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未依法通知債權人,需要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2020-10-18 仲彰法律閱讀館

一、問題的提出

不懂如何燒菜的廚師不是一個好廚師。同樣,不懂如何通知債權人的清算組也不是合格的清算組,而且清算組成員往往會因此而賠得傾家蕩產。也許有人會問,有這麼嚴重和誇張嗎?是不是有點危言聳聽了?實際上,這種例子在現實中是很多的,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

二、案情回顧

甲公司因為缺乏流動資金,向乙銀行貸了一筆款,然而貸款到期後卻還不上乙銀行的錢。乙銀行沒有辦法,只能到法院起訴甲公司並取得勝訴判決。另一方面,甲公司因為長期經營不善、虧損嚴重,股東丙和丁決定解散公司。於是股東丙和丁組成了清算組,開始對公司進行清算。

清算組成立後,在甲公司註冊登記地的省級報紙上發布了公告,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債權人。公告期限屆滿,並沒有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所以清算組便編制了清算報告,確認甲公司已經清算完畢,不存在尚未清理的債權債務。丙和丁作為清算組成員在清算報告上簽字。隨後,清算組向工商局申請註銷甲公司,工商局依申請將甲公司註銷。

在甲公司被註銷後,乙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甲公司已經被註銷了,執行案件由於被執行人主體資格消滅而沒法往前推進。乙銀行於是找到我們代理這個案件。我們經過研究,以清算組未依法履行通知義務導致乙銀行損失為由,申請法院變更丙和丁為被執行人,要求丙和丁對乙銀行因清算組未依法通知而發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執行法院依我們的申請,將丙和丁變更為被執行人,並對丙和丁的財產強制執行,最終乙銀行的債權得以收回。但丙和丁的財產幾乎被執行殆盡,陷入嚴重的財務危機。

三、法律分析

我敢打賭,很多人肯定和丙還有丁一樣,存在這樣的困惑:清算組不是已經在報紙上發公告了嗎?為什麼丙和丁還要對甲公司的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呢?那是因為清算組只在報紙上發公告還不符合法律關於清算組通知債權人的規定。那清算組如何通知債權人才符合法律規定呢?讓我們一起來看一看法律對這個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這個問題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有規定,其是這樣表述的: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從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清算組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債權人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書面通知方式;另一種是在報紙上發公告的方式。書面通知方式適用於已知的債權人;在報紙上發公告的方式適用於未知的債權人。這兩種通知方式適用的對象不同,不可相互替代。

在我們所代理的這個案件中,清算組明知甲公司對乙銀行負有債務,清算組應當以書面通知方式將甲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乙銀行。但清算組卻只採用了在報紙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未知的債權人,卻沒有以書面通知方式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乙銀行。故甲公司通知債權人的方式顯然不符合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二款關於「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之規定,清算組成員丙和丁應當對乙銀行因清算組未依法履行通知義務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劃重點,這個要考

  • 清算組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債權人有書面通知和報紙公告通知兩種方式,這兩種通知方式適用對象不同,書面通知適用於已知債權人,報紙公告通知適用於未知債權人,二者不可相互替代。

  • 在存在已知債權人的情況下,清算組既要以書面通知方式通知已知債權人,又要在報紙上公告通知未知債權人。這兩種方式需要同時採用才能視為清算組依法履行了通知義務。

  • 如清算組未依法履行通知債權人的義務,那麼清算組成員需要對債權人因此而發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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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註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出資期限利益。現實中許多公司股東設置了很長時間的出資期限,在公司債務發生時,股東的出資期限尚未到期,導致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那麼,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 破產終結後,債權人能否要求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股東連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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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和楚律師事務所 顏值當前,大量的公司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進行清算而未依法清算,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並危害社會經濟秩序,不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也有違公認的商業道德。包括股東在內的相關清算義務人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長期未進行清算的可認定構成怠於履行清算義務,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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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買賣合同糾紛來說,我國合同法中對於違約責任一律採用嚴格責任原則,即除了違約行為人有免責事由以外,違約人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後兩者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需要分析是否符合構成要件。即在清算責任糾紛中,清算義務人承擔上述清算賠償責任,應符合以下構成要件:第一,清算義務人有違反法律規定,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即在公司解散後未在法定時間內開展清算事務或未在法定時間內完成清算事務,主觀上存在不作為的過錯,或者不適當執行清算事務,侵犯債權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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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帳冊丟失,導致不能清算,董事應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權威解讀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