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電信詐騙的花樣真是越來越多
騙子不是偽裝成親朋好友
就是假扮成「高富帥」和「白富美」
只為掏走你口袋裡的小錢錢
但是
你聽說過騙子冒充成上司讓你轉錢的嗎?
被詐騙造成公司損失
個人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今天的「以案說法」
就來說說這個問題
仲裁委員會認定,魏某應對36.8萬元的經濟損失承擔30%的責任。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應當恪盡職守、謹慎履職。
在當前電話詐騙案件頻發,公安部門加強防詐騙宣傳力度的大環境下,魏某作為具有從業經歷的財務人員,應當具備較之普通人更為敏感的風險意識。但是,魏某接到詐騙分子的電話後,在未核實對方身份及轉帳指令真實與否的情況下,通過其所掌握的法定代表人私人帳戶,以及沒有權限使用的公司帳戶進行了轉帳,缺乏最基本的注意義務,也違反了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應當對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勞動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問題,應當從勞動者的過錯程度、後果的嚴重性、勞動者的收入水平等方面綜合考慮。本案中,最早的一筆款是從法定代表人陽某個人帳戶匯出的,但魏某第一次操作匯款時,因操作失誤,款項被退回。陽某收到銀行簡訊通知後未與魏某進一步核實轉帳事宜,科技公司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已離職的原財務人員仍知悉公司帳戶的UKEY密碼,證明科技公司在財務管理混亂,這也是造成此次損失的潛在因素。綜合考慮後,仲裁委員會酌定魏某應當承擔責任的比例為30%。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減下列費用:
(一)員工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的違紀經濟處罰;
(三)經員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費用。
用人單位每月扣減前款第一、二項費用後的員工工資餘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減
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
但是用人單位每月扣減費用後的員工工資餘額
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小編還要提醒大家
騙子套路多
一定要保持警惕哦!
今天的內容
大家都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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