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食品有問題,電商平臺是否擔責?

2020-12-24 中國青年報

法 □ 張夏意

消費者在網店買到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向法院起訴時主張電商平臺承擔連帶責任,這個要求能不能得到支持呢?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審理過這樣一起案例:小賈於2019年春節期間在某大型電商平臺H公司經營的店鋪中付款30元購買了一袋開心果(120g)。小賈收到開心果之後卻很不開心,因為他發現開心果果實發黑,味道也很差。有一定食品安全知識的小賈發現,所購開心果中標註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號查詢不到。另外,開心果包裝中所列明的產品標準GB/T 18672是枸杞的標準,而非開心果的標準。感覺受到商家欺騙的小賈向電商平臺投訴了商家H公司,卻沒有得到回覆。2019年3月中旬,小賈再次向電商平臺進行投訴,但仍然沒有得到滿意的答覆。2019年4月初,小賈再次進入H公司的店鋪,發現店鋪仍在銷售該款開心果,小賈再次下單購買了一袋開心果,發現收到的開心果還是和上次購買的產品存在同樣的問題。於是小賈以H公司、電商平臺為共同被告向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經審理認定,小賈購買的開心果屬於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店鋪應當承擔退還貨款與懲罰性賠償的責任。關於電商平臺是否要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為對於小賈在2019年春節第一次下單購買的商品,小賈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在其購買時電商平臺應知或明知H公司存在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情況。考慮到電商平臺存在海量商品銷售,且H公司具有食品銷售資質,在此情況下無法證明電商平臺應知或明知H公司存在違法行為,電商平臺不應承擔連帶責任。對於小賈在2019年4月第二次下單購買的商品,是在其發現問題並向電商平臺進行投訴後所購買的。電商平臺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核實相關情況,如經營者確實存在明顯違法行為,應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但小賈在兩次投訴後,間隔兩個多月仍能在該網店購買到相同產品,可以證明電商平臺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存在所售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行為,卻未採取必要措施,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在發現購買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時,應當積極多渠道維權,並留存維權證據。店鋪商家需要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仔細核驗生產許可信息與生產廠商資質。電商平臺在接到消費者投訴店鋪存在違法行為後,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積極處理,核實相關情況,在平臺有能力判斷店鋪商家存在違法行為的情況下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否則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作者系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本報記者蒲曉磊整理)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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