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員被騙轉帳打款,會承擔什麼責任?

2020-09-25 北京恆略律師

案件回放:

因為公司財務人員張姍將大筆款項打給別人,造成重大損失,山東淄博某燃氣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姍賠償經濟損失的50%即214250元。

燃氣公司稱,張姍在既未按財務制度進行審批,又未向領導匯報核實的情況下,未核實指令付款的人員身份,便輕率地將85.7萬元打給別人,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張姍認為,其是在履行勞動合同中按照會計和單位的要求打款。事發當日上午8點半左右,會計李姒手機提示有一條來自「董勇」(燃氣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名董勇)的QQ郵件,會計李姒讓我看了一下,並讓我加入QQ群,我按照要求打款,向會計匯報,會計同意打款,我張姍無任何過錯;且本案是刑事案件,公司的損失是由他人詐騙導致,與張姍個人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姍具有重大過錯,但並無主觀惡意;燃氣公司執行制度不嚴格,在管理上也應負一定責任。綜合考慮損失大小、過錯程度、個人的收入等情況,酌定由張姍負擔20%的損失,即85.7萬元X20%=17.14萬元。如果最終刑事案件確認確有第三人通過QQ網絡詐騙,則張姍就其賠償數額範圍內享有對第三人追繳的權利。燃氣公司對餘額享有對第三人追繳的權利。

恆略論法

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魏敏華律師認為,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為:張姍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張姍從事出納工作,應做到謹慎、注意,嚴守公司的財務制度和操作流程。在詐騙人員要求立即轉帳85.7萬元至其提供的銀行帳戶,張姍在未經公司授權且未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的情況下轉款,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張姍具有重大過錯,其行為與公司的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張姍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恆略律師提醒:

根據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則及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未能盡到財務人員的基本謹慎義務及工作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問,請及關注並聯繫我們,及時諮詢律師,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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