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是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1年4月28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作出修改將第八條第一款中的「民政」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
第一條 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防教育是建設和鞏固國防的基礎,是增強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途徑。
第三條 國家通過開展國防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學習必要的軍事技能,激發愛國熱情,自覺履行國防義務。
第四條 國防教育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針對不同對象確定相應的教育內容分類組織實施。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都應當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開展國防教育。
第六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協同國務院開展全民國防教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駐地軍事機關協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第七條 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負責國防教育工作的機構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
第八條 教育、退役軍人事務、文化宣傳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國防教育工作。徵兵、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等工作的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國防教育工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第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開展國防教育。
第十條 國家支持、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於國防教育的活動。
第十一條 國家和社會對在國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採取各種形式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國家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國防教育工作,增強全民國防觀念,促進建設和鞏固強大國防,根據國防教育法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新形勢下國防教育工作的意見》,制定本大綱。
第二條 全民國防教育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主席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和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著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堅持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緊貼形勢任務,豐富教育內容,突出教育重點,創新方法手段,推進全民普及,努力使關心國防、熱愛國防、建設國防、保衛國防成為全社會的思想共識和自覺行動,為建設和鞏固國防奠定堅實思想基礎,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強大精神動力。
第三條 全民國防教育的基本任務是:普及國防知識,培訓軍事技能,培育國防後備人才,激發愛國熱情,強化國防觀念,增強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和凝聚力、向心力,提高全體公民履行國防義務的自覺性。
(2010年1月8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促進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防教育是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和憂患意識,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學習必要的軍事技能,激發愛國熱情,自覺履行國防義務的全民性終身教育。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本級財政預算中保障國防教育所需經費,並將國防教育工作納入目標績效考核。縣級以上國防教育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的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駐地軍事機關協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和國防教育委員會開展國防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