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稅收策劃業務指引》

2020-12-15 騰訊網

企業重組稅收策劃業務指引——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規範第3.4.2號(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具有資質的涉稅服務人員(以下簡稱「涉稅服務人員」)提供企業重組稅收策劃業務執業行為,提高執業質量、防範執業風險,依據《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和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基本指引》、《稅收策劃業務指引(試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企業重組稅收策劃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實施企業重組稅收策劃業務中,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除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客觀獨立、審慎勝任、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外,還應根據業務性質堅持以下原則:

(一)特定目標原則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企業重組稅收策劃業務,應以與委託人約定的委託目標為核心開展服務。

(二)合理商業目的原則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企業重組稅收策劃業務,應基於委託人的合理商業目的,服務過程和服務成果不得單純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也不得向委託人建議只在形式符合稅法規定,但與其經濟實質不符的方式獲取稅收利益。

(三)誠信及保密原則。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承辦企業重組稅收策劃業務時,應當按照業務委託協議內容完整、真實地提供服務,並根據保密協議或業務委託協議中的保密條款內容為委託方提供的各項信息採取保密措施。

第四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企業重組稅收策劃服務,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採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9號)、《關於進一步完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制度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3號)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人員)基本信息採集表》和其他相關信息。

第五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企業重組稅收策劃服務,實行信任保護原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有權終止業務:

(一)委託人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

(二)委託人提供不真實、不完整資料信息的;

(三)委託人要求違反本指引第三條的;

(四)其他因委託人原因限制業務實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約定業務,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收取費用,並就已完成事項進行免責性聲明,由委託人承擔相應責任,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不承擔該部分責任。

第六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企業重組稅收策劃服務,應當遵循《稅務師行業職業道德指引(試行)》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遵循《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相關的規定,在接受企業重組稅收策劃業務委託前,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委託人的情況進行了解和評估,充分評估委託人及其項目風險。重大項目應由稅務師事務所主要業務負責人對項目負責人的評估情況進行評價和決策。

第八條為確保企業重組稅收策劃業務順利實施及業務質量,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項目的複雜程度、風險狀況和時間要求等情況,遵循《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相關規定在實施企業重組稅收策劃業務前,編制企業重組稅收策劃總體業務計劃和具體業務計劃。

業務計劃應確定工作目標、工作方案、時間安排、業務範圍、人員分工、溝通協調、執行程序等事項。

第九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企業重組稅收策劃服務,應當按照《稅務師行業質量控制指引(試行)》、《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和《稅收策劃業務指引(試行)》執行業務承接、業務委派、業務計劃、數據信息收集、分析適用法律法規、分析參考案例、設計策劃方案、方案數據測算、對比分析、業務記錄及業務成果等一般流程。

根據承接業務的簡易程度,可以選擇僅執行部分程序,但需保證已執行程序足以支撐方案制定以及結論。

第二章 業務定義與目標

第十條本指引所稱企業重組稅收策劃業務,是稅務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託,依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委託人重組事項進行稅收規劃和安排,以達到管理稅收成本,控制納稅風險,提高經營效益為目標的涉稅服務業務。

第十一條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及其他相關稅收法律法規,重組方式具體分為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企業合併、企業分立、資產(股權)劃轉以及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等方式。

實務中注意區分企業重組方式的概念在不同政策環境下的內涵和外延,以便正確使用相應的法律法規。

企業重組稅收策劃應根據企業特定需求目標,選擇有利於達成委託事項結果的方式。

第十二條項目負責人在執行重組稅收策劃業務時,應充分關注本指引關於重組方式分類與實際業務涉及的其他文件中關於重組方式的協調與統一。兩者存在差異的,應區分為形式性差異或是實質性差異處理,並做如下處理:

(一)對於形式性差異,項目負責人應關注兩者關於重組概念描述及重組交易分類等文本描述差異,通過梳理技術性或語言性差異影響,合理分析以適用本指引;

(二)對於實質性差異,項目負責人應關注兩者對於重組規則要素、具體交易內容、重組目的等實質性差異,通過比較交易內容和對價支付方式等差異,分析適用重組規則,統一協調妥善處理以適用本指引。項目負責人在業務承接與實施時應充分考慮分屬不同領域法律法規政策中重組形式和內容上的差異和風險。

第十三條企業重組稅收策划具體涉及稅種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及稅金及附加等。具體策劃涉及的稅種應根據委託需求目標確定。

