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市就業局獲悉,針對疫情以來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 員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失業人員,並且一直未重新就業,目前仍處於失業狀態的,可以申領失業補助金。失業補助金由參保地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發放, 發放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申領時間不得超過2020年12月。
失業補助金只能申領享受一次,不得跨統籌地區重複申領享受,不得辦理異地轉遷申領。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限不核減失業人員的參保繳費年限,不要求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
申請的失業人員應在最後一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未被用人單位招用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二是未辦理個體經營、創辦企業或民辦非企業登記註冊。三是無個稅申報記錄。
申請的失業人員目前屬於失業狀態。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失業狀態。申請人員應承諾本人不屬於以下情形。經核實承諾不實的,要根據《社會保險法》規 定,依法承擔騙保責任,並列入失信人員懲戒範圍。(1)被各類用人單位錄用或招聘的;(2)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或民辦非企業的;(3)已享受城鄉居民 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險待遇的;(4)入學、應徵服兵役、移居境外的;(5)被判刑收監執行的;(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黃鋼 記者 王濤)
【來源:上饒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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