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無期徒刑!黃岡中院公開宣判被告人石興佳、石戈蕾等17人涉黑案

2020-10-04 長安武穴

2020年9月29日至30日,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黃梅法院第一審判庭依法對被告人石興佳、石戈蕾等17人涉黑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石興佳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串通投標罪、強迫交易罪等十四項罪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石戈蕾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等十三項罪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許錢、聶軼鵬等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八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

掃黑除惡


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被告人石戈蕾就讀中專時就經常逃學在外、混跡社會。憑藉其父親石興佳從事建築業積累的財富,先後糾集被告人聶某鵬、宛某、胡某等人多次實施搶劫、強姦、聚眾鬥毆、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被告人石興佳通過「兩次選舉」當選為黃梅鎮城鄉社區黨支部書記,後在城鄉社區通過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等手段為攫取經濟利益,通過劃撥宅基地給部分組織成員建設小產權房變賣牟利,牢固將組織成員聚集在一起,為其所用。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毆打威脅、阻擾施工、煽動群眾鬧事等暴力、軟暴力手段,實施違法犯罪40餘起,共涉嫌故意傷害、窩藏、行賄等13個罪名,致1人死亡,2人輕傷,5人輕微傷,對黃梅城區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產生重大影響,嚴重威脅了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

法院經審理認為

掃黑除惡


以被告人石興佳、石戈蕾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石興佳、石戈蕾作為組織者、領導者,不僅對其直接參與實施的罪行承擔刑事責任,還應當對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其他成員應當對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擔相應責任。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並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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