷企業可在每升最高零售價格基礎上向下浮動,浮動幅度不限。
第十一條 成品油經銷企業由於進銷密度不同等因素造成的盈虧,由省價格主管部門通過調整噸升折算係數的方式予以解決,盈虧滾動使用,實現動態平衡。
第十二條 省內主要成品油經銷企業應在每年11月15日前將全省上一年度(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由於進銷密度不同造成盈虧的數據和近三個自然年的銷售量數據上報省價格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於每年12月15日前對省內主要成品油經銷企業上報數據進行核實,並根據其上報的銷售量數據預測下一年度銷售量,以書面形式告知省內主要成品油經銷企業,作為確定下一年度盈虧滾動使用計劃的銷售量依據。
第十四條 省內主要成品油經銷企業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於每年12月20日前制定下年盈虧滾動使用計劃,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於下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並於第二年1月底前將上年盈虧滾動使用計劃執行情況報省價格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對成品油經銷企業每年的盈虧滾動使用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核實,並將差額轉入下年。
第十六條 成品油經銷企業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標識成品油的品名、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等信息。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七條 成品油經銷企業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誠信經營,不得欺詐消費者,不得實施價格壟斷等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成品油經銷企業的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2017年2月1日起試行。此前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