第三章 業務實施

第一節 數據與信息收集

第十四條在進行數據與信息收集前,項目負責人應當考慮行業情況、業務模式、政策法規等因素,制定收集範圍、收集口徑及文檔格式,要求委託人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項目負責人書面列示資料清單,並告知委託人進行事前準備。

第十五條數據與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委託人企業組織構架、財務數據、納稅申報資料、內部管理信息和稅法遵從度意願等。對於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以及企業合併等涉及其他股權企業的,收集範圍包括標的股權企業的數據與信息。

第十六條開展企業重組稅收策劃業務時,可以通過資料採集、問卷調查與現場訪談等方式,收集與重組稅收策劃項目相關的數據與信息。

第十七條以資料收集方式向企業開展的數據與信息收集,需涵蓋重組策劃涉及的各納稅主體企業資料,重點關注與本次交易直接相關的相關數據與信息收集,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營業執照、章程、企業組織構架等資料;

(二)各年度審計報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審核報告、委託方執行的財務會計制度、各年財務帳冊明細以及與重組相關的評估報告;

(三)業務涵蓋的稅收種類及稅率等基本稅收政策;?

(四)納稅申報表資料,包括增值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以及其他各類稅務申報表等資料;

(五)享受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等財政、稅務、審計等相關部門的執法文書;

(六)被稅務機關等處罰的決定書等;

(七)涉及重組相關的主管部門批准文件、政府產業引導文件或指引等資料;

(八)涉及重組的企業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文件等資料;

(九)涉及重組相關業務合同、文件等資料;

(十)涉及重組的各項資產負債帳面價值以及計稅基礎,包括應收款項、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以及存貨等;

(十一)其他能確定各納稅主體企業稅收狀況的資料。

第十八條以問卷調查與現場訪談方式向企業開展的數據與信息收集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委託重組交易事項具體目標、背景及服務需求;

(二)與重組交易事項直接相關的經營戰略、發展規劃、企業經營等資料;

(三)與重組交易事項相關的業務形態、模式及流程等資料;

(四)委託人及管理層對稅收政策法規執行與遵從度,是否存在濫用稅收政策規避納稅義務問題;

(五)其他與重組事項相關的信息。

第十九條對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以及企業合併等涉及併入目標公司履行數據與信息收集時,除上述資料外,還需收集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目標公司經營過程中對稅務政策法規遵從情況,是否存在逃稅、欠稅、漏稅、少繳稅款及其他潛在稅收風險的情況;

(二)目標公司所執行適用的相關納稅政策及稅收優惠是否得到了有關稅務機關的認可,是否具有合法性、穩定性;

(三)目標公司設立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根據其存續時間、經營情況等判斷是否屬於專為避稅設立的殼公司;

(四)其他需要收集的相關信息資料。

第二十條對所收集的數據與信息進行初步覆核及整理,關注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審核收集的數據及信息在財務核算和納稅申報方面是否存在差錯;

(二)分析收集的數據及信息是否恰當、真實和完整;

(三)分析收集的數據及信息是否與服務需求緊密契合,是否足夠支撐方案制定。

第二十一條對委託人情況理解不充分導致的分歧,涉稅服務人員應重新調查或與委託人進行討論、確認。

對涉及委託人重要事項及重大經濟利益等資料,可要求委託人籤字和蓋章確認。

第二節 分析適用法律法規及參考案例

第二十二條收集分析有關企業重組稅收政策法規,分析或了解出臺背景、執行對象、執行條件以及執行流程,分析法規政策與服務需求的匹配程度和差異點。

第二十三條收集重組策劃涉及的各納稅主體企業所在地區域性稅收政策以及稅務機關稅收執法環境等資料。

第二十四條涉稅服務人員根據具體服務目標收集的信息和資料,研讀相關的稅收政策、法規及稅收協定條款,確定政策法規的引用方向和基礎。

對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理解不同所導致的分歧,可以向稅務機關或者專家學者進行諮詢及討論。在與稅務機關或者專家學者進行溝通前,應告知委託人,溝通時應注意對委託人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條根據案例背景、策劃條件、執行過程、及財稅管理部門判定結果等信息,尋找類似的重組稅收策劃案例信息,並與委託人的數據與信息及服務需求進行差異分析,以此作為方案設計參考。

第三節 設計策劃方案

第二十六條依據收集的數據與信息,結合政策分析、參考的案例以及企業組織構架基礎上,項目負責人設計可能存在的不同稅收策劃方案,分析和確定各項重組標的資產在不同重組方案下的各稅種的稅收成本、稅收風險、資金需求及可操作性。

