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作品排名不分先後)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作者:拙耕書院創辦人 子耕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作品: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五條
作者:江西省鷹潭市書法家協會副秘書長 徐樣發
第八百三十五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託運人可以請求返還。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作品: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條
作者:司法部直屬機關原工會主席 杜京來
第九百七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夥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合夥。
合夥期限屆滿,合伙人繼續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伙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合夥合同繼續有效,但是合夥期限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合夥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作者:中國書畫院副院長 杜敬義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作者: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四級高級檢察官 潘麗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作者:北京市法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王紹利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法治日報(製圖:嶽錸)
編輯:韓玉婷 張博 李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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