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跟誰姓的問題,一直都是網上一大熱門爭論點。婚姻中孩子是隨父姓還是從母姓,只要夫妻倆商量好了就行。
萬一兩人離了婚,孩子跟誰姓的問題也不是前任夫妻中一方能夠單獨決定的。
趙先生和孫女士都是80後,兩人於2011年相親認識,之後登記結婚。婚後不久兩人發現性格嚴重不和,相愛不容易相處更難,男方遂提出離婚。
當時孫女士正身懷六甲,孕期剛過7個月,按《婚姻法》規定,男方原是無權在此時提出離婚的。但孫女士方面也想早日結束這場不合適的婚姻,因此兩人於2013年2月辦理了協議離婚,協議中未涉及孫女士腹中孩子的撫養問題。
2個月後,孫女士平安生下兒子。考慮到自己跟孩子的生父沒什麼刻骨仇恨,且趙先生主動承諾將按月支付撫養費,兒子隨父姓起名「趙樂」。
趙樂還不到一歲,生父趙先生再婚了,並很快又有了個孩子。這下趙先生大大減少了陪伴大兒子的時間,探視也不積極了,連撫養費也不能保證及時支付。
孫女士打了兩三次討要撫養費的官司後,認為前夫不盡做父親的義務,不配做孩子的父親。她於2016年7月到當地某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提交申請要求變更孩子姓名。派出所受理後上報分局,8月5日分局審批通過,「趙樂」正式改名「孫樂」。
孩子改名的事,生父趙先生一直不知道。直到2018年6月,他和孩子生母孫女士又因為孩子探視權和撫養費問題要打官司時,在派出所調取了孩子信息才發現兒子改姓都兩年了!
這下趙先生急了,在起訴要求保障探視權的同時,還向法院請求恢復兒子的「趙」姓,並追究公安分局的責任!
前任夫妻矛盾,憑啥告公安局?
在我國,離異後夫妻一方想要給孩子改名or換姓需要雙方共同同意,一方擅自做主是不行的。因此,無論是離婚後女方想要孩子跟自己姓,還是跟再婚丈夫姓,都需先與前夫協商一致。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 19 條規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02年《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覆》中明確,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
國家有規定,前夫又死活沒回音,孫女士一不做二不休,冒充了前夫的籤字和手印!
改名前,孫女士給趙先生發了消息,徵詢其意見。趙先生完全沒有回覆,既不同意,也不反對,孫女士將前夫的行為視為「默許」。
當地派出所收到改名申請後,派民警與孫女士面談並進行筆錄,此時孫女士故意隱瞞了前夫對此事毫不知情的情況。派出所看到她提交的資料齊全,籤名與手印都有,趙先生又總聯繫不上,以為此事已由這對前夫妻溝通一致,由孫女士全權辦理了,便上報分局,審批通過了該申請。
公安局的此做法,被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屬於行政行為違法。
公安局這一鍋,還真的非背不可了。
孩子的姓名要改回「趙樂」麼?
法院判決,撤銷了公安局的改名審批,「趙樂」還是「趙樂」,戶口本上的名字需要重新改回來。
根據最高法《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的有關規定,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夫妻離婚後,怎麼給孩子改名換姓?
夫妻雙方離婚後,想要更改婚生子女的姓名,除了孩子的生父母兩人均須到場外,還要提供兩人的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婚生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及雙方均籤字認可的申請報告。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離婚並不能改變這種權利義務關係,父母雙方在子女姓甚名誰的問題上有平等的權利。因此,任何一方想要給孩子改名換姓時,都要徵得對方的同意。
孩子是兩人共同的,一方自作主張,另一方找不到自己孩子不就成了笑話。
孩子自己想改名咋辦?
等成年吧。年滿18周歲之後,隨父姓還是從母姓就是孩子的自由了,不用等父母批准。
《戶口登記條例》規定,18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要求孩子跟自己姓是為人父的權利,但為人父的應盡義務呢?趙先生不如先把拖欠的撫養費補齊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