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平臺標註自營銷售問題食品怎麼辦?最高法詳解

2020-12-09 光明網

中新網12月9日電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劉敏9日介紹,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所銷售的食品,或者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務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法院應予支持。

同時,不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自營業務,但平臺所作的標識等使得消費者以為是平臺自營,消費者基於對電商平臺的信任購買食品,給消費者造成誤導時,消費者也有權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食品經營者的責任。

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

資料圖:最高人民法院 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

最高法9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及典型案例。會上,有記者提問,現在人們在網上購買食品的情況已經很普遍了,網絡食品安全也是大家很關注的問題,請問最高法對《解釋》相關規定能否作進一步說明?

「近年來,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通過網絡平臺進行食品交易的規模也越來越大。網絡購物現在已經成為一種很普遍的消費方式,《解釋》制定過程中,對於網絡食品安全問題予以了高度關注。」劉敏表示。

劉敏指出,《解釋》對電子商務平臺自營及自營誤導問題作出規定。實踐中,電子商務平臺主要通過兩種方式進行經營,一種是為第三方交易提供平臺服務,另一種是自己直接作為當事人一方進行交易,即自營模式。在自營模式下,電子商務平臺本身為食品經營者,應當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法律責任。交易相對方是誰,對於消費者的選擇至關重要。經營者應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對經營主體的相關信息如實告知。

根據電子商務法的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非自營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但實踐中,電商平臺存在應當標記自營而不標記的情況。《解釋》第2條針對這種情況,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所銷售的食品或者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務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另外,實踐中,還存在不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自營業務,但平臺所作的標識等使得消費者以為是平臺自營,消費者基於對電商平臺的信任購買食品,給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況。根據《解釋》第2條規定,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也有權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食品經營者的責任。

劉敏介紹,電商平臺經營者相較於消費者,在信息佔有上具有一定優勢,對哪些主體能夠入網經營食品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解釋》第3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食品安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必須予以特別保護,這一規定有利於督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加強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的相關資質、資格的審核並依法採取相應救濟措施,以更好地保護網購消費者。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來源: 中國新聞網

相關焦點

  • 電商平臺標自營銷售問題食品怎麼辦?司法解釋:平臺也擔責
    【電商平臺標自營銷售問題食品怎麼辦?司法解釋:平臺也擔責】9日,最高法發布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解釋》明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所銷售的食品或者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務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 最高法:網購食品出問題電商平臺須擔責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12月9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焦敏龍)網購到未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或標明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不清晰怎麼辦?收到的外賣食品有問題,平臺要不要擔責?買到「黑作坊」食品找誰賠償?今天上午,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稱《解釋》)。
  • 司法解釋:標註自營銷售問題食品 平臺也擔責
    原標題:司法解釋:標註自營銷售問題食品 平臺也擔責   9日,最高法發布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解釋》明確,電子商務平臺
  • 最高法:網購食品有問題 電商平臺須擔責
    本報北京12月9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焦敏龍)今天上午,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明確規定電商平臺應承擔責任,把好網購食品安全關;「黑作坊」食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都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 最高法:網購食品有問題 電商平臺須擔責
    本報北京12月9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焦敏龍)今天上午,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明確規定電商平臺應承擔責任,把好網購食品安全關;「黑作坊」食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都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 最高法:電商平臺自營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 平臺應賠償
    光明網北京12月9日電 (記者 孫滿桃)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發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下稱《解釋》),《解釋》明確了電商平臺自營及自營誤導責任,促進食品網購環境持續優化。近年來,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通過網絡平臺進行食品交易的規模也越來越大。
  • 電商平臺標自營銷售問題食品怎麼辦?司法解釋:平臺也擔責
    中新網12月9日電 9日,最高法發布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解釋》明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所銷售的食品或者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務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 最高法:網購食品出問題 電商平臺需擔責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網購已成為公眾日常的消費方式之一,今天(12月9日),最高法發布《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明確電商平臺責任承擔。電商平臺未依法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 最高法:網購食品有質量問題 電商平臺需承擔責任
    原標題:網購食品出問題誰負責?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最高法:明確電商平臺責任承擔 把好網購食品安全關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今日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讓電商平臺為消費者把好食品安全關。
  • 最高法明確外賣出問題平臺須擔責
    原標題:最高法明確外賣出問題平臺須擔責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從各界普遍關心的電子商務平臺
  • 最高法:經營者銷售過保質期食品需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2020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簡稱《司法解釋》),並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 ,《司法解釋》明確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
  • 外賣平臺食品安全出問題如何索賠?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
    新京報訊(記者 王俊)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發布, 明確電商平臺企業與平臺內經營者的責任,電商平臺誤導消費者相信銷售的食品系自營,消費者可主張平臺承擔賠償責任。
  • 最高法:明確電商平臺責任承擔 把好網購食品安全關
    新民晚報駐京記者 潘子璇 拍攝【新民晚報·新民網】最高法今天上午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共14條,對食品安全民事責任主體認定、賠償責任承擔以及訴訟程序等方面作出規定
  • 明確電商平臺責任、切斷黑作坊 最高法司法解釋聚焦食品安全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共14條,對涉網絡購物食品安全糾紛中電商平臺的責任承擔、「黑作坊」等現實問題都作出了規定,並明確不以人身受到損害為懲罰性賠償要件。《解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今後買到問題食品,誰負責?怎麼賠?最高法發話了
    買了假冒偽劣食品如何索賠?電商平臺標註「自營」的食品出問題,誰來賠償?免費餐食出問題,就可以免責?預包裝食品找不到生產日期怎麼處理?問題食品只要沒吃出毛病,就不用懲罰性賠償?  12月9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針對消費者在生活中遇到的一系列問題給出明確回答。
  • 網購「自營」食品出問題誰賠償?最新司法解釋來了!
    買了假冒偽劣食品如何索賠?電商平臺標註「自營」的食品出問題,誰來賠償?免費餐食出問題,就可以免責?問題食品只要沒吃出毛病,就不用懲罰性賠償?12月9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上述問題作出回應。該解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來看要點梳理↓
  • 最高法權威解釋來了!今後買到問題食品要這樣維權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五個典型案例。電商平臺未對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或承擔連帶責任!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就對網售食品相關問題進行明確。《解釋》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讓電商平臺為消費者把好食品安全關。
  • 食品安全問題誰來擔責?最高法發布新司法解釋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解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3、「自營」食品出問題,電商平臺要賠償近年來,網絡購物成為人民群眾生活中最常見的消費方式之一,尤其是今年遭遇新冠肺炎疫情以來,外賣餐飲等空前活躍。對於涉網絡購物食品安全糾紛中電商平臺的責任承擔問題,新出臺的《解釋》作出規定。
  • 買到問題食品如何維權——最高法發布食品安全民事糾紛司法解釋
    光明日報記者 靳昊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有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解釋》從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突出問題入手,主要對食品安全民事責任主體認定、賠償責任承擔以及訴訟程序等方面作出規定,以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解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