第二十七條重組稅收策劃方案應儘可能詳細地分步驟設計,並須明確提出方案實施的前置條件、政策依據、步驟順序、實操要領等。

第二十八條提供重組稅收策劃方案時,可根據目標實現及業務實際情況,選擇重組方式。

第二十九條選擇法律形式改變稅收策劃方式時,應關注的重點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對利用公司、自然人、個體戶、合夥企業以及個人獨資企業股東身份而改變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處理;

(二)對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有關企業納稅事項由變更後企業承繼。

第三十條選擇債務重組稅收策劃方式時,應關注的重點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充分理解債務重組的定義。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讓步的事項。若按照雙方協議或法院裁定,債權人實質未做出讓步,只是將債權換成了其他資產,則不屬於債務重組的範圍。

(二)分解交易內容。債權轉股權應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轉讓的所得或損失。

(三)合理策劃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符合條件的,可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對於債權轉股權業務,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所得或損失。

第三十一條選擇資產收購稅收策劃方式時,應關注的重點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合理策劃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對股權支付比例與收購資產比例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轉讓企業(被收購企業)無需確認轉讓所得;

(二)資產收購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在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取得資產方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轉讓企業(被收購企業)股東不轉讓所取得股權;

(三)合理利用整體併購策略,收購標的企業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四)合理利用作為非債權人收購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時,安置員工達到一定比例,享受契稅優惠政策;

(五)收購標的資產是否涉及不徵稅收入等稅收優惠,關注稅收優惠延續性。

(六)對於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母子公司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間的資產收購,關注資產劃轉和資產收購的區別及適用性。

第三十二條選擇股權收購稅收策劃方式時,應關注的重點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合理策劃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對股權支付比例與收購股權比例符合條件的,被收購企業股東無需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企業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二)股權收購若選擇一般性稅務處理,合理策劃通過提前分配利潤,將應稅轉讓所得轉為免稅分配所得,降低股權轉讓稅收成本。

(三)對於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母子公司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間的股權收購,關注股權劃轉和股權收購的區別及適用性。

第三十三條選擇企業合併稅收策劃方式時,應關注的重點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合理策劃享受稅收優惠,符合條件的企業合併,享受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契稅及印花稅等稅收免徵或遞延納稅政策,除房地產企業外,合併雙方可以享受免徵土地增值稅;

(二)合理策劃虧損彌補事項,根據情況選擇一般性稅務處理或特殊性稅務處理。對特殊性稅務處理,被吸收合併企業虧損按限額在規定年度內由吸收合併方彌補;對一般性稅務處理,被吸收合併方按清算、分配處理,股東按收回股權投資處理;

(三)合併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合併企業12個月內不改變被合併企業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合理策劃增值稅留抵稅額結轉,對被合併企業註銷時留抵稅額策劃轉移至合併方抵扣。

第三十四條選擇企業分立稅收策劃方式時,應關注的重點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合理策劃享受稅收優惠,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分立事項,享受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稅收免徵或遞延納稅政策,除房地產企業外,公司分立可以享受免徵土地增值稅;

(二)分立選擇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須滿足分立企業在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分立企業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第三十五條選擇資產(股權)劃轉稅收策劃方式時,應關注的重點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資產(股權)劃撥特殊性稅務處理對會計處理應符合相關規定。

(二)合理策劃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帳面淨值劃轉股權或資產符合條件的,雙方不確認所得;

(三)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劃轉取得股權(資產),須滿足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合理策劃享受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可以不計入收入總額的優惠政策;

(五)合理利用劃轉資產行為免徵契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選擇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稅收策劃方式時,應關注的重點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合理策劃享受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遞延納稅政策,對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按公允價值計算確認轉讓所得,在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分期均勻確認企業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二)對外投資分期確認所得,投資項目5年內註銷或轉讓的,應在註銷或轉讓當年一次性確認所得;

(三)合理策劃享受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節 方案數據測算及對比分析

第三十七條涉稅服務人員根據重組策劃方案,設置評價方案的試算指標,形成測算結果,以便對各個方案進行量化評價。

第三十八條在試算過程中應就試算指標、計算方法、試算前提及試算假設與委託人進行溝通,並按照各因素對委託人的重要程度有側重地進行試算與分析。

(一)設置測算指標:測算指標應體現重組稅收策劃方案的稅收成本、納稅風險、經營效益等結果;

