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份的納稅申報工作即將開始,為方便辦稅人員提前了解各稅種的申報日期,中華會計網校小編為大家整理了「2月份納稅申報辦稅日曆」及1月的相關稅事,希望給大家帶去幫助。
註:以上為北京市常用徵期日曆,具體納稅申報時間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為準,此表僅供參考。
重要稅事
稅總:中央財政補貼不徵收增值稅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就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做出規定。
文件規定,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該規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上述規定執行。
部分航空公司總分機構繳納增值稅有關問題明確
財政部網站21日消息,為確保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順利實施,財政部、國稅總局現將部分航空公司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繳納增值稅的問題明確。
該通知列明的航空公司總分支機構(具體名單見附件),除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外,自總機構所在地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之日起,按照《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自2012年9月1日起,按《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上述航空公司分支機構的預徵率為1%.該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執行。
2月《船舶車船稅委託代徵管理辦法》實施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和交通運輸部聯合下發了《船舶車船稅委託代徵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1號),自2013年2月1日起執行,共二十四條,根據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稅收票證和手續費管理等相關文件規定,制定了船舶車船稅的委託徵收、解繳、手續費支付和使用、信息共享等工作流程,明確了稅務機關和海事管理機構在委託代徵工作中的職責。
《辦法》適用於船舶車船稅的委託徵收、解繳和監督。對於在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登記的應稅船舶,其船籍港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辦法》的規定委託當地海事管理機構代徵車船稅。稅務機關委託地方海事管理機構開展船舶車船稅代徵工作的,適用《辦法》有關規定。
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管出新規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對稅款預繳和彙算清繳以及總分機構分攤稅款的計算、日常管理等徵管事宜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公告規定,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彙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 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具體的稅款繳庫或退庫程序按照財預 〔2012〕40號文件第五條等相關規定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匯總納稅企業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可以對企業自行實施稅務檢查,也可以與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聯合實施稅務檢查。
稅收協定中財產收益條款明確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於稅收協定中財產收益條款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9號)。
公告規定,「中新稅收協定」第十三條第四款,以及國稅發〔2010〕75號所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條文解釋》所述的不動產,均應包括各種營業用或非營業用房屋等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以及附屬於不動產的財產。
根據「國稅發〔2010〕75號所附條文解釋」規定,公司股份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由位於中國的不動產所組成,是指公司股份被轉讓之前的一段時間內任一時間,被轉讓股份的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位於中國的不動產價值佔公司全部財產價值的比率在50%以上。該規定所述及的公司股份被轉讓之前的三年是指公司股份被轉讓之前(不含轉讓當月)的連續36個公曆月份。
「中新稅收協定」第十三條第四款以及「國稅發〔2010〕75號所附條文解釋」所述的公司財產和不動產均應按照當時有效的中國會計制度有關資產(不考慮負債)處理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價,但相關不動產所含土地或土地使用權價值額不得低於按照當時可比相鄰或同類地段的市場價格計算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