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網購食品有問題 電商平臺須擔責

2020-12-12 央視網

  本報北京12月9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焦敏龍)今天上午,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明確規定電商平臺應承擔責任,把好網購食品安全關;「黑作坊」食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都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針對電商平臺的責任承擔問題,《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其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銷售的食品,或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務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商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另外,《解釋》第3條規定,電商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未依法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的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購買不合格食品沒吃出毛病,經營者要承擔懲罰性賠償嗎?根據《解釋》,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可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要求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規定,所有食品必須清晰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黑窩點』『黑作坊』『黑市場』往往形成產供銷一條龍,生產者需要憑藉場地、設備、技術、原料、銷售渠道、運輸、儲存等便利條件,才能製售有毒有害食品」,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劉敏介紹,為切斷「黑作坊」食品的生產經營鏈條,《解釋》第5條明確,對於明知從事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仍提供便利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消費者有權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23條的規定主張該單位或個人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解釋》依法懲治惡意及嚴重不負責任的經營者,第6條以「列舉+兜底」的方式進一步明確了食品經營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仍然銷售,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5種情形,包括:已過食品標明的保質期但仍然銷售的;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的;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且無合理原因的、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虛假標註、更改食品生產日期、批號的;轉移、隱匿、非法銷毀食品進銷貨記錄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

  火車、飛機上提供給乘客的食品有問題誰擔責?《解釋》明確,如遇此種情況,旅客有權主張承運人承擔作為食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的賠償責任;並明確,無論是免費提供或是有償提供,承運人均應保證所提供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費提供」為由進行抗辯。

相關焦點

  • 最高法:網購食品出問題電商平臺須擔責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12月9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焦敏龍)網購到未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或標明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不清晰怎麼辦?收到的外賣食品有問題,平臺要不要擔責?買到「黑作坊」食品找誰賠償?今天上午,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稱《解釋》)。
  • 最高法:網購食品有問題 電商平臺須擔責
    本報北京12月9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焦敏龍)今天上午,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明確規定電商平臺應承擔責任,把好網購食品安全關;「黑作坊」食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都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 最高法:網購食品出問題 電商平臺需擔責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網購已成為公眾日常的消費方式之一,今天(12月9日),最高法發布《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明確電商平臺責任承擔。電商平臺未依法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 最高法明確外賣出問題平臺須擔責
    原標題:最高法明確外賣出問題平臺須擔責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從各界普遍關心的電子商務平臺
  • 最高法:網購食品有質量問題 電商平臺需承擔責任
    原標題:網購食品出問題誰負責?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網購食品有問題,電商平臺是否擔責?
    法 □ 張夏意消費者在網店買到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向法院起訴時主張電商平臺承擔連帶責任,這個要求能不能得到支持呢?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審理過這樣一起案例:小賈於2019年春節期間在某大型電商平臺H公司經營的店鋪中付款30元購買了一袋開心果(120g)。小賈收到開心果之後卻很不開心,因為他發現開心果果實發黑,味道也很差。有一定食品安全知識的小賈發現,所購開心果中標註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號查詢不到。另外,開心果包裝中所列明的產品標準GB/T 18672是枸杞的標準,而非開心果的標準。
  • 最高法:明確電商平臺責任承擔 把好網購食品安全關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今日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讓電商平臺為消費者把好食品安全關。
  • 電商平臺標自營銷售問題食品怎麼辦?司法解釋:平臺也擔責
    【電商平臺標自營銷售問題食品怎麼辦?司法解釋:平臺也擔責】9日,最高法發布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解釋》明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所銷售的食品或者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務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 最高法:明確電商平臺責任承擔 把好網購食品安全關
    新民晚報駐京記者 潘子璇 拍攝【新民晚報·新民網】最高法今天上午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共14條,對食品安全民事責任主體認定、賠償責任承擔以及訴訟程序等方面作出規定
  • 電商平臺標註自營銷售問題食品怎麼辦?最高法詳解
    同時,不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自營業務,但平臺所作的標識等使得消費者以為是平臺自營,消費者基於對電商平臺的信任購買食品,給消費者造成誤導時,消費者也有權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食品經營者的責任。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資料圖:最高人民法院 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最高法9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食品安全問題誰來擔責?最高法發布新司法解釋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解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3、「自營」食品出問題,電商平臺要賠償近年來,網絡購物成為人民群眾生活中最常見的消費方式之一,尤其是今年遭遇新冠肺炎疫情以來,外賣餐飲等空前活躍。對於涉網絡購物食品安全糾紛中電商平臺的責任承擔問題,新出臺的《解釋》作出規定。
  • 最高法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商平臺食品安全責任
    【最高法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商平臺食品安全責任】點外賣已成為不少人的生活習慣,網上點的外賣出了食品安全問題,平臺要不要擔責?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和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未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強化電商平臺責任 保障網購食品安全
    吳學安最高法日前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明確規定電商平臺應承擔責任,把好網購食品安全關;「黑作坊」食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都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 明確電商平臺責任 守護網購食品安全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涉網絡購物食品安全糾紛中電商平臺的責任承擔、「黑作坊」等現實問題都作出了規定,並明確不以人身受到損害為懲罰性賠償要件。《解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最高法權威解釋來了!今後買到問題食品要這樣維權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五個典型案例。電商平臺未對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或承擔連帶責任!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就對網售食品相關問題進行明確。《解釋》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讓電商平臺為消費者把好食品安全關。
  • 網購食品安全出問題 電商承擔連帶責任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共14條,對涉網絡購物食品安全糾紛中電商平臺的責任承擔、「黑作坊」等現實問題都作出了規定,並明確不以人身受到損害為懲罰性賠償要件。《解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電商平臺需擔責電商平臺已經成為食品安全的「重災區」。
  • 用法律築牢電商平臺擔責之堤
    南方日報 2020-12-11電商平臺對問題食品擔責嗎?最高法來解答。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公布,對食品安全民事責任主體如何認定、賠償責任如何承擔等問題解釋得明明白白。
  • 最高法:電商平臺自營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 平臺應賠償
    光明網北京12月9日電 (記者 孫滿桃)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發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下稱《解釋》),《解釋》明確了電商平臺自營及自營誤導責任,促進食品網購環境持續優化。近年來,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通過網絡平臺進行食品交易的規模也越來越大。
  • 今後買到問題食品,誰負責?怎麼賠?最高法發話了
    買了假冒偽劣食品如何索賠?電商平臺標註「自營」的食品出問題,誰來賠償?免費餐食出問題,就可以免責?預包裝食品找不到生產日期怎麼處理?問題食品只要沒吃出毛病,就不用懲罰性賠償?  12月9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針對消費者在生活中遇到的一系列問題給出明確回答。
  • 「網際網路+美食」:明確電商平臺責任,守護網購食品安全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涉網絡購物食品安全糾紛中電商平臺的責任承擔、「黑作坊」等現實問題都作出了規定,並明確不以人身受到損害為懲罰性賠償要件。《解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