(二)進行測算並形成測算結果:制定表格、清晰簡練文字描述等多樣式呈現測算結果,以便委託人直觀了解測算結果。

第三十九條重組稅收策劃方案設計試算數據,應重點關注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策劃方案確定計稅基礎及應納稅金額時,若存在稅收法規政策與財務會計規定不一致的,應以稅收法規政策為準。稅收法律法規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可參考財務會計規定;

(二)策劃方案引用各項資產公允價值時,應為非關聯雙方在自願和公平交易條件下所確定的價格。對於公允價值難以認定的,可參考引用評估公司等第三方中介機構的評估結果;

(三)策劃方案設計中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交易價格,應當按照與獨立第三方的交易價格、交易方式等要素進行確認計量,不應直接以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為目標調整交易價格。

第四十條對比分析是涉稅服務人員從多維度評價分析策劃方案的過程,體現服務成果的專業、客觀及謹慎,通過對比方法展示不同策劃方案的優勢及不足,重點分析可能會阻礙企業重組正常推進,導致企業重組稅收策劃目標失敗因素。

第四十一條對比分析多方案試算結果,應體現方案稅收成本,同時根據受託業務範圍結合委託人提供的相關信息,分析各個策劃方案對委託人的財務管理、資金成本等事項造成的影響,合理預估各個策劃方案的管理成本和操作成本。

第四十二條對比分析多方案政策適用性。結合政策法規解讀策劃成果,評價各個策劃方案的適用性,分析其適用差距及貼合方法,突出稅收政策適用性的風險評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風險:

(一)重組稅務備案風險。重組及其稅務處理方案不符合主管稅務機關政策執行口徑,導致無法報請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不具備合理商業目的風險。重組交易無實質的商業目的,明顯帶有以減少、逃避稅收為唯一或主要目的的嫌疑,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交易架構和交易方式安排不當;

(三)重組後稅收政策延續風險。企業正在執行的稅務政策、享受的稅務優惠政策因重組因素不再繼續符合政策導致重組效果出現折扣(方案失敗)風險。

第四十三條涉稅服務人員將對比分析的結果進行歸納整理後,與委託人進行充分的溝通,關注策劃成果與委託人經營目標的一致性,並經委託人認可。

第四章 業務記錄與成果

第四十四條稅務師事務所提供企業重組稅收策劃業務,應當遵循《稅收策劃業務指引(試行)》和《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相關的規定編制工作底稿與業務報告。

業務成果包括出具稅收策劃報告、方案分析文檔、方案試算底稿等。

第四十五條企業重組稅收策劃報告包括封面、前言、背景、法規依據、策劃方案、分析比較內容、實施取向以及附件等基本要素。

第四十六條企業重組稅收策劃報告中背景資料是根據委託人所提供以及與委託人溝通後所掌握的數據信息,經過整理後提煉出與企業重組稅收策劃服務相關的內容情況,具體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委託人基本信息情況;

(二)委託人的具體目標;

(三)其他與委託人直接相關服務內容情況事項。

第四十七條企業重組稅收策劃報告中列明與服務內容相關法律法規條款,法律法規條款繁多時可以對其內容進行歸納後列示。

第四十八條企業重組稅收策劃報告中應提出稅收策劃方案並分析比較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列示不同策劃方案下的主要分析過程、方案實施步驟、方案測算結果、優勢及不足評價;

(二)列示不同策劃方案風險提示,在對策劃方案內容、實施取向以及分析過程列出風險提示,提醒報告使用人可能存在的風險和不確定性。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本指引自2020年8月1日起試行。

附件1:

企業重組稅收策劃業務報告

(參考示例)

報告號:

備案號:

一、封面示例

關於____公司重組稅收策劃業務報告

____稅務師事務所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前言示例

(一)要點

1.敬語

2.簡要過程或結論

3.事務所名稱和日期

(二)示例

致:有限公司 敬啟者

____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我們」)非常高興接受貴公司的委託,對貴公司的資產重組提供稅收策劃專項服務,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對企業的重組方案進行納稅成本管理分析並提供專業的建議。我們在此向貴公司提交《重組稅收策劃業務報告》,供貴公司參考使用。

