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謝穎 通訊員 鍾紫薇 盧紀如
「網絡安全為人民、網絡安全靠人民」。今年9月14日至20日是我國第七屆網絡安全宣傳周,值此之際,東莞第三法院發布了近期審理的兩起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典型案例並以案釋法,提醒廣大公眾要嚴守網絡安全警戒線,勇於同破壞網絡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並建議監管部門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共同營造安全綠色文明和諧的網絡環境。
案例一:
開發APP未經審核供客戶使用,放任他人介紹賣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張某浩在深圳市出資僱傭被告人袁某勇、吉某華共同開發「*客APP」軟體,其中張負責推廣營銷,袁負責前端維護,吉負責後臺維護。此後,三人在未經相關部門審核的情況下把「*客APP」提供給客戶上傳圖片和視頻使用,只要手機安裝該軟體就可以使用帳號、密碼登錄進行瀏覽。張某浩等人從中收取每名客戶每月會員費88元,至案發時共非法獲利約6萬元。
在「*客APP」運營期間,張某浩等人明知他人在該軟體內上傳招嫖圖片和視頻,仍然放任不管。經查明,去年7月、8月,吳某龍、張某娟(另案處理)分別下載「*客APP」並支付相關費用,後利用該軟體在東莞常平鎮、南城區從事介紹賣淫活動,通過聯繫賣淫女的「經紀人」,將女子的簡介、照片和視頻上傳至「*客APP」,供嫖客線上挑選。在性交易完成後,吳、張從中抽取「中介費」。
據涉嫌介紹賣淫罪另案處理的張某娟供述,之前有人在微信群內介紹「*客APP」,說可以發布敏感照片、視頻不會被封號,她就支付200元購買了一個帳號。之後,賣帳號的人把「*客APP」帳號的網址連結發給她,她再將連結和密碼發到朋友圈,嫖客就可以點擊連結自行登錄進去挑選女子,這樣她就不用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照片,就不會被封號。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浩、袁某勇、吉某華利用信息網絡為實施介紹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被告人張某浩在本案中是APP的創始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袁某勇、吉某華受僱於被告人張某浩,維護APP的運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依法應對二人從輕處罰。
根據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一審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浩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判處被告人袁某勇、吉某華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案例二:
建QQ群供「購槍」人士交流並發布銷售槍枝信息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起,被告人鄔某軍在某網站上多次發布出售氣槍整槍及氣槍配件的帖子,一些意圖非法購買槍枝的人員看到上述信息則通過添加鄔某軍的QQ號等聯繫方式與其取得聯繫。期間,鄔某軍設立QQ群並擔任群主,用於欲非法購買槍枝的人員一起交流關於氣槍的技術話題及向鄔某軍購買氣槍整槍及氣槍散件。期間,一共有47人加入該QQ群,多人慾向鄔某軍購買氣槍整槍及氣槍散件。2018年8月23日,鄔某軍被公安機關抓獲。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鄔某軍設立用於銷售違禁物品氣槍的通訊群組,發布有關銷售違禁物品槍枝的違法犯罪信息,情節嚴重,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3000元。
【以案釋法】
網絡安全人人受益 維護網絡安全人人有責
近年來,各種傳統犯罪日益向網際網路遷移,網絡犯罪呈高發多發態勢,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為進一步嚴懲網絡犯罪,維護正常網絡秩序,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和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之二,規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2019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對於依法對網絡犯罪以及潛伏在背後的黑灰產業鏈實施「全鏈條」打擊,從源頭上遏制網絡犯罪,從根本上治理網絡生態環境,進一步提供了有力、有效的刑事法律支撐。
近年來,各級公檢法機關依法嚴懲網絡犯罪,切實維護網絡安全,「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已逐漸成為社會共識,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抱持著某些違法信息內容處於灰色地帶難以對其進行處罰的心理,利用網絡的虛擬性和隱蔽性發布違法犯罪信息內容。
通過以上兩案,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法官劉仕雯提醒廣大公眾,要清晰地認識到非法利用網絡發布違法犯罪活動信息將要面臨的嚴重法律後果,堅決不跨越網絡安全的警戒線,同時,不做麻木的「看客」,一旦發現網絡上涉嫌違法違規的內容,可通過線上方式進行舉報。另外,建議監管部門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對隱藏在網絡深處的灰色地帶及打「擦邊球」的行為,要以「零容忍」的態度亮劍出擊,及時發現,及時阻斷,從嚴打擊,營造安全綠色文明和諧的網絡環境。
來源 | 羊城晚報•羊城派
責編 | 田恩祥
審籤 | 呂航
實習生 | 何際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