在我們工作期間得到了貴公司財務部的大力支持和協作,在此我們表示衷心感謝。

____稅務師事務所

____年 ____月____ 日

三、報告目錄示例

(一)要點

1.邏輯清晰、簡潔

2.目錄名稱與題目保持一致

3.頁碼與內容對應

(二)示例

目錄

第一章、關於本報告1

一、報告的背景2

二、報告的說明3

第二章、報告正文7

一、企業基本情況4

二、委託項目4

三、重組方案提供分析4

四、重組方案稅負對比9

五、重組方案選擇9

六、其他注意事項10

七、報告涉及稅收文件匯總10

四、報告目的、報告限制用語示例

(一)要點

寫明起草報告目的,如諮詢報告背景,並不與業務委託書相衝突。

報告中應向客戶說明報告的使用、責任等重要方面的事項。

(二)示例

1、報告目的

我們接受委託,對A公司的資產重組提供稅收策劃專項服務,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對企業的重組方案進行納稅成本管理分析並提供專業的建議。

2、報告限制

需要指出的是,我們的調查工作並非執行審計程序,因而不能亦不會提供與審計服務相同程序的保障,不會對獲取的信息發表審計意見。我們的資料信息來源於公司提供的資料、訪談記錄和公司管理層的口頭說明與解釋。

我們並沒有執行任何審計性質的工作,也沒有對本報告內的財務或其他資料執行任何核對或驗證程序。因此,我們不對本報告內資料的準確性或完整性承擔責任。

本報告分析結果僅供公司管理層內部決策參考使用,不得作為其他任何目的的引用或使用。

五、報告正文語示例

(一)要點

寫明起草報告企業基本情況,項目背景即服務需求等;

報告應說明籌劃重組方案及對比分析過程及注意事項

(二)示例

1、企業基本情況

2、委託項目

3、資產重組方案

4、重組方案納稅成本對比分析

5、重組方案選擇

6、重組其他需關注事項

7、重組稅收策劃報告參考稅收政策

附件2:

報告參考示例

一、企業基本情況

A公司成立日期、營業執照、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股權情況等資料。

二、委託項目

(一)項目背景

(二)服務需求

在滿足公司經營目標的前提下,策劃A公司帳面資產(含土地、房屋和商標)以合理納稅成本方式轉移至股東新成立的B公司。

三、資產重組方案

方案一:資產無償劃轉+業務轉移+股權交易模式

(一)方案描述

(二)流程圖

(三) 納稅成本匡算

(四)方案分析

優勢:

劣勢:

方案二: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業務轉移+股權交易模式

(一)方案描述

(二)流程圖

(三)稅費匡算

稅費計算過程:

(四)方案分析

優勢:

劣勢:

方案三:整體資產帶負債人員一併劃轉+業務轉移+股權交易

(一)方案描述

(二)流程圖

(三)稅費匡算

(四) 方案分析

優勢:

劣勢:

四、重組方案稅負對比分析

方案稅負對比分析表

五、重組方案選擇

六、重組其他需關注事項

七、重組稅收策劃報告參考稅收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

(二)增值稅

(三)土地增值稅

(四)契稅

(五)印花稅

(六)其他

相關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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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行)——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規範第3.7.5號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範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涉稅證明代理服務行為,提高執業質量,防範執業風險,根據《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和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業務指引(試行)》,制定本指引。
  • 大企業稅收管理現狀及趨勢的應對研究
    當前,隨著改革逐步進入深水期,大企業時代的生產力再一次實現了質的飛躍。一些優勢企業強強聯合,形成了具有較強綜合競爭力的大企業集團;一些產業鏈相關企業合併重組,促進了企業業務鏈條整合,發揮了協同互補效應,導致生產關係發生深刻變化。大企業憑藉雄厚的資本、技術、品牌、信譽、渠道、網絡等優勢,進一步夯實了其在國民經濟中的支柱地位。
  • 海南企業可享受企業減按15%的稅率 稅收籌劃的稅收優惠政策
    [導讀]在海南進行公司註冊 1、可享受企業減按15%的稅率進行企業所得稅徵收的優惠政策! 優惠政策時間:持續到2024年12月31日。   海南自由貿易港的鼓勵類的產業企業,也就是海南自由貿易港所鼓勵的產業目錄中的那些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主營業務的收入是要佔到企業的收入總額60%以上的那些企業   2)企業的總部是在海南的自由貿易港,還要是符合條件的企業,對所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總部和其分支所得
  •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國有企業改制與公司治理業務操作指引
    特別說明,本書所收錄的律師業務指引僅僅是對律師執業活動的參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為判定律師執業是否盡職合規的依據,更不能作為追究律師責任的依據。詳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業務操作指引①》2009年8月出版。
  • 稅收助力「探路者」走出「國際範」
    橫琴稅務部門根據不同行業需求量身打造政策輔導套餐,如針對有跨境業務往來的企業推出涵蓋國際稅收諮詢、跨境涉稅事項辦理和涉稅訴求響應的三類九項服務措施,精準幫助企業實現稅收優惠「應享盡享」。據了解,廣東稅務部門建立稅收政策全鏈條管理機制,實施「分級分類政策清單+辦理指引」輔導納稅人精準定位政策享受實施路徑、運用大數據分析抽取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潛在納稅人並主動推送優惠政策、依託徵管系統共享信息綜合判斷主動減免稅費等有效方式,用足用好稅收政策工具,最大限度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和重點項目發展,積極有效服務自貿區建設高水平對外開放門戶樞紐、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先行區、自由貿易港和粵港澳大灣區核心功能區
  • 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財稅處理
    對於第二點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註冊地轉移至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 稅收大數據精準匹配 助力皖鄂兩地企業攜手復產
    今年疫情發生後,馬鞍山市稅務局通過稅收大數據比對,精準匹配供需要求,助力皖鄂兩地企業攜手復產,同時創新推出「稅務專家門診」,一季度馬鞍山累計實現減稅降費12.96億元。「稅務專家門診」現場為納稅人解惑答疑。
  • 境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2020版)發布
    來源:新浪財經12月28日消息,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官網公布實施《境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2020版)》有關事項的通知。附:境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2020版)(2018年2月9日第五屆常務理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2020年10月16日第五屆常務理事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第一章 總則為促進債券市場對外開放,規範境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8〕第1號),中國人民銀行
  • 【輕鬆申報】企業所得稅網上申報操作流程
    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即日起可網上辦理。今天小稅為大家準備了申報指引,跟著指引操作,so easy~以下介紹廣東省電子稅務局用戶使用離線申報操作說明。登錄前你準備好了嗎?請檢查:1.瀏覽器Internet Explorer9或以上版本。2.使用Adobe Reader10或以上版本。
  • 2020年銷售費用合理稅收籌劃: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專設銷售機構相關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也屬於銷售費用。其中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的佔比較高。 前景提要:根據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
  • 建築行業可申請高比例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稅收優惠及個稅核定徵收
    籌劃方案一:建築企業可在我園區,設立建築子公司或分公司,用園區的公司對外承接業務,企業繳納的每一筆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都能享受園區的稅收優惠政策; 1、重慶園區 重慶園區對於入駐的建築企業給予增值稅40%-70%稅收優惠。
  •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對原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未期滿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並按《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 商業銀行福費廷業務指引發布
    8月6日,中國銀行業協會官網發布的《中國銀行業協會商業銀行福費廷業務指引》(下稱《指引》)稱,為進一步防範業務風險,加強業務管理,更好地發揮福費廷業務在優化金融資源配置、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的優勢,結合我國當前貿易金融業務的發展態勢及各商業銀行的實際訴求,經中國銀行業協會貿易金融專業委員會第三屆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表決
  • 個人獨資企業稅收籌劃方案
    個人獨資企業稅收籌劃方案一、個人獨資企業(行業不限制)可申請享受特惠政策,核定徵收,資金任意專至私人帳戶適用於:1.優化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25%>個人獨資綜合稅負6%上下)2.股東分工高工資提成的稅收優化(以市場推廣
  • 杭州《企業IPO、併購重組的財稅實務處理》面授課成功舉辦
    杭州,6月16-17日,中華會計網校·稅務網校成功舉辦財稅實務面授課《企業IPO、併購重組的財稅實務處理》,本課程特邀著名實戰專家龐老師主講,他主要從事稅收政策、風險控制下的納稅籌劃、稅務審計(納稅檢查)、如何應對稅務機關的稅務稽查、稅收與會計的差異比較等方面的研究,已培訓學員累計數萬人,眾多網校學員、實務會員和企業財務人員前來聽課
  • 青島軟體企業稅務籌劃,稅收優惠政策
    為了進一步促進軟體開發企業的發展,我國還制定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從現實來看,很多軟體開發企業並沒有真正認識到稅收籌劃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意義和方法。軟體開發行業稅負現狀;很多軟體開發企業忽視長遠發展利益的重要性,不注重商業方法,沒有稅收籌劃和研究意識,在一定程度上會造成後期軟體開發企業稅收負擔過重,甚至可能導致涉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